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著作權)與商標的關係詳解
為什麼在商標註冊前要進行版權(著作權)登記
在註冊商標申請過程中,資深商標顧問一般會建議同時做版權登記。同為知識產權的範圍是他們共同點,版權與商標權兩者者之間到底是什麼區別呢?
從商標權與版權(著作權)的概念來看
商標權是指商標註冊人取得的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獨佔地、排他地使用商標的權利。而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採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徵的標誌;簡而言之就是用在產品或者服務上的標記,即牌子。
著作權,又稱為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字、圖片、視頻、雕塑或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總稱。其中:1)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後,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2)著作財產權是作者對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由此可見,商標是某個商品或者服務的標識,而著作權是集人身權和財產權於一身的權利。
二者的保護對象不同
商標保護的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起來的標誌,商標權的保護是基於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
著作權保護的則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著作權的保護基於作品的獨創性(或稱原創性)。
二者的保護方式不同
著作權(版權)一般自動產生,不需要經過某些特別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我國的公民和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是以作品的完成為著作權產生的標誌而不是發表時。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註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既然著作權(版權)一般自動產生,為什麼還要進行登記?
1) 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2)可以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當產生糾紛時,權利人常常遇到舉證困難的問題。因此各國均鼓勵作者對作品,進行版權登記,以便在今後的行政救濟和司法訴訟時作為權利的初步證明。
3)作者在進行版權貿易,進行版權轉讓、許可使用等活動時,也需要這樣的權利證明文件來方便與另一方簽訂轉讓、許可使用等合同。有利於作品,軟體的許可,轉讓,有利於作品,軟體的傳播和經濟價值的實現。
4) 有利於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將使您的軟體作品價值倍增。
5)其中著作權登記是軟體產品登記的前提條件,登記計算機版權有利於是產品合法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該軟體產品,並可以出版發行。
6)申請人可享受《產業政策》所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也就是享受補貼。
7) 有了政府的背書,著作權(版權)可以在授權活動中更加暢通。
8) 有利於個人自我價值的體現;是企業創新實力的表現,增強企業市場的有效競爭力。
還有一個問題,僅註冊商標不登記版權的法律缺陷:
1、僅擁有商標權無法證明原始權利的歸屬(是不是竊取他人作品去註冊的商標?一旦被搶注著作權<版權>,將會產生巨大的法律風險)
2、一旦別人將其商標登記版權,會導致商標無效
3、發生商標侵權糾紛時,版權是主張權利的有力證據
4、方便維權時協助司法機關方便、快捷地取證,以便迅速結案
5、不登記版權,無法保證商標權利的穩定
6、商標註冊就如蓋一座房子,雖擁有居住權,但無法確認是否違章建築,版權登記就相當於房屋的權屬證明,能證明建築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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