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 特殊人才移民申請——主流媒體對申請人的報道

EB1A 特殊人才移民申請——主流媒體對申請人的報道

在EB1A申請人沒有獲得過類似諾貝爾獎或奧斯卡獎的重大成就(one-time achievement)時,需要滿足移民局另外提供的10條標準中的3條來完成最初舉證。如果也不能滿足這10條中的3條,申請人還可以提交類似證據來證明 「申請人屬於特殊人才」 。在完成最初舉證後,移民局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審查申請人是否1)在科學、藝術、教育、商務、或體育這五大領域內有特殊能力,享有持續的國內或國際聲譽,已躍升為領域內最頂尖的少數人;2) 申請人尋求來美後在其擁有特殊能力的領域繼續工作;和 3)申請人有望令美國實質受益。

這篇文章將重點討論上面10條標準中的第1條 (對另9條的解析請見本系列其他文章) :」 有出版過的材料證明申請人就其工作被專業性的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體報道過(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the alien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relating to the alien』s work in the field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

移民局在2010年12月22日的政策備忘錄及以往的案例中曾解釋過,這條標準包含以下幾個要素:

  1. 報道必須是關於申請人的(about the petitioner),並且內容必須是關於申請人在其領域內的工作(relate to the petitioners work);
  2. 報道必須多次(in the plural)出現在專業性的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或其他主流媒體(major media);
    1. 專業性的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的目標讀者是領域或行業內的專家們(intended for experts);
    2. 主流媒體必須有顯著的國家或國際發行量(significant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distribution),且使用該國的主要語言(predominant national language)。
  1. 申請人必須提供每一個出版過的材料的題目、日期、和作者(title, date, and author)。如果是非英語材料,申請人必須提供必要的英文翻譯(necessary translation)。

申請人必須滿足以上所有要素。

  1. 報道必須是關於申請人的(about the petitioner),並且內容必須是關於申請人在其領域內的工作(relate to the petitioners work)。
    1. 報道必須是關於申請人的(about the petitioner)

    EB1A的法律條文明確指出,符合要求的媒體報道應該是 「關於申請人」 (about the alien) 的,而不僅僅是關於其僱主或其參與的其他組織機構。那些以包含申請人的群體為對象的報道涵蓋人物往往過多很難證明申請人在其中做出了多少貢獻

    例如,一位申請人提交了一張照片。第一張照片中她與另四人一起坐在一個攝影棚中的沙發上。照片的標題寫道:「西班牙語電視網(Univision)1小時特別節目,特邀【申請人】及她的學生們」。移民局認為申請人沒能證明這次攝影是關於申請人的,因為申請人沒有提交有申請人出現的完整節目錄像或者節目的文字記錄。申請人僅僅出示這兩張照片而不提供支持性證據沒有滿足EB1A申請程序的舉證要求。的確,就算移民局認可標題作為證據的可靠性,也難以確定節目的焦點是申請人和學生們這個整體,還是申請人個人。然而,如果申請人可以另行提供比較切實的證據來證明她在集體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也有機會說服移民局。

    上面的申請人還提交了第二張照片。照片中申請人與另外三個人坐在同一個攝影棚里。照片的標題是:「【申請人名字】」。這個證據也因為不能證明是「關於申請人」被拒絕採納。除了上面提到的理由外,另一個理由是很多訪談類電視節目請來嘉賓都是為了評論別人,而不是談論申請人本人

      1. 報道內容必須是關於申請人在其領域內的工作(relate to the petitioners work in the field)

      1)滿足EB1A要求的報道內容必須與申請人從事的的工作 (relating to the aliens work in the field) 有關,而不能僅僅只是提到申請人或其工作單位的名字

      例如,一位申請人提交了四份來自同一個網站的專利評論,其中只有兩篇提到了他的名字,另兩篇甚至連名字都沒有提到。移民局指出這四份專利評論均不屬於合格的媒體報道。

      2)與工作無關的娛樂新聞等報道不屬於合格的報道。

      娛樂新聞報道的往往是演藝界人士和富豪的私生活以及花邊新聞,與其工作無實質關係,自然無法證明申請人所做的工作是否傑出。

      3)其他專家對申請人學術文章的引用並不能算作對申請人工作的實質評論,並不適用於媒體報道這條標準。這是因為引用文章的目的是為了說明作者自己的工作或評論領域內的發展趨勢,並不會將被引用人,也就是EB1A移民申請人的成就評頭論足誇獎一番,那麼自然不能算作對申請人工作的實質評論。不過學術引用如果數量多質量高,可以作為證據證明上述10條標準中的另一條: 「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在其領域內的的專業或主流行業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體刊登過學術文章,」 也是EB1A中的重要證據。關於這一點本文不展開討論。(如果您對學術引用在EB1A中的作用和審查要求感興趣,請閱讀本系列其他相關專題文章。)

