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電影《我不是潘金蓮》看「假離婚」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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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馮導新片《我不是潘金蓮》目前正在熱映,其中主人公李雪蓮的悲劇就是從「假離婚」開始的。據片中介紹,李雪蓮與老公對外是以單位可以分房為名義先「假離婚」,拿到房子再復婚,影片最後交代,其實兩人是想生二胎。沒想到,李雪蓮的老公將計就計,因為他一直因為李雪蓮嫁給他時已不是處女而耿耿於懷,與李雪蓮「假離婚」後不願再與她復婚,而與他人結婚。李雪蓮於是不服,想證明他們是「假結婚」,便到處告狀,矛盾就此發生。可以說,本電影就是一樁「假離婚」而引起的「血案」。本文並不打算討論案件本身,而是擬從「假離婚」出發,討論「假離婚」之後可能產生的財產分割爭議。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我國法律上並沒有「假離婚」的說法。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到婚姻登記處辦理;二是訴訟離婚,到法院按法律程序處理。一旦婚姻關係依法解除,則法律上與真離婚產生一樣的法律效果。
一、「假離婚」後,一方如不同意復婚的,財產分割部分也不能反悔
案例:甲乙夫妻兩人慾買兩套房,無奈限購,後兩人協議假離婚,將乙方名下的房產給甲方並辦理過戶,這樣乙方名下無房,就可以再買一套房了。但是,二套房買好後,甲卻不同意復婚,也不同意補償乙。後乙起訴甲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部分,那乙的訴請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由於雙方協議辦理「假離婚」,通常均屬於自願,並不會存在脅迫的情況,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後果以及對方有可能不同意復婚這個風險都應該是明知的,因此財產分割協議本身也不存在欺詐。綜上所述,法院不會支持乙撤銷雙方假離婚時所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
二、假離婚時協議歸於一方的財產,復婚後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
仍然以上述甲乙雙方為例,假如二套房產證拿到後,二人復婚,則之前二人協議離婚時歸於甲方的所有的財產均屬於甲方的個人財產,而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即使乙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之前的財產分割協議,法院一般均不予支持。
三、 復婚後,一方購買的房產歸屬,要看具體情況
上述案例中,假如甲乙復婚,而乙以自己的名義購買的二套房,房產歸誰所有,要看房產證取得的時間及房款支付情況而定。一般說來,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復婚前拿到產證的,則房子歸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
離婚後購買且一次性付款,在復婚前就取得房產證的,應屬登記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房產證上登記的人是誰,房子就屬於誰。離婚期間以個人名義買的房子,當然屬於個人財產,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該房也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復婚後共同還貸,權利也歸產權登記一方,但要補償對方
如果是貸款購房,復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產的產權歸屬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四、雙方約定的「假離婚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既然存在上述問題,有的當事人會在協商假離婚時簽一份「假離婚協議」,載明雙方是假離婚,離婚期間所買的房產仍屬於共同財產。如果有這樣的協議,也無法規避法律風險,因為該協議本身會被認定無效,而不能約束任何一方。
【結語】綜上所述,「假離婚」不僅有違誠信,破壞社會管理秩序,而且對雙方都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最為重要的是婚姻不是兒戲,不應為了利益而輕易地進行「假離婚」,否則很可能人財兩空。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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