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 特殊人才移民申請——知名度稍低的國家性或國際性獎項
在EB1A申請人沒有獲得過類似諾貝爾獎或奧斯卡獎的重大成就(one-time achievement)時,需要滿足移民局另外提供的10條標準中的3條來完成最初舉證。如果也不能滿足這10條中的3條,申請人還可以提交類似證據來證明 「申請人屬於特殊人才」 。在完成最初舉證後,移民局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審查申請人是否1)在科學、藝術、教育、商務、或體育這五大領域內有特殊能力,享有持續的國內或國際聲譽,已躍升為領域內最頂尖的少數人;2) 申請人尋求來美後在其擁有特殊能力的領域繼續工作;和 3)申請人有望令美國實質受益。
這篇文章將重點討論這10條標準中的第1條 (對另9條的解析請見本系列其他文章) : 「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因在領域內有特殊貢獻,獲得過一些知名度稍低的國家性或國際性獎項(Documentation of the aliens receipt of 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 for excellence in the field of endeavor)」 。儘管這一條標準的要求比一次重大成就 (One-time achievement) 低,申請人還是需要證明獲得的獎項有國家性或國際性認知度。移民局在以往的案例中曾解釋過,這條標準字面上包含以下幾點具體要求::
- 申請人是獲獎人(the beneficiary is the recipient);
- 獎項具有國家性或國際性認知度(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 獎項的頒發是基於領域內的卓越成就(one for excellence in the field of endeavor),而不僅僅是參與獎或僅對某一次活動某一個群體有貢獻;
- 必須多次獲獎(prizes or awards),而不僅僅是一次
申請人必須充分舉證證明他(她)滿足以上所有要求。
- 申請人是獲獎人(the beneficiary is the recipient)
1)經常有申請人將舉證重點放在證明獎項的來源,也就是頒獎的是什麼組織,卻忘記了解釋自己與獎盃的聯繫,也就是沒有證明獲獎的是申請人本人。在移民局以往的案例中,有一位武術家獲得了跆拳道比賽冠軍,她將自己與獎盃的合影作為證據提交給了移民局。這張照片沒有被作為合格證據採納,因為照片只能證明獎盃是哪一年的哪一個跆拳道比賽頒發的,而不能證明誰是獎盃的獲得者。
2)根據美國移民局2010年12月22日發布的政策備忘錄,獲獎者必須是申請人個人而不是其僱主。2006年,一位EB1A申請人作為藝術指導,為可口可樂公司設計了一個叫做 「迷失體驗」 的營銷方案。為這個營銷方案而做的案例研究獲得了世界口碑營銷協會獎(WOMMA)。可惜的是,獲獎的既不是申請人,也不是申請人的僱主廣告公司,而是申請人僱主的僱主——可口可樂公司。由於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他在這次案例研究中起到重要作用,移民局認定獲獎的不是申請人而是可口可樂公司。
3)然而,申請人所在的團隊獲獎或者申請人帶領和指導的他人獲獎,有時也可以滿足或視同滿足 「獲獎人是申請人本人」 的要求。
a. 有些團隊比賽會頒獎給每一位團隊成員。這種情況下雖然該獎項是團隊獎,申請人也等同於個人獲獎。
例如,在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團隊比賽中,冠亞季軍的全部隊員都會獲得獎牌。另一個典型的例子是美國職業籃球NBA總冠軍戒指。當每年的NBA冠軍產生後,總冠軍球隊的主要成員包括球員、教練、助理教練、經理等等都會被頒發總冠軍戒指,以表彰每個人對籃球運動做出的貢獻。
同時,也有很多團隊獎是不頒發給個人任何獎品的,那麼就不滿足EB1A的審查標準。美國移民行政上訴辦公室(AAO)指出,一部影片的獲獎反映出導演、演員、製作人、編劇等等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由於是集體努力的結果,很難反映出其中某一個人特別傑出。
由此可見,雖然團體獎不一定不滿足EB1A的標準,但實際上個人獎項往往還是比團體獲獎的含金量更高。
b. 申請人帶領和指導的其他個人或者團隊獲獎可作為類似證據(comparable evidence)令申請人被視為獲獎。例如在國家或國際重大體育比賽中作為教練帶隊令隊員或整個集體獲獎。
雖然在體育界有眾多比賽,例如奧林匹克運動會,足球世界盃,超級碗,但是獲獎的絕大多數都是運動員。只有少數比賽會頒獎給教練,例如美國職業籃球NBA的年度教練獎。然而,沒有傑出的教練,又怎麼能訓練出傑出的運動員呢?
