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政史十六講之春秋戰國與商鞅變法

中國財政史十六講之春秋戰國與商鞅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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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國時期的國家轉型與新財政類型的誕生

西周初年的封建制,是建立在當時歷史條件上的。隨著人與自然關係變化以及國家間競爭加強,原來封建制的條件或基礎大大改善,各諸侯國紛紛變法,努力探索適應於新時代的制度形式

一、封建制瓦解的現實

(一)人與自然關係調整

一是由人口繁衍帶來的變化一是由生產技術重大進步帶來的變化。這些變化的發生,推動了封建制在現實中的瓦解

人口繁衍——土地邊際報酬遞減——耕地上的人均產量越來越低——人口數量開始對原有耕地資源產生越來越大的壓力

人們不得不紛紛湧向那些未曾開發的土地,對其加以開墾,從而形成了大量的在原有產權體系之外的私田,這就使土地產權關係的現實離原來的井田制越來越遠

土地大規模開發,未開發土地數量減少——原來土地分封的界限不得不加以突破——對外擴張增加土地成為普遍選擇

一般民眾要求獲得更多土地,下級領主要求更多額外的土地議案賓脫離上級領主產權體系的私田,國君需要更多的領土以增強國力

生產技術重大進步:此時生產工具水平已大大提高,標誌是 鐵器投入使用,水利灌溉工程得到開發,耕作技術和勞動技術得以改進

這樣條件下,生產效率越來越取決於勞動者對生產工具使用的努力程度。原來向領主提供勞役的集體耕作制度,越來越落後,無法以足夠低的監督費用讓勞動者提供有效率的勞動

因此,中國人從戰國開始,就能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農業生產

(二)邊疆國家興起

原有封建秩序不斷被突破

本來,封建制下,各諸侯國是難以擴張領土的

首先,權力上,沒有周王許可,諸侯國無權擴大自己的領地

其次,現實中,諸侯國擴張還受到兩個條件制約:

一是王室力量獨大及姬姓諸侯佔優前提下,諸侯國勢力相對均衡

二是宗法制下,親親宗宗的總發理念發揮巨大道德約束作用

後來發生變化:

首先,周王室本身力量下降

其次,宗法理念對諸侯國的約束有限——數代人之後,親親尊尊關係很難對各諸侯國主行動產生巨大激勵與約束作用

一個重要原因是:姬姓諸侯不再佔優,因為被分封到肥沃中原地區,難以兼并

而邊疆的諸侯國主要是蠻夷,擴張領土

(三)集權型政制的來臨

贏得國家間生存競爭就需要儘可能集中人力、財力

就要進行變革

晉國:鼓勵開墾土地,以便於徵稅;從開荒者中擴大兵源

國家間競爭對於土地制度和財政制度改革的推動作用

到了戰國時期,土地產權為核心的財政制度和官吏選用為核心的行政制度兩個方面

行政制度:集權體制,包括

(1)郡縣制代替國野制

原來在封建制下實行的是國野制,國人和野人區分開

後來各國在野聚居區不斷完善基層政權

在新佔領地區推行由國君直接管理的縣、郡管理體制

戰國時期,邊郡的繁榮,中央開始在郡之下分設縣,從此郡在建制上高於縣

郡縣制:縣長官可由國君任意任免,地方嚴格服從中央

(2)文官科層制代替世卿世祿制

周代中央官職,大多是貴族且世襲

春秋默念,官員由國軍直接任命而不再由貴族世襲,下級必須服從上級

一般也不給采邑,即使獲得采邑,一般也只是食其租稅

還體現為軍工制代替身份制;以法治國代替以禮治國;嚴格的戶籍制

被稱為變法

二、作為帝國之都雛形的王政

(一)戰國王制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紛紛改稱原周天子才能用的稱號 王

標誌著對天子權威的徹底否定

標誌著一種新的政治制度的確立和新的國家類型即帝國的雛形產生

戰國時期的王制,其立足的產權關係也有了很大變化,顯露出帝國特徵

國家共同體對土地和人口支配權落實到君主個人及家族身上

君主的個人所有制形式,來實現國家共同體對土地及附著人口的支配權

藉助於土地私人佔有哦制度實現土地效率使用:土地被配置給一家一戶小農來耕種,由農戶家庭自主決定土地耕種和收穫過程

農戶家庭耕種的土地可能直接來源於國家,也坑內來源於地主

王有三重身份:1作為自然人的自己2 作為王室家族代表3 作為國家共同體代表

化家為國和化國為家

(二)王對目的性國家和工具性國家二者關係的協調

大家長的角色與責任其著落點理所當然是王

此時的王,既是工具性國家與目的性國家互動形成的制度結果,又進一步成為二者互動的制度渠道

王溝通兩個國家:作為軍事力量與官僚組織的首領,掌管著工具性國家;作為真實的王室家族的組長和象徵性的國家共同體最大的家長,被要求對目的性國家的福利責任負責,對國內所有的家族和宗族負責,確保宗法關係和生產生活方式持續

王的地位獲得有雙重性:一方面,是運用工具性國家力量對目的性國家進行政府的結果;另一方面,又必須服從目的性國家要求,尊重宗法原則,王位實行地長子繼承製和國家治理以孝治天下

有時候,君主的私慾與工具性國家級目的性國家中的公要求,存在衝突

三、城邦末期向以土地為支撐點的財政轉型

春秋時期,財政制度出現重大變化,集中表現為原來各級領主以人為支撐點、以力役為主要形式獲得勞動收入,逐漸變為以土地為支撐點來設計產權歸屬、組織財政收入

(一)土地產權變化

1、針對耕地 「通公私」

各國紛紛廢除原來在耕地方面實行的各級領土所有制

取消公田和私田劃分方法,將所有耕地一律定為君主所有

允許私人土地佔有與使用,鼓勵農民自由增闢耕地

建立起一種家財型號產權方式

2、針對非耕地「設禁地」

對於非耕地(草原、牧場、獵區、魚池、山地、森林、礦場、鹽池等)國軍宣布為自己所有,禁止民眾進入

但是,轉為允許進入,對其徵稅

周厲王時期,專山澤之利——引發國人暴動

(二)財政制度變革

原先以力役為主要形式的財政收入制度已不再可行,開始徵收賦和稅

賦:原本為軍役和軍用品徵發

當時授田制度存在,按田畝征與按人口是等價的,因此軍賦徵發對象轉移于田,並且與田地收成聯繫起來,田賦之名由此產生

春秋後期還有畝稅

戰國時期,賦與稅混為一物,田賦、田稅

財政徵收所涉及的商品,分為:一類是消費需求價格彈性較小的必須商品,如鹽鐵,人類生存必不可缺,或者有一定上癮性的

另一類是消費價格需求彈性較大的商品

必須商品——財政上往往壟斷利潤、徵收許可費

一般商品,此證上往往用過稅(過關卡時徵收)或住稅(對商鋪或商人徵收)

(三)以土地為支撐點的財政類型進一步地發展

一方面,各國紛紛實行大規模按戶授田制度,以農戶為基本生產單位的生產方式成為主導的形式

另一方面,伴隨著政治行政制度改革,財政管理方式和水平發生變化

第三節轉向帝國:以商鞅變法為例

商鞅變法所建構的組織基礎

(一)民眾組織:什伍連坐制

戶籍制度

(二)統治集團 組織:軍公爵制

商鞅變法所組建的體制結構

(一)財經體制

1、進一步確立帝國產權基礎

確立君主對全國土地的產權及私人對土地的佔有制度

2、構建實物性財經體制來形成競爭性國家

商鞅以粟帛等實物為形式構建財政經濟活動,積極鼓勵民眾從事農業生產

生產的免除徭役、用免除徭役、賜給田宅方式,招徠三晉民眾墾耕、提高糧食價格、減輕民眾負擔

重農抑商:限制商人可能掌握的流動性、不易於國家控制的社會資源

3、統一度量衡制

(二)地方政府體制

推廣縣制

(三)文化教育體制

弱民、愚民

焚詩書而明法令

詩書禮樂是六中虱子

農戰為教和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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