      4)同樣的,書評也不滿足EB1A對報道內容的要求。

      因為書評往往脫離申請人的具體工作而只談論書的內容。例如,在1988年,紐約時報曾刊登過Marcia Bartusiak對斯蒂芬霍金所著《時間簡史》(A Brief History of Time)的書評,全文幾乎全部在複述《時間簡史》的內容,而沒有對作者霍金的研究所做出分析和評論。

      5)一篇有分量的媒體報道,其形式必須是有新聞獨立性的他人做出的的,對申請人的工作或研究在其領域所做出的積極貢獻和成就的報道。

        1. 報道的目的不能是為了推廣或銷售任何產品或服務。換句話說,新聞發布會、 產品發布會、廣告這類商業性報道屬於他們購買的商品,為他們的主觀意志服務,宣傳成分太大,並不是客觀事實的反映,不是合格的媒體報道。

        因為同樣的原因,合格的媒體報道也不能採用訪談節目或者問答的形式申請人來回答主持人的問題,因為申請人自己的話不具有新聞獨立性,屬於王婆賣瓜,自賣自誇,不能作為客觀證據來證明申請人是特殊人才。

        例如,一位申請人提交了一個紐約時報新澤西新聞版上的簡短聲明。該聲明宣傳了一個包括申請人的畫作的展覽。聲明中並沒有提到展覽品的作者。不但如此,新澤西新聞版上清清楚楚的寫著該版上的聲明對公眾開放,並不是獨立媒體報道。這樣的證據最後自然被移民局拒絕了。

        又例如,一位申請人在紐約藝術雜誌上(NY Arts magazine)刊登了一篇文章並附上了他為自己寫的六句話。同時,這六句話也被放到了該雜誌的網站上。不僅申請人自己寫的文章不被移民局算作合格的媒體報道,連那六句話也因為缺乏新聞獨立性被拒絕採納。

        因此,可以證明國家性或國際性認知度的主要證據應該是來自第三方的具有獨立性的證據

          1. 只有報道內容是積極、正面、和有價值的,才可以為申請人加分。

          所以如果報道沒有積極價值和正面意義,也不是合格的EB1A媒體報道。例如各種娛樂新聞中充斥著的對演藝圈人士各種荒唐行為的消極報道,娛樂性遠大於積極性,自然不會被移民局採納。例如,賈斯丁比伯(Justin Bieber)就曾被報道過將寵物猴子拋棄在國外,酒後駕車被逮捕,毆打歌迷等醜聞。不論這些報道的真假,只要沒有積極價值,便不會被移民局採納。

          專業的嚴肅媒體有時也會對行業內人士進行批評,例如這兩年對美國現任總統唐納德川普(Donald Trump)的口誅筆伐就幾乎天天見諸報端。假設川普需要通過EB1A來移民美國,這種批判性的媒體報道除了給他抹黑之外,絲毫不能成為合格的證據來支持他是特殊人才的觀點。

          2. 報道必須多次(in the plural)出現在專業性的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或其他主流媒體(major media)

          在很多行業,媒體會報道各種業內新聞、創新、風雲人物等等重要消息。報道申請人的媒體越著名,往往申請人在業內的貢獻和影響力也越大,而招徠這種人才正是美國設立EB1A特殊人才移民的初衷。然而,在現今這個媒體和信息爆炸的時代,除傳統媒體如報紙、電台、電視等,網路和移動端媒體及類似Facebook、YouTube這類新媒體甚至自媒體的大量湧現大大擴展了媒體這個詞的範圍,也導致了媒體水平的良莠不齊。所以移民法規規定合格的媒體報道必須來源於「專業性的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或其他主流媒體(other major media)」。

          1. 專業性的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

          移民局在談到 「專業性的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 時,總是將兩者作為一個整體而不會將 「專業性出版物」 和 「主流的行業出版物」 作為兩種不同的出版物分開討論。實際上,在出版界 「專業性或行業性出版物(professional or trade publication)」 作為一個整體,是一種已經被定義了的出版物類型。它的意思是面向特定專業領域的專家發行的出版物(intended for experts)。所謂專業領域包括科學、醫學、法律、攝影、體育、工業、商業、金融等等。這些出版物會報道行業新聞,事件,總結報告行業狀況、預測發展趨勢。

          雖然有些普通大眾也零星訂閱一些專業性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但是一個出版物只要是以某領域內的專家為主要目標就滿足EB1A的要求。另一方面,面向一般大眾的報刊即使讀者眾多也不屬於專業性或行業性出版物。例如,《好萊塢報道》(The Hollywood Reporter)和《娛樂周刊》(The Entertainment Weekly)都是電影電視屆和娛樂圈的主流雜誌。但是這兩份雜誌的目標讀者群有顯著不同。《娛樂周刊》會刊登對電影、電視、音樂、書籍的評論評分,各種10大排行榜,必看電視節目等等向一般大眾介紹推薦娛樂活動的內容。《好萊塢報道》則從更專業的角度出發報道娛樂圈新聞、票房統計、商業趨勢分析、和各種業內重大活動。幾乎業內的重量級人物都會閱讀好萊塢報道。因此,與《好萊塢報道》相比,《娛樂周刊》恐怕很難被移民局認可為專業性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

