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喬 | 社保卡外借,壓倒信任的最後一根稻草
來自專欄一切按照基本法1 人贊了文章
引言:這篇文章我們主要來談談外借社保卡。談社保,最重要的便是「醫保」此項,我國如此富強,撐起了醫療的一片天,解放了窮人看病的基本需求,儘管醫保依然還有很大的成長空間,但是一定程度上來說,它已經值得我們為打call、歡呼、雀躍等等。但是,這個社會永遠不缺乏破壞規則的人,他們無視規則、踐踏規則,甚至無愧於損害他人及集體的利益,殊不知,自己也是受規則制約的一份子。
目錄:
一、社保卡怎樣用屬於違法行為?
二、社保卡外借影響商業保險的購買嗎?
三、社保卡外借對保險理賠有什麼影響?
四、外借過社保卡該怎麼辦
正文:
一、社保卡怎樣用屬於違法行為?
社保卡有兩個賬戶,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個人賬戶內的資金屬於自己可隨意支配的部分,無論是為自己還是家人購買藥物是不受到限制的。但統籌賬戶內的資金,則屬於每一個醫保投保人,它存在的目的是通過一定區域範圍內社會群體間的互助經濟來分擔疾病風險,是不可濫用的,因此違法行為僅針對濫用、騙取統籌賬戶內資金等行為。
1.冒名使用:外借社保卡,他人冒名就醫、購葯等等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2.倒賣藥物:以葯換物、套用及虛開檢查治療項目、超範圍購葯囤葯等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3.偽造憑證: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病歷、處方檢查化驗單、疾病診斷證明等醫療文書或醫療費用發票,來作為醫保賬戶報銷憑證,以此牟利的行為;
4.超量開取:參保人員使用社保卡,重複、超量開取治療心腦血管病、精神病、高血壓、關節炎等疾病的藥品,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5.家人共用社保卡:一家人用一個人的社保卡進行購葯、治療等行為。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指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這就明確表示了,類似行為屬於刑法規定的詐騙罪,適用詐騙罪的立案和定罪標準。"
地方法院:南昌市東湖區法院
案件:冒名使用社保卡就醫
當事人:A先生妻子與妻子的朋友B
過程:A先生妻子將先生的社保卡與身份證偷偷借予B用於住院治療報銷醫療費用,B支出醫療報銷基金74049.2元。被捕後,B將金額全數歸還南昌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處。
審判結果:以詐騙罪,分別判處當事人A、B二人,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各自處罰金5萬元。
這樣的案例數不勝數,你在踐踏規則的同時,規則同樣也會制裁你
二、社保卡外借影響商業保險的購買嗎?
社保卡不能夠外借使用是否會影響購買商業保險,要分以下情況:
1.社保卡外借,利用個人賬戶為家人購葯,影響不大。社保局允許社保卡中的個人賬戶資金使用是比較自由的,且允許為家人使用,但前提條件是進行了社保卡家庭成員關聯且被授權人的個人賬戶為零或無個人賬戶(各地區規定不同);
2.社保卡外借,就醫記錄疾病並不影響承保的,影響不大。例如平常的感冒、發燒、單次可治癒的肺炎、意外小傷等等;
3.社保卡外借,就醫記錄疾病較為嚴重的,非常影響。例如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等等。
三、社保卡外借對保險理賠有什麼影響?
社保卡外借對於保險理賠的影響,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投保前外借,但投保時如實告知並通過核保的,影響不大;投保前外借,但投保時不記得且未如實告知的,非常影響;
2.投保後外借,就醫記錄與所患疾病有關聯性的,非常影響。
四、外借過社保卡該怎麼辦?
1.不要再犯。日後便不要再隨意出借社保卡了;
2.投保商業險,如實告知。每一家保險公司的處理方式不同,有的保險公司會要求提供非本人使用的證明,有的保險公司要求體檢,有的保險公司直接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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