所以,如果一位教練帶出了獲得國家性或國際性的獎項的運動員,即使從移民法的字面上理解教練本人並沒有獲獎,移民局也會將此作為類似證據(comparable evidence)採納。那麼該教練也視同獲得了國家性或國際性的獎項。例如,在移民局在以往的案例中,一位韓國短道速滑教練帶隊在第五屆亞洲運動會中獲得兩枚金牌,被判定提供了充分的類似證據,而滿足了獲得國家性或國際性獎項的要求。
對於其他領域的比賽中的獎項,申請人也可以這樣利用類似證據來舉證。
2. 獎項具有國家性或國際性認知度(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1)在證明這一點時,首先要明確證明的對象是獎項本身,而不是頒獎的個人或組織。
移民局多次指出:「一個獎項的國內或國際認知度不來源於頒發該獎項的比賽,也不來源於頒獎的個人或組織,而是來源於在該領域內人士眼中這個獎項意味著多大的國內或國際榮譽(awareness of the accolade in the eyes of the field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這一點可以通過媒體報道等手段證明。「
在一個移民局公布的案例中,申請人在電影節上獲得了兩個獎項。然而,申請人只舉證說明了電影節具有國際認知度,而全然沒有證明獲得的獎項具有國家性或國際性認知度,導致證據沒有被採納。移民局指出:「雖然頒獎組織的地位有其價值,但是並不能夠作為決定性證據證明所頒獎項的國家性或國際性認知度。一個國家性或者國際性的著名組織有時也頒發一些並非基於卓越成就也缺乏認知度的獎項。例如,美國總統向退休的公務員頒發的感謝信。」
2)同理,一個獎項的國內或國際認知度也不來源於獲獎人的名望。
例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羅馬尼亞委員會(Romanian Commission of UNESCO)曾頒發對容忍和對話的貢獻獎給羅馬教皇。移民局指出, 這個獎的地位並不會因為被頒發給了像教皇這樣的名人而有所提高。畢竟,任何機構都可以自發的頒獎給任何名人。而且也沒有證據證明梵蒂岡認為這個獎是一件重大榮譽。實際上,甚至沒有證據顯示梵蒂岡派出代表參加了頒獎活動並領取了獲獎證書。
3)國家性或國際性認知度是相對於地方性認知度而言的。
在2009年,有一位兒科神經學家遞交了EB1A特殊人才移民申請。申請中包括了奈及利亞拉各斯內地地方政府頒發的證書,用以表揚她對當地發展做出的貢獻。移民局沒有採納這份證據,因為這個證書由地方政府頒發,屬於地方榮譽,而不是有國家性或國際性認知的獎項。
4)國家性或國際性認知度指的是一個獎項在其領域內的人們是否認為該獎項是國家或國際級別,而不是有多少來自全國或全世界各地的選手參加。
一場由各國選手參加的國際比賽並不一定就有國際認知度,比賽的規模、質量、和地位才是考量的依據。例如,申請人在一個中亞地區的電影節獲得了最佳導演獎。為了證明這是一個有國際認知度的獎項,申請人舉證證明了該電影節每年有來自世界各地的400多名參選人和50多部參選電影。移民局認定證據不足,因為問題的核心不是參選的選手和電影是不是來自全國或全世界各地,而是在相應的領域內人們是否認為該獎項是國家或國際級別。
3.獎項的頒發是基於領域內的卓越成就(one for excellence in the field of endeavor),而不僅僅是參與獎或對某一次活動某一個群體有貢獻
根據美國移民局2010年12月22日發布的政策備忘錄和以往的案例,移民局會通過以下幾點來判斷獎項的頒發是否是基於領域內的卓越成就。
1)提名和獲獎的標準(criteria);
2)獎項的國內或國際重要性(the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significance);
3)頒獎數量(number of awardees or prize recipients)及在獎項的評選中和比賽中是否對參賽者的資格有任何限制(limitations on competitors)。
1)提名和獲獎的標準(criteria)
候選人的提名方法和選出最終獲獎人的標準是遞交EB1A申請時一定要提供的證據,否則移民局無從判斷該獎項是否代表獲獎人在其領域內取得了卓越成就。以下提供一些移民局曾明確指出的不合格標準:
因學業表現出眾獲得的獎項或獎學金不是合格的提名和獲獎標準。幾乎所有學校都會向傑出學生頒發一些獎項和獎學金。例如,比較常見的榮譽畢業獎(cum laude)就是頒發給學級成績前25%或30%的學生。成績排名更高的學生還可以得到極高榮譽畢業(magna cum laude)或最高榮譽畢業(summa cum laude)等獎項。這些獎項往往會被學生們寫入履歷表並銘記一生,也對他們在職場中的各種機會有很大的促進作用。不過很遺憾,移民局曾在以往的案例中指出,申請人因學業表現出眾而被學校授予的獎項和獎學金不能證明申請人可以使整個國家受益,所以不屬於國家性或國際性獎項。而且,學業不算是一個事業領域(field of endeavor),那麼自然地,成績好也就談不上是在事業領域內的卓越成就( excellence in the field of endeavor)。另外,這些獎項和獎學金的評選中參與競爭的也不是某個領域內的專家們,而只是一些在校學生。
授予科研人員的研究經費也被移民局明確指出不屬於有國家或國際性認知的獎項。科研人員過去的成就是審批研究經費時的因素之一。然而,研究經費的主要目的是資助未來的研究,並不是為了表彰或公開認可科研人員現有的卓越成就。
2) 獎項的國內或國際重要性(the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significance)
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她)參加的比賽在其領域內具有國內或國際重要性。這一點體現在很多地方,包括該獎項的國內和國際認知度(上文2. 中有詳盡的討論),競爭對手的數量和質量,勝者是否可以晉級重大國際比賽等等。
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她)有充足的競爭對手。在一個案例中,一位墨西哥女性健美選手在伊比利亞美洲運動會(Ibero-American CHAMPIONSHIPS)中贏得了重量級冠軍和跨重量級的總冠軍。在申請材料中,她提交了一篇文章證明參與這次比賽的選手來自14個國家的250多個選手,卻沒有指出其中有多少個女選手。因為沒能證明她在這次比賽中有充足的潛在對手,移民局認為這位申請人獲得的冠軍不符合EB1A的要求。
如果一項比賽的勝者或前幾名可以獲得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的資格,一定會引來舉國上下最優秀的運動員參賽,也理所應當是該國最重要的賽事之一。
3) 頒獎數量(number of awardees or prize recipients)及是否對參賽或參選資格有任何限制(limitations on competitors)
- 一個合格的EB1A「知名度稍低的國家性或國際性獎項」不能頒發數量過多。
2007年,一位申請人為雪碧設計的廣告在世界三大廣告節之一的紐約廣告節獲得銀獎。該銀獎被移民局認定為不合格,因為雖然紐約廣告節是大型的國際比賽,它每次頒發的獎項數量達到了120枚金獎,40枚銀獎,和40枚銅獎。雖然在參賽作品中僅有1%能獲獎,但還是有幾十個作品獲得了和申請人同等級的獎。
即使每一次頒獎數量不多,如果頒發過於頻繁,其重要性也會大打折扣。例如,一位申請人參加了選秀節目舉辦的比賽並獲了獎。這個比賽有五萬人參加,包括來自美國以外的五千人。然而,這個比賽每兩周便會舉辦一次,一年舉辦26次。移民局認為這個獎頒發的頻率過高,不能證明獲獎人有任何卓越成就。
b. 對參賽或參選資格的限制不一定會妨礙一個獎項滿足EB1A的要求。
如果比賽舉辦方把參賽資格限制在一個很小的範圍會降低比賽的競爭性和影響力,也就不滿足EB1A的要求。例如移民局曾指出「一個只頒發給單一機構內的獎項通常國家或國際地位較低」。但是如果允許所有人參加,卻根據不同條件將眾多選手分組比賽時,每個組別所頒得獎是否能獲得移民局的認可取決於組別劃分的標準。
在很多比賽中會將一個項目劃分成多個組別,只有滿足該組別條件的選手才能參賽。例如,拳擊比賽會分成重量級、中量級、輕量級等組別。另一些比賽會按年齡分成少年組、青年組、成年組,或者按專業還是業餘等等條件分組。一方面,像拳擊比賽這樣按重量劃分組別的比賽,每一個組別的獎項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輕量級和羽量級世界冠軍弗洛伊德梅威瑟的成就和地位並不比重量級拳王邁克泰森差。所以不同分組的世界冠軍都屬於基於卓越成就頒發的有國際認知度的獎項。