          典型的專業性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有:科學方面的《科學》(Science)、《自然》(Nature),醫學方面的《新英格蘭醫學雜誌》(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電影行業的《好萊塢報道》(The Hollywood Reporter), 金融行業的《華爾街日報》(Wall Street Journal)。

          中國也有很多自己的專業性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 在科研學術期刊類別,有《中國科學》和《科學通報》;醫學方面的《綜合性醫藥衛生》和《中華醫學雜誌》;財經管理類的《銀行家》和《中國企業家》;金融方面的《金融研究 》與《國際金融研究》;影視方面的《當代電影》、《中國電視》;

          從以上這些例子看出,這些專業性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的確是一般大眾不太可能會去閱讀,甚至是因為缺乏必要的知識而不易讀懂的。

          1. 主流媒體(major media)

          有心的人可能會注意到這條標準中 「主流(major)」 這個詞的出現了兩次。 第一次「主流」位於「專業性「和「行業性出版物」中間,第二次是在「其他主流媒體」中。這是否意味著「行業性出版物」和「其他媒體」必須是主流的而「專業性出版物」不必呢?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理解「主流」的含義。

          1. 移民局判斷媒體報道是否「主流」主要依據發行量

          移民局政策備忘錄指出: 「證據應證明專業性的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 或其他主流媒體的發行量(circulation)高於其他媒體的發行量統計數據。」 並且,移民局行政上訴委員會曾進一步解釋過:「為了滿足主流媒體的要求,一個媒體應該有顯著的國家性或國際性發行量。與地方小報不同,一些類似於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的地方報紙如果在全國發行並且發行量很大也屬於主流媒體」。

          那麼,紐約時報是如何成為主流媒體的呢?它於1851年在紐約創立。1852年,紐約時報試圖拓展西海岸市場但是很快就失敗了。直到1910年,紐約時報才在離紐約市兩個小時的費城發行。九年後的1919年,紐約時報才首次在大西洋彼岸的倫敦發行。在傳統紙媒銷售急劇下滑的現今,紐約時報2017年的每日發行量也還有54萬。可見,將一個地方性媒體發展壯大加入主流媒體的陣營並不是一件易事,所以大多數地方媒體也永久的停留在了地方媒體的狀態

          1. 發行量高是對所有媒體報道的要求,包括 「專業性出版物」

          上面政策備忘錄並沒有在提出發行量這一要求時將專業性出版物排除:「證據應證明專業性的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 或其他主流媒體發行量(circulation)高於其他媒體的發行量統計數據。」可見,發行量高這個要求是對所有媒體報道的要求,包括「專業性出版物」

          這一點也在移民局的案例中得到了體現。2013年,一位律師上訴到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AAO),主張:「在提到』專業性出版物』時,法律本身並沒有要求這類出版物必須是』主流』的。相關的法規也是將『專業性出版物』與『主流行業出版物』和『其他主流媒體』區分開的。」這個論點沒有的到移民局的認同。移民局在反駁時並沒有將「專業性出版物」單獨拿出來分析,而是將「專業性的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討論,並指出申請人沒有提供能證明發行量和目標讀者群的證據。

          1. 移民局會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實行一定載量權來認定多大的發行量可以算作主流媒體。

          對於發行量,移民局僅給出了「全國或國際發行量顯著的媒體」這一比較模糊的標準。事實上,和眾多法律問題一樣,這個問題目前還沒有準確答案。移民局在審查發行量時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一定載量權的, 因此如何圍繞發行量和其他統計數據作文章來說服移民局是成功的關鍵

          但是我們也不是全然沒有任何參照。既然移民局明確過紐約時報的發行量符合標準,那麼我們至少可以安全的說與紐約時報54萬的發行量相當的或更大的媒體可以算作主流媒體。

          此外,移民局的判例中可以看到一些發行量不滿足主流媒體要求的例子:

          1. 移民局曾判定《布魯克林鷹報》(Brooklyn Daily Eagle)1萬的每日發行量和25萬的網路版每月閱讀量只能證明布魯克林鷹報是地方媒體,而不滿足法規對主流媒體發行量的要求。
          2. 2015年的一個案例中,涉及兩個西班牙報紙,一個每期發行量12萬6千,一個每期發行量6萬7千。移民局判定這兩個地方報紙均不算主流媒體,因為提供這些發行量統計的網站同時指出西班牙銷量最高的報紙的每期發行量遠遠超過了這兩家報紙,達到了45萬8千。

