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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礎知識考點:八大法律考點剖析

2017公共基礎知識考點:八大法律考點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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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學:整個法律學習的基礎,一部法哲學,學習時側重於理解。

核心考點—中國法的正式淵源

憲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經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綜合性地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根本問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2.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改、補充、廢止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規:是指由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實施的規範性文件。

5.自治法規: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制定的與民族區域自治有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規章規章: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布的針對某一類事件或某一類人的一般性規定,是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7.經濟特區法規

8.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二、憲法:國家的根本大法,每年都會涉及,學習時側重於記憶。

核心考點—重要職權

(1)修改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對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選舉、決定和罷免。

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4)決定國家的重大事項。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

三、刑法:一部有趣的法律,學會在案例中理解掌握刑法的要義。

核心一: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1.完全無責任年齡:不滿14周歲

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2.相對責任年齡: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完全責任年齡:16周歲以上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並且不適用死刑。

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核心二: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構成條件

(1)防衛起因: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與違法。

(2)防衛時間:防衛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3)防衛意圖:具有防衛的意識。

(4)防衛對象: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行防衛。

(5)防衛限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失。

2.防衛過當及其處罰

《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特殊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四、行政法:比較苦澀難懂,但是是考試重點,需要我們好好把握。

核心考點一:行政主體

根據行政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不同,可將行政主體劃分為職權性行政主體和授權性行政主體。

(一)職權性行政主體

職權性行政主體包括以下三種:(1)一般行政機關,即我國的一級政府,有人大的政府稱為一級政府。我國的五級政府:國、省、市、縣、鄉。(2)專門行政機關,即一級政府下行使職權的工作部門。國務院、省、市、縣都有,鄉政府沒有工作部門。(3)派出行政機關,分為:行政公署(地區行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

(二)授權性行政主體

(1)行政機構

(2)被授權的組織

核心考點二:行政訴訟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①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②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案件;④其他重大、複雜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五、民法:離我們最近的一部法,民法總則已經通過,絕對是考試重點

核心考點一: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佔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或者受讓人應當知道卻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善意取得既適用於動產,又可適用於不動產。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①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價格轉讓;③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但是,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物權法》第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核心考點二:無因管理

1.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願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他人管理的人,為本人。

2.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1)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2)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3)為他人管理事務。

3.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現在無因管理一經成立,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即產生債的關係。具體而言,管理人的權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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