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版 | 加拿大即將生效的C-31法案在商標實踐中的變化
大家屏息期待的加拿大對「商標法」所做的改革,其C-31法案一旦生效,加拿大商標領域將發生一些重大變化。但除了本身商標法案的變化外,在商標註冊和審查的各個方面,包括商標異議和商標註冊後相關變更的變化,在實際運用中都會有影響。
加拿大商標法的變更旨在簡化商標註冊的各個進程,擬議的變更將為申請人在商標申請過程中給予更大的靈活性。
1、允許修改商標申請
這是為了糾正申請人身份識別中的錯誤。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商標基本保持不變,申請人將只能修改申請(例如:不允許將文字商標改為聲音商標)。或者通過申請兩個商標或多個主體申請單一商標,也可以擴大商標申請的範圍。
2、申請註冊商標轉讓無需證據
目前的加拿大商標法規定註冊轉讓商標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例如轉讓文件)。但新法施行後商標申請人或所有者可以在不需要提供證據的情況下註冊商標轉讓。
3、修改電子函件的接收
目前,當加拿大知識產權局(CIPO)結束工作後,當天收到的電子函件將被視為在下一個工作日收到。為了解決效率低下的問題,新法將允許在CIPO收到電子函件的當天接收電子通信。
4、將允許商標拆分及合併申請
新法除了可以對有問題的商標部分單獨處理解決,沒問題的商標繼續申請進程外,還將允許合併已分割的商標申請。這一變化有利於申請人更廣泛地提交商標申請,因為即使有第三方的異議,申請人也可以獲得部分商品或服務的註冊。
5、將增加商標顯著性審查
目前,審查員對未決商標申請的搜索僅限於容易混淆的類似商標和具有描述性的商標。但新法要求申請人在下列情況下須提交顯著性證據:
(1)申請是針對非傳統商標(如顏色、3D、聲音、氣味商標);
(2)審查員提出的初步駁回意見是商標本身並不具有獨特性,這就需要在複審中提交商標具有顯著性的相關證據。
因此,這一變化可能會增加某些申請人的申請流程的成本。
6、功利主義功能所決定的商標不可註冊
該原則規定,如果商標起主要的功利作用,則該商標不可註冊。目前,功利主義行商標僅適用於區分傍牌。但新法的功利主義功能將擴展到適用於所有商標,因為這會限制行業的良性發展。
7、允許第三方主動提交異議證據
新法將允許第三方正式聯繫CIPO,以便在異議期間反對未決商標申請。也就是說,第三方將被允許向審查員提請對未決商標申請的可註冊性重要的證據。這使得品牌所有者甚至可以在公告之前採取主動措施來提出異議。
結論
綜合本文和上文《加拿大新「商標法」預於2019年初生效,將有哪些重大變化和影響?》
總結了加拿大此次新商標法案的一系列變化:
(1)取消「使用在先」的原則,並無須提交商標使用聲明;
(2)商標採用尼斯分類;
(3)拓展商標範疇,允許非傳統商標的註冊;
(4)增加商標顯著性審查;
(5)允許商標拆分及合併申請;
(6)允許第三方主動提交有關商標異議的相關證明;
(7)審查待決商標是否主要起功利作用;
(8)商標將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9)加拿大將加入馬德里議定書;
(10)商標有效期將縮短為10年;
(11)新增加拿大楓葉商標註冊的要求;
(12)CCPA和邊境執法,打擊侵權商標行為。
鑒於這些變化,品牌所有者若想申請註冊加拿大商標,應對新商標法生效前和生效後的相關影響進行綜合考慮,爭取在有利於自身商標註冊的時間內提交申請,以獲得最大的利益。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