          注意,為了證明報道的媒體為主流媒體,請務必提供能證明媒體發行量和目標讀者群的材料

          1. 一個媒體有多個版本時,發行量統計僅包括報道了申請人的版本,而不是全部版本的總發行量

          有些媒體會在很多國家或地區以不同的發行量發行不同的版本,例如:美國的時代周刊(Time Magazine)就在海外有歐洲版、亞洲版、和南太平洋版。這就可能出現有些版本發行量滿足「主流」媒體的要求,而另外一些版本發行量達不到要求的情況。

          例如:人民日報有普通版,海外版,等版本。其中普通版的日均發行量在2015年就超過了300萬份。海外版的全球綜合發行量也在2016年12月底達到了102萬份,覆蓋86個國家和地區。除了這些版本外,人民日報海外版還在很多國家和地區有分刊,例如《人民日報歐洲刊》、《人民日報中東刊》、《人民日報美洲刊》等等。這些分刊的發行量就遠遠不及普通版和海外版兩個主要版本了。以美洲刊為例,在美國市面上是基本上見不到這份報紙的。假如人民日報打算報道一位EB1A申請人,並允許申請人自己選擇在哪個版本刊登,申請人請務必選擇發行量最大的普通版,因為發行量是衡量主流媒體的最重要因素,並且發行量大的媒體一般容易舉證

          然而,曾經有一位韓國申請人並沒有這麼做,所以被移民局認定不滿足主流媒體報道的要求。這位申請人提交的報道被刊登在了《韓國時報紐約版》上。在舉證時,申請人只能證明韓國時報旗下的5種報紙的總發行量達到4百萬,而無法提供證明紐約版發行量的證據。

          1. 發行量高並不是絕對要求,可以綜合其他因素證明 「主流」 媒體。

          很多專業性出版物由於受眾群體小而往往發行量比較低。這種情況下如果申請中可以通過具體的數據和證據來證明媒體具有全國或全球發行範圍目標讀者主要是專業人士,或主辦機構在行業內的地位很高,該刊物在其領域內的影響力大和重要性高,也有機會滿足「主流媒體」的要求,從而支持申請人是特殊人才的主張。

            例如,在一位跆拳道選手的EB1A申請中包括了《跆拳道》這本雜誌對他的報道。這本雜誌雖然主要面向跆拳道練習者、運動員、和行業內的專業人士所以發行量不大,但是《跆拳道》雜誌由體育總局主管、中國跆拳道協會主辦、中國體育報業總社出版發行,是一本全國發行刊物。申請人在申請中詳細論證了這本雜誌的主管、主辦、和發行均是其領域內國家性的最高機構,和發行量雖然不高但是發行範圍廣等因素,有理有據地證明了這本雜誌的全國影響力和重要性。從而,有力地向移民局解釋了發行量低是由於其專業程度高,並說服移民局批准了他的EB1A申請。

          1. 主流媒體的報道一定要使用該國的主要語言(predominant national language)。

          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在以往的案例中多次指出:「為了滿足主流媒體的要求,出版物應該…用一國的主要語言出版。」 這一要求背後的理由是移民局認為非一國主要語言的媒體報道不可能是影響力大的報道,也就不能反應申請人是特殊人才。

          對於來自中國的申請人來說,首先要搞清中文在美國或其他國家是否是主要語言。以美國為例,說英文的人約有2億4千萬。排在第2的是西班牙語有4千多萬。中文(包括普通話和廣東話)雖然排名第3卻僅有3百多萬,與西班牙語差了10倍,與英文更是相差近100倍。因此,從常識和數據上很難將中文理解為美國的主要語言。

          既然中文在美國不算做主流語言,那麼美國的中文媒體所做的報道也就不屬於合格的EB1A媒體報道。星島日報(日發行量10萬)、世界日報(日發行量20萬)、僑報(日發行量5萬)作為中文報紙,在美國的主要城市都有發行,不過移民局曾經認定過這些媒體不屬於美國的主流媒體,因為美國的主要語言是英語而不包括中文。

          不但如此,在中國的英文報道也不滿足「使用該國的主要語言」這一點。在中國,會英文的人口約有1千萬,相對於13億多的總人口來講,還不到百分之一。所以一家在中國的英文媒體的發行量和讀者群必然達不到「主流」媒體的程度。

          7)主流媒體不只限於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也包括書籍、電台、電視、和網路媒體等其他形式

          與其他媒體形式相比,報紙雜誌具有易於統計發行量的特點,也就更容易通過發行量來判斷判斷是否屬於主流媒體。報紙雜誌的製作和發行過程中是要消耗大量資金的,假如發行量過大不能被市場所消化,或者過小沒有利益最大化,便會相應地合理調整發行量。這種運營模式就要求出版商隨時掌握髮行量等數據,並定期進行詳盡的數據分析以應付市場變化。

