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如何進行舉報徵收人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徵收行為
來自專欄沈玉潮律師
被徵收人如何進行舉報徵收人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徵收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政府或房屋徵收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行為只要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就可以成為被舉報的對象。接受舉報的主體,包括:1.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上級政府;2.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3.其他有關部門,包括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與改革等有關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和其他司法機關、信訪機關等。
就行為內容而言,除了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規定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挪用私分、截留徵收補償費用,房地產評估機構或房地產評估師出具虛假或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之外,只要違反條例規定,即便「法律責任」一章並未涵蓋,仍可作為被舉報的對象。
比如,某市規定,對於下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違法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向有關政府進行舉報;1.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房屋的;2.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3.未將房屋徵收決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時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4.對不符合規定的補償方案予以批准的;5.作出的補償決定違反補償方案的;6.自行違法強制搬遷的。
舉報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兩種形式。對於反映可能涉及犯罪的行為,接受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應當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分。有關機關對於舉報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對於處理結果,應告知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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