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誰能取得小孩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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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誰能取得小孩的撫養權
一、子女隨母親生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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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糾紛中,若生育有小孩,雙方不能就撫養小孩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解決離婚孩子撫養問題應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那麼離婚訴訟中,誰能取得小孩的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歡迎閱讀。
離婚訴訟中,誰能取得小孩的撫養權
根據在辦案中的經驗總結,判定小孩由誰撫養的一般標準如下:
1、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年齡較大再生育可能性不大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母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3、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故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孩子自己選擇與母親共同生活的。 4、其他可能會考慮到的原因(1)如果女孩子在成年之前,與母親共同生活更有利於小孩的成長。
(2)女方脾氣好,男方脾氣暴躁,存在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因為男方與第三者等導致感情破裂,則要考慮男方將來的配偶人品,如不能為小孩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 二、子女隨父親生活的情形: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3、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年齡較大再生育可能性不大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父方照顧孫子女的; 4、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故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孩子自己選擇與母親共同生活的。 5、其他可能會考慮到的原因 (1)男方脾氣好,女方脾氣暴躁,存在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因為女方與第三者同居等導致感情破裂,則要考慮女方將來的配偶人品,如不能為小孩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武漢離婚律師
三、需要說明的是: 1、未成年人除了歸父母一方直接撫養外,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也可以考慮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 2、在離婚訴訟期間,如果在離婚時夫妻雙方都爭搶直接撫養子女,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直接撫養,以保障離婚訴訟的順利進行。 3、一方要求變更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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