          雖然其他媒體類型的發行量相比較而言難以統計,但是如果可以提供其他類似證據並加以詳盡解讀也能證明其主流地位。

          1. 書籍中的報道是移民局認可的主流媒體形式

          移民局曾在案例中指出:「書籍不屬於專業性的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申請人必須證明該書籍是主流媒體」那麼,如果一本書介紹了某個領域裡的一些特殊人物, 譬如說當代作家介紹, 新中國當代畫家介紹, 中國互聯網領軍人物介紹,人民藝術家副刊專章介紹等等,集結成書,其中某個章節是關於申請人的,如何才能證明這本書構成「主流媒體」?

          在2010年的一個案例中,申請人以兩本書作為證據申請了EB1A,然而沒有證據能證明這兩本書屬於 「主流媒體」。最終,移民局認定申請人的證據不足,因為 「沒有證據證明這些書被大範圍的發布,例如印刷量銷售量…」

          實際上,因為書籍出版是一個低利潤的行業,所以很少有出版發行商願意花大價錢去做數據調查和分析。這也正是為什麼一本書的發售量和銷售額很難查到,也比較難以舉證。有些網站會公布一些銷售數據,但是也僅限於該網站上銷售的數量,例如美國的亞馬遜(Amazon)和中國的新華書店、噹噹網。另外也有機構銷售相關統計數據,例如尼爾森圖書調查(Nielsen Bookscan),不過這些數據也不完整甚至有時不準確。

          因此,書籍雖然可以被移民局承認是主流媒體,但是舉證難,申請人請盡量證明其印刷量和銷售量,並且盡量多利用其它媒體報道進行補充

          1. 電台或電視台的媒體報道是移民局認可的主流媒體形式

          電台和電視台是社會上對各界特殊人士的主要報道途徑之一,有時甚至覆蓋深度和廣度超過平面媒體。電台和電視台與平面媒體不同,沒有發行量的概念,但是一般會有收聽收視率的統計,所以可以得知一個節目有多少觀眾,是否是主流媒體。

          在電台電視屆典型的主流媒體有:英國廣播公司的電台電視台(BBC)、有線新聞網(CNN)、國家廣播公司(NBC)、電視廣播公司(CBS)、娛樂和體育節目網(ESPN)、中國中央電視台、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等等。

          與平面媒體相比,電台和電視台節目不會用大量文字來介紹一位申請人,而是用持續性的聲音和畫面來達到這個目的。只提供一張截圖或者一個片段很難證明整個節目都是以申請人為中心的。所以,在以電台和電視台報道作為EB1A證據時,難點在於如何證明電台和電視台是關於申請人的,且與其工作相關

          來自電台和電視台的陳述性文件和不完整的節目錄音錄像不屬於有力證據,移民局要求更具體的記錄和統計,例如完整的錄音錄像節目的文字記錄、和收聽收視率統計。例如,一個電視節目報道了申請人,但是申請人只能提供一封來自於電視台的信。信中只是陳述性的告訴移民局該節目報道了申請人。移民局認為這個證據不充分,需要提供節目的文字記錄、收視率統計等其他證據。另一位申請人被時代華納24小時新聞頻道報道,卻只提供了一份網路視頻截圖。移民局指出申請人應該提供完整的節目錄像和節目的文字記錄。

          1. 網路媒體也是移民局認可的主流媒體形式

          有些平面媒體已經開始將報刊雜誌做成網路版進行銷售。許多原本的平面紙媒已經在亞馬遜在線和蘋果在線商店銷售電子版,用戶購買後可以下載到移動端閱讀。這些網路版刊物的銷售方式與紙質版並沒有實質區別,均需要讀者一期一期的購買或整年訂閱,所以也比較容易統計發行量,移民局審理時也會和平面媒體同樣對待

          真正有爭議的,是那些無法統計發行量,而只能提供其他類似網站排名點擊量等統計的網站。一個網站的排名高和點擊量大並不是其質量的直接反應,而可能是其他很多因素造成的結果。例如熱點話題,獵奇內容,甚至人為地刷點擊量。因而網站排名高和點擊量大的內容質量不一定高,也不能作為衡量一個媒體是否主流的可靠指標,相應的以此來證明網站屬於主流媒體的任務便更艱巨。在審查網路媒體時,移民局會特別注意網站對文章的質量有沒有審查機制