另一方面,按年齡和按水平的分組則不一定每個組別的獲獎人都滿足EB1A的要求。例如, 一位2008年洛杉磯業餘相撲大賽第三名和2007年歐洲相撲錦標賽(European Sumo Championship)青少年組銅牌的獲得者就被移民局認定不屬於領域內的少數頂尖人士。移民局說道:「移民局長久以來一直主張那些主要的體育聯盟中的選手並不能自動滿足『特殊人才』的標準,那麼自然地一個在業餘和青少年項目比賽中取得成功的選手也不能說是有『特殊能力』,否則與移民法中『申請人已上升到領域內少數頂尖人士的行列』的要求不符」。
可見,一個合格的EB1A「知名度稍低的國家性或國際性獎項」不一定要向該領域內所有人開放,但是有些限制的確又會對EB1A申請起到負面作用,所以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4.申請人必須多次獲獎(prizes or awards),而不僅僅是一次
在本條標準「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因在領域內有特殊貢獻,獲得過一些知名度稍低的國家性或國際性獎項(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中,」獎項」的原文(「prizes or awards」)明確地使用了複數形式,而且EB1A的舉證本身也要求申請人提供大量充分的證據。更重要的是,移民局有將複數辭彙理解為僅包含複數而不包含單數的習慣。例如在解讀EB1A的10條標準中的另一條: 「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在一些著名的組織 (distinguished organizations) 中扮演領導或關鍵角色」 時,移民局明確了其 「遵循字面意義」 的原則,指出複數辭彙並不包含僅發生過一次的情況。
申請人必須多次獲獎的另一個原因是為了滿足EB1A移民申請三條最終審查標準中的「享有持續的國內或國際聲譽(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移民局以往的案例也印證了這一點。2001年,一位申請人作為製作人和導演製作的電影《地獄中的四年》獲得了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日本競賽單元獎。移民局認可這個獎是基於領域內的卓越成就頒發的具有國際認知度的獎項,但是也同時指出僅憑這一個在遞交移民申請的四年前獲得的獎不能證明申請人享有持續的國內或國際聲譽,所以不符合標準。
其他常見問題
1)獲得第一、第二、第三名在移民局眼裡有什麼區別嗎?
很多比賽會頒發多個獎項,例如奧林匹克運動會的金、銀、銅牌。既然」獎項具有國家性或國際性認知度(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是一條重要的審查標準,那麼金銀銅牌的認知度如果有差異,移民局在審查時自然也會區別對待。不過EB1A的最終審查標準不需要申請人是其領域內最優秀的那唯一一個人,而只需要是 「其領域內最頂尖的少數人(one of that small percentage who have risen to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of endeavor)」 所以,即使沒有獲得金牌,如果把握住問題的關鍵,能利用媒體報道等有力證據成功證明銀牌或銅牌也具有足夠的認知度,只有領域內頂尖的少數人能獲得,也是滿足審查標準的。
2)獲得頭銜和高排名算獲獎嗎?
在移民局以前的判例中,曾有一位國際象棋選手獲得了國際大師的頭銜和很高的排名。移民局認為這樣的證據足夠證明這位國際象棋大師獲得過很多知名度稍低的國家性或國際性獎項,因為在國際象棋、圍棋等領域裡,頭銜的獲得和排名的提升是通過不斷贏得比賽才能實現的。
不過,不是所有頭銜都滿足EB1A對獲獎的要求。例如,移民局曾認定獲得空手道十段,也就是黑帶不等同於獲得具有國家或國際認知度的獎項,因為空手道黑帶的授予是基於申請人通過技巧考核,是一種很標準化普遍化的程序。實際上,像這種沒有競爭對手,不通過比賽贏得的頭銜也並沒有什麼國內和國際認知度,不是對EB1A移民申請有幫助的合格獎項。
3)如果只被提名卻沒有獲獎合格嗎?
