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 為音樂付費

第七章 —— 為音樂付費

來自專欄張藝興——知乎駐地34 人贊了文章

互聯網時代,中國具備絕對的網民規模優勢 —— 2016年,中國網路音樂用戶高達5.03億,佔網民總數量(7.31億)的68.8%;QQ音樂月活躍用戶數高達4億,比Spotify的1.25億高出數倍。

可惜的是,只有極小一部分用戶付費使用QQ音樂,即使那些付費使用的也並非是以付費訂閱的方式 —— 2016年,QQ音樂付費用戶僅1000萬,占月活躍用戶數的5%[1]。與之相反,Spotify付費用戶高達5000萬[2],占月活躍用戶數的40%。此外,儘管基於版權提前布局和綠鑽用戶多年培育,QQ音樂廣告收入佔比低於國內同行,僅30%[3],但仍高於Spotify的10.07%;付費訂閱收入佔比高於國內同行,達30%[4],但仍遠低於Spotify的89.67%。

2016年,中國人均音樂消費僅0.15美元,是美國人均音樂消費的0.91%。

創造音樂是激情,是靈感,是天賦。但音樂製品不是天賜之物,它從概念到音像製品,再到宣傳與發行,這中間需要大量的工作、時間、精力以及一系列參與者 —— 詞曲作者、錄音工程師、歌手、樂手、製作人、視頻導演、營銷宣傳推廣團隊、渠道 …… 所有這些都需要大量的前期投資,大量的遠在音樂製品上市或上線之前的前期投資。

音樂不是免費的,作為源頭的詞曲作者、表演者、製作人在提供音樂作品的同時,應被給予公平且合理的回報。可惜的是,2016年,中美兩國音樂創作主體人[5]年均收入比例1:11 ,高於人均GDP比例(1:7.5)46%。其中,中國詞作者年均收入¥36,738,中美比例1:7.3;曲作者年均收入¥142,962,中美比例1:1.93;歌手年均收入¥83,921,中美比例1:19;製作人年均收入¥141,029,中美比例1:24.4。這樣(低)的回報率嚴重抑制了中國錄製音樂產業鏈源頭最重要的角色 —— 創作主體的創作動力和打磨精品的耐心。

如果說,對於可持續發展的音樂生態系統,創作主體和平台方有義務提供高質量的音樂產品的話,那麼,作為終端的消費者同樣有義務給予他們公平且合理的回報。唯有音樂的商品性得到合理體現,音樂產業方能蓬勃發展

中國音樂用戶的付費意識如能達到世界均等水平,中國錄製音樂市場將遠超日本、韓國;付費水平如能達到世界均等水平,中國錄製音樂市場則有望趕超美國。唯有中國錄製音樂市場規模的不斷壯大,依託其發展的中國音樂和中國音樂人才能在國際舞台上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音樂是藝術,但它需要被發現、培育、創造、優化、營銷和推廣。音樂作品的藝術價值固然重要,但音樂作品的商業價值同樣重要。商業與藝術(Commercial and Creative)從來不是對立的兩端,在流行音樂(Popular Music)領域尤其如此,因為Popular是Popular Music的核心,而Commercial Success(商業成功)往往是Popularity的具象象徵。

PS:敬請欣賞張藝興第三張個人專輯《夢不落雨林NAMANANA》先行曲《Give Me A Chance》的幕後故事:

https://weibo.com/5582937157/GDzwUDsTr?filter=hot&root_comment_id=0&type=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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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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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年7月,騰訊音樂僅有3.6%的用戶付費訂閱或購買數字專輯(或單曲)。

[2] 2018年7月,Spotify擁有1.8億月活躍用戶,其中付費用戶8300萬(佔比46%)。

[3] 國內其他網路音樂平台廣告收入佔比50%至90%。

[4] 國內其他網路音樂平台付費訂閱收入佔比不超過10%。

[5] 音樂作品的創作主體分為著作權創作主體(?)和鄰接權創作主體(?)(? 音樂作品著作權;?音像製品版權)。著作權創作主體指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鄰接權創作主體指錄音製品的製作者和參與錄製的表演者(理論上包括表演者、製作人、錄音師等為作品錄製付出貢獻的多位參與主體)。

Source:

ifpi.org/downloads/GMR2

riaa.com/wp-content/upl

199it.com/archives/6316

techcrunch.com/2018/10/

iprchn.com/cipnews/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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