          1. NewsRx.com這樣的利用人工智慧而非人類作者來撰寫新聞的網站不是主流媒體

          紐約時報曾將NewsRx.com評為世界上最大的健康報道的發布者。也有其他一些主流媒體認為NewsRx.com為人們提供了題材廣泛的報道。然而,由於NewsRx.com上大量的文章是利用人工智慧篩選寫作內容並撰寫的,而沒有明確的人工審查機制,這些文章的專業價值受到了廣泛質疑。甚至連美國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AAO)也特別指出,NewsRx上的文章不足以被視為有效的證據,因為該網站的文章往往沒有註明作者或沒有經過某個專家的專門編輯,比起專業性的記者報道更屬於機械性的新聞發布。由此可見,欠缺人工審查機制的報道由於缺乏公信力不會被移民官認可。 然而,NewsRx.com上面還是有一些文章是註明作者或編輯的,這些文章還是有可能被移民局採納的。

          1. 維基百科(Wikipedia)、油管(YouTube)、臉書(Facebook)、微博、微信這類開放性的網路平台和自媒體不是合格的主流媒體

          這主要是由於這類網路平台具有開放的編輯功能任何用戶都可以添加或更改信息。移民局多次強調過「開放性的,用戶可以自由編輯的網站不能確保其中內容的可靠性。」所以,維基百科上的詞條不能作為任何移民程序中的證據被採納。

          例如,2011年,一位申請人提交了維基百科中關於《紐約郵報》(New York Post),《每日新聞報-西班牙文版》(El Diario La Prensa), 《阿根廷國家日報》(La Nacion)等報刊的有關信息,意圖證明這幾家報紙的主流媒體地位。由於上述原因,這份證據因為來自於不可靠的開放性網站而被拒絕採用了。

          1. 申請人必須被媒體多次報道(in the plural),而不能是僅僅一次。

          「有證據證明申請人的工作被專業性的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或其他主流媒體 (other major media) 報道過」 這一條標準中的 「出版物(publications)」 一詞明確使用了複數形式,而且EB1A本身也要求申請人提供大量充分的證據。更重要的是,移民局有將複數辭彙理解為僅包含複數的習慣。例如在解讀EB1A的10條標準中的另一條: 「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在一些著名的組織 (distinguished organizations) 中扮演領導或關鍵角色」 時,移民局明確了其 「遵循字面意義」 的原則,指出複數辭彙並不包含僅發生過一次的情況。

          因此,申請人僅被媒體報道一次是不能滿足EB1A對媒體報道的要求的。

          3. 申請人必須提供每一個出版過的材料的題目、日期、和作者(title, date, and author)。如果是非英語材料,申請人必須提供必要的英文翻譯(necessary translation)

          在提交對申請人的媒體報道時,一定要明確指出三個信息:報道的標題 (title),時間 (time),和作者(author)。有很多申請人準備了大量的有利材料卻因為忘記提供這些基本信息,而導致證據不被移民局採納,必須補充材料。

          對於非英文材料,移民局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必要的完整英文翻譯(necessary translation),翻譯人員簽字的認證文件證明翻譯人員有資質進行翻譯,且翻譯完整並正確無誤。這一要求適用於提交給移民局的所有非英文文件注意,英文翻譯一定要完整。2015年,移民局判定一位回力球(Jai Alai)運動員提供的翻譯文件不完整並拒絕採納,因為翻譯文件的標題是《翻譯(部分文章,摘要)》。「部分」和「摘要」兩個詞引起了移民官的注意,使得她進一步去對比原文和翻譯的內容,並發現果然翻譯件不完整

          其他重要問題

          1. 很多報紙, 也有專業版面。發表在非專業報紙的專業版面的報道可以嗎?

          「報道必須多次(in the plural)出現在專業性的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或其他主流媒體(major media)」的原文中,「出版物(publications)」和「媒體(media)」從常識和字面意義上理解,指的是一份報紙、雜誌、或者一個網站、電台、電視台,因為一個版面很難被稱為一個出版物,一個節目也不太可能被獨立的稱為一個媒體。所以,我們建議一份對申請人的報道最好能發表在專業媒體,或者主流媒體的專業版面上,從而避免被移民局以上述理由拒絕的可能。

          1. 全國性行業協會定期發給會員的簡報(newsletter)算是專業性的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或主流媒體嗎?

          不算。這種簡報一般會採用郵寄印刷版或電子郵件的方式發放給僅限於會員的少數人。雖然這種簡報的發放範圍可能達到全國或國際範圍,但是由於不向一般大眾開放,與出版物(publication)面向大眾公開的定義不符,所以不能構成專業性的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而且,因為其讀者群體小,所以不太可能滿足發行量高於其他出版物或媒體的要求,也不是合格的「主流」媒體。

          1. 一個地方報紙, 但有向全國甚至全球開放的網路版, 滿足主流媒體的要求嗎?

