2019年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常考考點整理
1.勞動合同終止:
①勞動合同期滿的;
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③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蹤的;
④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解散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單位患有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國家法規執行。
2.勞動者因工緻殘被鑒定為1級到4級傷殘的,即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因工緻殘被鑒定為5級、6級傷殘的,即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經工傷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否則用人單位不得終止;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7級至10級傷殘的,即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性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4.勞務派遣用工只是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5.臨時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限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代替的工作的崗位。
6.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7.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8.職業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周。
9.實行縮短工作日、不定時工作日、綜合計算工作日、計件工資時間。
10.法定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日。
11.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12.對懷孕7個月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女職工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13.禁止招收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等國家規定的其他勞動;用人單位應對未成年人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等級制度。
14.五險: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
15.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證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16.勞動安全生產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17.知識產權制度
17.1.專利權:保護期自申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10年。
17.2.商標權:有效期為10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續展期12月,寬展期6月。
17.3.著作權:
(1)職務作品,一般情況下,作者有署名權,單位有優先使用權。
(2)委託作品,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屬於受託人。
18.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法律特徵:①支配權;②絕對權;③財產權;④排他性。
主要種類:
自物權——所有權(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他物權——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變動效力:
不動產——登記生效,不登記不轉移物權,但不影響合同效力,不登記需承擔違約責任。
動產——動產自交付生效。例外情況:船舶、航空器、機動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9.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19.1.擔保方式——保證(第三人)、抵押和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留置和定金(債務人)。
19.2.擔保合同——擔保人與債權人書面形式訂立;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19.3.保證方式—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有約從約;約定不明或無約定,為連帶保證。
19.4.不可以擔任保證人主體:
(1)國家機關;
(2)公益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19.5.抵押權與質押的區別(質押轉移佔有,抵押不轉移佔有)。
質押 = 動產質押 + 權利質押
19.6.留置——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留置權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
19.7.定金——(1)定金罰則;(2)書面形式;(3)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4)20%。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