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頻陷版權風波,唱個歌咋就侵權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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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朋友圈一如既往的被《歌手》刷屏,作為一個愛聽歌的法律狗,除了眾多「武林歌手」之外,《歌手》版權風波也成功吸引了我的關注。
先是橫空出世的小鮮肉迪瑪希翻唱維塔斯創作的《Opera 2》,被版權人發來律師函要求停止侵權。
再是張傑翻唱《默》,被高曉松在微博發文指未經其作為版權人的同意。
接著,憑藉一首《成都》紅遍大江南北的趙雷演唱的《月亮粑粑》也被指大幅度引用了《彎彎的月亮》。
還好,李健演唱《父親寫的散文詩》為我們示範了正確的演唱姿勢,結束了《歌手》頻陷版權風波的尷尬境地。
So 版權究竟是什麼鬼?為什麼歌手唱首歌還能構成侵權?
今天就讓我們以李健演唱的《父親寫的散文詩》為例,來談談音樂類節目中涉及到的版權那些事。
在我國,著作權即版權,而音樂類節目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幾類權利:詞曲作者版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者權。
Part1 詞曲作者版權
一首歌並不是橫空出世,它必然包含了創作者的獨創性和辛勤。一般而言,一首歌包含了詞和曲兩部分,如《父親寫的散文詩》作詞人是董玉方,作曲人則是許飛。詞曲作者創作一首歌之後,就對這首歌享有版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網路信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彙編權等等。
倘若想演唱或者改編他人的歌曲,則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要經過版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這就是為什麼李健在《歌手》的舞台上演唱《父親寫的散文詩》之前,徵求許飛的意見並向許飛支付報酬的原因(就此可推斷許飛擁有這首歌的版權)。
談到這裡,也許大家就明白了為什麼迪瑪希演唱《Opera 2》時,版權人向芒果台所屬公司發出律師函。
Part2 表演者權
李健演唱《父親寫的散文詩》時對歌詞稍作了修改,將女生版改成男生版。此外,還對旋律做了改編,「把義大利作曲家寫的樂曲作為間奏和尾奏都融入了這首歌當中,賦予了這首歌更多的張力」。可見,李健在《歌手》舞台上演唱時並不是機械的表演,而是融入了自己的情感。看到現場的人熱淚盈眶,不要再說是群眾演員有多入戲了,就是隔著屏幕聽的吃瓜群眾也為之動容呀。
李健基於在《歌手》舞台上演唱《父親寫的散文詩》而享有的權利就是表演者權,它是版權的相鄰權,包含了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許可他人錄音錄像;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等權利。
芒果台現場直播李健演唱的《父親寫的散文詩》以及對其進行錄音錄像都必須要經過李健的同意,否則構成侵權。當然,芒果台邀請李健參加《歌手》節目,雙方應該已經就版權問題達成共識。
Part3 錄音錄像者權
李健在舞台上進行演唱《父親寫的散文詩》時,芒果台必然會對進行錄音錄像。這時候,芒果台基於錄音錄像而享有的權利就是錄音錄像者權啦。它也是版權的相鄰權的一種,包含了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比如,此次《歌手》的視頻播放授權給了愛奇藝和芒果TV,而音樂播放則授權給了QQ音樂、酷我音樂、酷狗音樂等。若其他視頻網站、音樂平台未經芒果台的同意擅自上傳播放《歌手》節目,將侵害芒果台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等。
說了這麼多,大家應該知道為什麼歌手唱首歌也會侵權了吧!隨著版權意識的加強,那種未經許可,隨意開唱的時代應該要結束了吧。畢竟,創作一首歌曲真的很不容易,應該給予創作者最起碼的尊重。
有人也許會問了,那我們平常哼歌會不會構成侵權呢?答案是當然不會。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欣賞而使用已發表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範疇,並不構成侵權。
最後的最後,強烈安利《父親寫的散文詩》,無論是許飛的原唱,還是李健的翻唱,都超好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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