          上面提到過,主流媒體必須有「顯著的國家或國際發行量」。那麼假如一個中國的報紙僅在一個省或者市內發行實體版,但是網路版對全國甚至整個世界開放,屬於主流媒體嗎?移民局曾在案例中拒絕採納一個網站對申請人的報道,並指出「申請人需要提供瀏覽量統計來證明該網站屬於主流媒體」。另外上面也已經舉過《布魯克林鷹報》(Brooklyn Daily Eagle)的例子,移民局判定《布魯克林鷹報》1萬的每日發行量和25萬的網路版每月閱讀量只能證明《布魯克林鷹報》是地方媒體,而不滿足法規對主流媒體發行量的要求

          所以一個網站不能僅僅因為對瀏覽者沒有國家和地區限制就算作主流媒體,真正的關鍵是是否全國和全球瀏覽量足夠大。不過幸運的是,對於這類以多種方式發行的報紙或雜誌,申請人可以將它所有形式的發行量和發行地區統計數據一起呈現給移民局,所以網路版的銷量或者點擊量也是有益的證據。

          1. 如果是上電視,做觀察員,評論員, 算媒體報道嗎? 如果是做「我是歌手「的評委, 「中國好聲音」的評委, 算媒體報道嗎?

          申請人以評論者的身份參與媒體活動不算合格的EB1A媒體報道。在這條標準中,「申請人就其工作被專業性的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體報道過」,明確的使用了「申請人…被…報道」 的表達方式,而一個節目中的觀察員或評委並不會成為報道對象,而只是作為次重要的元素來評論其他事件或個人。

          那麼這種經歷是否對EB1A申請有任何幫助呢?當然有。做過評委的經歷可以用來證明10條標準中的另一條:「有證據證明申請人以個人或評審團成員身份,做過其領域內他人工作的評委(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被選為評委的事實本身也可以作為有力證據來證明申請人已經進入到其領域內少數頂尖人才的行列。

          1. 參加某個新聞發布會、開幕式、或者在電影節走紅毯、參加頒獎禮,被電視或者報紙報道, 算不算合格的EB1A媒體報道?

          不一定,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上面提到過媒體報道「不能是為了推廣或銷售任何產品或服務」這就將新聞發布會和電影首映禮這類商業性活動排除在外了。

          至於電影節和運動會這類行業活動通常目的不是為了推廣或銷售申請人的產品或服務,所以可以滿足這一點要求。但是也要根據報道內容是否與申請人工作有關,和報道的媒體是否主流,來進一步判斷是否是合格的EB1A報道。

          1. 別人寫的關於你的傳記或者自傳, 算有分量的媒體報道嗎?

          不算。雖然上面提到書籍如果可以證明高印刷量和高銷售量屬於合格的媒體報道,但是傳記性書籍有其特殊性。傳記雖然是由申請人以外的其他人書寫的關於申請人的工作的出版物。但是在作者自己的調查結果以外,傳記性文章往往有很多申請人或者其家人提供給作者的內容,這一部分內容的真實性很難保證。不但如此,很多傳記是自費僱傭作者撰寫和出版的,這種情況下成書中必然有很多美化過的不客觀的內容。因此,自傳不屬於有分量的媒體報道。

          1. 可不可以將相同的或相似的稿件重複刊登,或者在短期內大量刊登呢?

          我們不推薦您這樣做,因為這樣做有引起移民局注意和懷疑的風險,從而導致更嚴苛的調查和審查。

          重複的稿件可以直接證明這些媒體不具備新聞獨立性,僅僅是在「販賣」版面,那麼這些稿件又如何能說明申請人有任何實質貢獻呢?如果媒體報道全部集中在一段很短的時間內而不是分散在一段較長時期,除了會引起類似的懷疑,也不利於申請人滿足EB1A最終證明標準中「享有持續的國內或國際聲譽(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1. 假如在遞交移民申請後被主流媒體報道,可以補充提交該報道嗎?

          答案是否。移民局多次強調移民申請的審查是關於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時的資質」而不是其他任何時間的資質。」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AAO)以往的案例中非常明確地拒絕過申請人在申請遞交後提交的媒體報道。例如,在2011年1月,紐約每日新聞報道對一位藝術家進行了標題為《透過玫瑰色濾鏡看城市景觀》的報道。然而這位申請人早在半年前的2010年6月就遞交了移民申請,所以該報道並沒有被採納。

          不過,移民局並沒有規定一位申請人一生只能遞交一次EB1A申請。所以,在一次申請被拒絕後,申請人可以將新的媒體報道作為下一次EB1A申請中的證據。

          1. 如何利用發行量統計數據來論證一個媒體是「主流」媒體?

          在得到一個出版物的發行量數據後,申請人必須將其與其他媒體的發行量進行比較,來說明該出版物的發行量更高。

          移民局在以前的案例中曾經判定過一個網站不屬於主流媒體,因為「申請人雖然提供了網站的訪問量,但是沒有將其與專業性或主流行業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體的網站進行比較…沒有成功證明該網站構成專業性或主流行業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體」。

          1. 如何調查一個媒體的發行量?

