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是「電瓶車男」,你敢不敢行使無限防衛權?
有人問我,王律師,崑山砍人事件,你認為「電瓶車男」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對這一問題,網上已經討論地非常激烈,不管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都有人講得有理有據!現在案件還在偵查階段,案件事實還不清楚,現在判斷「電瓶車男」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還為時過早。
1
我只想問一句,假如你是「電瓶車男」,你敢不敢行使無限防衛權?
他長刀亂舞,你多次閃躲,他仍追著你砍,你怕不怕?
你人單力薄,他膀大腰圓、長刀在手且有三人,你怕不怕?
你一小破電瓶車,人家寶馬,你怕不怕?
怕呀,當然怕!但再被他砍下去,真的要沒命了!豁出去了!
天可憐見,他刀砍飛在地,你僥倖搶了過來,他還上來奪刀,你砍了他一刀,他往車邊跑,你又砍了一刀。
2
你的命保住了!「寶馬男」,死了!
還未來得及慶幸劫後餘生,你被警方調查了!
有人說,你防衛過當!你撿了他的刀,他沒有能力再傷害你了,你再砍他,防衛過當了!你涉嫌故意傷害罪,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
事件發展到這裡,你是不是真正感到恐懼?他人砍我,我拚死反抗,竟然是錯的啊!他死,我沒死,竟然是防衛過當啊!沒死在他人刀下,但要在監獄裡度過漫漫十幾年啊!
3
你仰天長嘯!天道不公啊!難道只能,「人為刀俎,我為魚肉」?
不是的!你可以自衛,法律規定了「無限防衛權」,你可以不必為此承擔刑事責任的!《刑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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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嗎?
造成一人死亡,認定正當防衛,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例有多少呢?
1例!
在99萬餘份已經公布的刑事案件裁判文書中,只有1例!(alpha案例庫,截止2018年8月30日,以「致一人死亡?正當防衛或無限防衛權?無罪」為關鍵詞的搜索結果)
無限防衛權、正當防衛,已經「休眠」很久了,這才是真正的現實!
心,是不是涼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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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或者無限防衛權的掌握尺度是否太苛刻了?
在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侵害,而且事件持續發展的情況下,要求防衛人,準確判斷傷勢誰輕誰重,準確預測不法傷害是否已經停止,準確控制自己的恐懼心理,防止出現應激性反應,這是不是種苛求?誰能做到?
如果這是苛求,如果無人能做到,那法律規定「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的意義何在呢?
面對不法侵害,是否我們只能躲避,若避無可避呢?是否只能等待警方救助,若等不到呢?是不是就只能等死了?是不是只能事後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了?
就是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又能怎樣呢?我已經死了啊,我的父母失去兒子,妻子失去丈夫,兒子失去父親了啊!他即使被追究刑事責任,我能活過來嗎?甚至他可能都不會被執行死刑!這有什麼意義?為什麼我就不能拚死防衛,保住我自己的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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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存在的意義是什麼呢?
難道不是,保護公民,打擊犯罪嗎?只有有法律保障,公民才能無後顧之憂地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公民的權利才得以保護,犯罪分子才不敢作惡,掃黑形勢才不會這麼嚴峻,社會才能和諧!
希望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早日激活!
希望「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可以早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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