在有些獎項的評選中,獲勝者會從幾位被提名者中選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電影界的最高獎奧斯卡獎。奧斯卡獎的頒獎典禮上,每一個獎項都會在介紹完所有提名者之後才戲劇性地公布獲獎者。大部分提名者雖然會落選,但是僅僅被提名也是很大的榮譽,往往也會被媒體大量報道。儘管如此,無論從常識還是字面意義判斷,被提名無論如何也不能等同於獲獎,也就不滿足國家性或國際性獎項的標準。
那麼提名是否對EB1A申請有任何幫助呢?當然有。媒體對提名者的報道可以作為證據來證明10條標準中的另一條」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就其工作被專業性的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或其他主流媒體 (other major media) 報導過。」被提名的事實本身也可以作為有力證據來證明申請人已經進入到其領域內少數頂尖人才的行列。
4) 有什麼證據能有效證明申請人獲獎?
最佳的證據當然是獎本身,例如比賽頒發的獎牌、獎盃的照片,並且上面明確的寫有申請人的名字。如果沒有署名,也可以提供頒獎機構出具的文件來證明這一點。
5)有什麼證據能證明一個獎項具有國家性或國際性認知度?
作為證據,具有新聞獨立性的報道是比頒獎機構發布的消息更有效的證據。不同等級的媒體所做的報道在作為證據時也具有不同的效力。例如CNN作為一個權威性的國際主流媒體做出的報道就能相對比較有力的證明一個獎項的國內甚至國際認知度。
6)頒獎組織出具的主張其頒發獎項具有國家性或國際性認知度的證據是有效證據嗎?
移民局曾多次指出所有」自稱」的證據都是沒有什麼效力的。可以證明國家性或國際性認知度的主要證據應該是來自第三方的具有獨立性的證據,例如國際媒體的報道。
7)有什麼證據能證明獎項的頒發是基於領域內的卓越成就?
申請人可以提供比賽的介紹,比賽、評獎的章程,評委、裁判的個人介紹,其他獲獎人的介紹等證據來綜合證明。
8)如果沒有直接證據怎麼辦?根據移民法規,如果能證明申請人獲獎的主要證據滅失或從未存在過,也可以用其他次要證據來證明。
總結
在移民局審查EB1A申請人是否獲得了知名度稍低的國家性或國際性獎項時,會綜合考慮所有證據來判定申請人是否因為卓越成就而多次獲得了具有國家性或國際性認知度的獎項。申請人在準備申請材料時請務必窮盡一切曾獲得的獎項和榮譽,因為很多申請人自己認為不重要的獎項實際上是合格的,或者甚至構成一次重大成就(one-time achievement)。
由上述內容可見,對EB1A獲獎狀況的透徹分析和最佳呈現是建立在數量龐大的案例分析和深度的經驗的基礎上的。憑藉我們移民案件95%的整體成功率,和近十年的相關經驗,我們承諾會竭盡所能,保證以最大的真誠和嚴謹的態度來幫助您在追尋美國夢的途中走好每一步。
本文原創版權屬於洛杉磯張大欽律師事務所。如需轉載, 請註明出處。 文中內容,僅限於一般情況的討論。 如有個別案件特殊情況,請諮詢自己的律師。 如果你還沒有移民律師,可以把你的簡歷和成就清單發給張律師免費評估。
工業市辦公室: 17700 Castleton St. Suite 402, City of Industry, CA 91748
亞凱迪亞辦公室: 150 N. Santa Anita Ave., Suite 300 Arcadia, CA 91006
爾灣辦公室: 8 Corporate Park, Suite 230, Irvine, CA 92606
電話: (626)346-0909/(626)821-1882/(949) 250-1688
電郵: dzhang@visatopia.com
公司網址:http://www.visatopia.com
中國當地直撥:95040343076 (北京時間凌晨1點到上午10點撥打這個中國電話號碼,可以直通我們美國辦公室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