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把搶劫罪辯護轉向非法拘禁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譚某委託,指派王平聚律師、趙永麗律師擔任譚某涉嫌搶劫一案的辯護人。通過會見被告、查閱案卷,結合今天的庭審,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在處理本案時參考。
第一、作為本案的定性,辯護人認為本案毫無疑問構成的是非法拘禁罪而不是搶劫罪。
1、搶劫罪與「索債型」的非法拘禁罪雖然都是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向被害人取得財物的行為,但兩罪在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是以追索債務(包括合法債務,也包括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索要自己的財物,實現自己的債權為目的,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與否是區分「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與搶劫罪的關鍵特徵。本案起訴書已經確認,陸某通過馬某介紹本案被告譚某等人向胡某追索的是合法債務,追索的手段非法是另一回事。陸某承諾追到的債務分一部分給譚某這也是合法的,即使分給譚某這一部分是非法債務,追索債務的本質不變,像追索非法的賭債導致的非法拘禁一樣,非法拘禁的定性不變。
2、搶劫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對象不同。
搶劫罪的行為人為實現將他人財物佔為己有的目的,往往選擇不特定的犯罪對象,而「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所以行為人選擇特定的債務人作為犯罪對象。本案中,當時與胡某在一起的還有報案人陳某,但譚某隻要求胡某還錢而沒有拿走陳某的任何財務,表明譚某等人只是向特定的對象進行索債,以上情況不符合搶劫罪的常識。
3、 本案中的馬某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也間接說明譚某不構成搶劫罪。
譚某實施非法拘禁胡某後馬上向馬某彙報。這些都說明馬某與譚某共同實施了非法行為,只不過是譚某具體操辦而已。如果本案構成搶劫這樣的嚴重罪行,軍隊的偵查機關為什麼在將馬某關了幾天禁閉後就無罪釋放了呢。難道軍隊的司法機關如此徇私枉法嗎?
4、譚某有正當的職業和較豐厚的收入,按照常理是不會去搶劫的。他只是因為年少輕狂,愛為朋友出頭而已。
從上述情況可以知道,本案構成的是非法拘禁而不是搶劫。
第二、關於本案所涉及的債權債務關係中,胡某是否構成詐騙的問題。
1、陳某的證詞清楚地表明胡某構成詐騙。
陳某是胡某的同學,在非法拘禁實施過程中,他在現場,對案情十分清楚明白,他也不可能故意做出對胡某不利的陳述。他的報案筆錄上清楚地表明,胡某構成詐騙,胡某自己也承認「拿大份錢的人不知道跑哪裡去了」。證明他自己承認在詐騙中拿了少份錢。譚某說胡某「騙了我們的錢」胡某也沒有辯駁。
馬某在2010年6月7日做的筆錄上也陳述他同事劉某的表叔(也就是陸某)被長安鎮一個叫胡天(也就是胡某)的人騙了一批貨。印證了譚某的陳述。
2、我們在辦案過程中,所了解的陸某向胡某轉款的銀行和賬號是關鍵的線索。儘管賬號不是胡某本人的名字開的戶,但是調取銀行的記錄特別是錄像資料很可能輕易證明胡某詐騙。
3、從證據材料中可以發現諸多矛盾,被告人譚某供述曾在胡身上發現11張銀行卡,其中八中張農行卡,其中有兩張涉嫌詐騙的農行卡。胡某的筆錄卻說被搶了五張銀行卡,只有一張戶名為「楊遠舟」的農銀卡,該銀行卡即為陸某打中介費的卡。但馬某的筆錄中卻清楚的表示,陸某最起碼拿了胡某三張農行卡。到底胡某被搶了幾張銀行卡?都是什麼銀行的?戶名是誰?銀行的取款記錄是怎麼樣的?等重要的情況,公安機關的證據對此沒有詳實的證據材料,案件事實不清楚。
上述情況難道還不能證明胡某詐騙嗎?即使上述情況還不能說胡某詐騙是鐵證如山,至少可以說胡某有詐騙的重大嫌疑吧!在承辦本案中,被告人譚某通過本律師向公訴機關提交了舉報材料,本辯護人也向公訴機關提交了律師意見,根據法律,公訴機關有義務轉交偵查機關查處。今天,我們再一次向法庭提交要求偵查胡某涉嫌詐騙的書面意見,請求法庭將相關線索轉交偵查機關。
第三、關於本案涉案金額的確認。
起訴書認定「譚某等人採取捆綁的手段搶走胡某的諾基亞X6型手機一部,雷達牌手錶一塊、玉佩一塊、鉑金鑽戒一枚」這一情況,被告人譚某予以否認,公安機關沒有找到這些物品,該情況只有受害人的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關鍵的證人陳某也沒有提及,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應予以採信。
第四、關於本案的量刑。
由於受害人涉嫌詐騙所引起的債權債務糾紛導致非法拘禁,受害人有重大過錯,故應該對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馬某被無罪釋放也說明本案的社會危害性較小。針對本案的實際情況,建議法庭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譚某管制。
以上辯護意見,請求法庭予以採納,以澄清事實,給譚某一個公正的處罰。
辯護人:
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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