          一般來說,媒體會定期自己公布發行量,可以在報刊雜誌的出版信息頁或者官方網站看到。基本上各國也都有一些機構會統計和公布發行量。例如:世界報業協會(World Association of Newspapers and News Publishers),Alliance for Audited Media, BPA Worldwide, 和 Audit Bureau of Circulations,不過這些通常是收費服務 。另外幾乎所有高校的圖書館也可以查到學術期刊的發行量。

          中國並沒有機構統計公布發行量,所以發行量的主要獲取途徑是媒體自己公布的數據。中國郵政旗下的中國郵政報刊訂閱網和其他報刊雜誌訂閱網站也可以查到一部分報刊雜誌的發行量。如果發行量比較大,也可以從世界報業協會查到。

          總結

          因EB1A主流媒體報導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操作複雜,在此將本文重要內容摘要以列表方式提供給有興趣的讀者參考。

          合格證據

          不合格證據

          報道對象

          1. 申請人 (about the alien)

          • 例:完整的節目錄像或文字記錄

          1. 僅關於申請人僱主或其參與的其他組織機構

          • 例:申請人與別人一起參加電視節目的照片

          報道內容

          1. 與申請人從事的的工作或學術研究有關 (relating to the aliens work in the field) ;和

          2. 有新聞獨立性的他人做出的,內容積極、正面、和有價值的

          1. 僅提到申請人或其工作單位名字的報道;

          2. 與工作不相關的報道;

          • 例:科學家被娛樂新聞報道;

          3. 對申請人學術文章的引用;

          4. 對申請人著作的書評;

          5. 以推廣或銷售任何產品或服務為目的的報道;或

          • 例:新聞發布會、產品發布會、電影首映禮、廣告

          6. 消極的,批判性的;

          • 賈斯丁比伯(Justin Bieber)的各種醜聞;對川普(Trump)的批評

          7. 其他

          • 訪談節目、問答形式的報道,做電視節目評委,傳記,重複刊登的稿件

          主流媒體

          1. 面向特定行業或領域的專家發行的專業性的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 ;或

          • 例:《科學》(Science)、《自然》(Nature),《新英格蘭醫學雜誌》(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好萊塢報道》(The Hollywood Reporter), 《華爾街日報》(Wall Street Journal) ;《中國科學》、《科學通報》、《中華醫學雜誌》、《中國企業家》、《金融研究 》、《當代電影》、《中國電視》、《跆拳道》

          2. 其他全國或國際發行量顯著的主流媒體(major media),包括報刊雜誌、書籍、電台、電視台、網路媒體等形式

          • 例:《時代周刊》 (Time Magazine) ,《紐約時報》 (New York Times),英國廣播公司的電台電視台(BBC)、有線新聞網(CNN)、國家廣播公司(NBC)、電視廣播公司(CBS)、娛樂和體育節目網(ESPN)、中國中央電視台、中央人民廣播電台

          1. 面向一般大眾讀者,國家和國際發行量也較低的;

          • 例:《布魯克林鷹報》(Brooklyn Daily Eagle)

          2. 總發行量較大的媒體的發行量小的版本;

          • 例:《人民日報美洲刊》,《韓國時報紐約版》

          3. 使用非該國主要語言的;

          • 例:《星島日報》、《世界日報》、《僑報》;中國的所有英文報道

          4. 利用人工智慧而非人類作者來撰寫報道;或

          • 例:NewsRx.com

          5. 開放性的網路平台和自媒體;

          • 例:維基百科(Wikipedia)、油管(YouTube)、臉書(Facebook)、微博、微信

          6. 其他

          • 非專業報紙的專業版面,行業協會簡報(newsletter)

          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1. 多次媒體報道,並明確指出文章標題 (title),時間 (time),和作者(author);

          2. 媒體發行量和目標讀者群的證明材料;

          3. 發行量與其他媒體發行量的比較;

          4. 非英文文件的翻譯及譯者認證

          1. 僅有一次報道;

          2. 沒有提供報道的標題 (title),時間 (time),或作者(author);

          3. 沒有非英文文件的翻譯,翻譯不完整,或沒有譯者認證的;

          4. 在申請遞交後發生的媒體報道

          圖1. 本文重要內容摘要

          由此可見,不是所有媒體對申請人的報道都能作為證據支持您的EB1A移民申請。簡單回答 「什麼是一個有分量的EB1A媒體報道」 ,應該是有 「高發行量主流媒體多次申請人工作或研究積極貢獻和影響進行了有新聞獨立性的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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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原創版權屬於洛杉磯張大欽律師事務所。如需轉載, 請註明出處。 文中內容,僅限於一般情況的討論。 如有個別案件特殊情況,請諮詢自己的律師。 如果你還沒有移民律師,可以把你的簡歷和成就清單發給張律師免費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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