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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要素分析法

民事案件要素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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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問:如何系統性進行案件分析?

民事案件要素分析法(第一版)

作者|劉遠莎(浙江六和(義烏)律師事務所,微信號:liuyuanshalawyer)

*本文經作者授權發布,不代表其供職機構及「高杉LEGAL」立場,且不作為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

  • 前言

第一條 【案件分析的定義】案件分析是指:以識別法律關係為前提,以了解案件事實為基礎,以客戶目標為工作目的,明確辦案思路和方案的一種全局性、綜合性工作方法,以書面的《案件分析意見》為工作成果體現。

第二條 【案件分析的意義】案件分析具有以下積極意義:幫助律師找准辦案要點;幫助律師擬定辦案思路;指引律師調查取證;方便律師擬定法律文書;培養和強化律師的分析能力。

第三條 【案件分析的原則】進行案件分析,應當秉持全面、客觀、精確、清晰的原則。

第四條 【案件分析的一般性流程】進行案件分析,應大致按照識別法律關係、掌握案件事實、明確客戶目標、檢索法律案例、規範分析意見的一般性流程進行處理。

第五條 【案件分析的成果體現】案件分析完成後,應形成書面的《案件分析意見》,視為案件分析的成果,附卷保存。

第六條 【案件分析要素】《案件分析意見》一般包含案情簡述、案由、當事人、委託人目標與訴訟方案、訴訟請求、答辯、程序性事項、證據分析、法律依據九大板塊內容和要素。

第七條 【本法律產品的適用對象】本產品適用於初階律師或律師助理辦理民事案件所用。

  • 要素一:案情描述

第八條 【案情描述定義】案情描述,是指將客觀事實轉化為案件事實並進行描述的過程。

第九條 【案情描述原則】案情描述,應當全面、客觀、準確;不僅要描述對己方有利的內容,也要描述對己方不利的內容;即要描述有證據支持的內容,也要描述暫無事實支持的內容。

第十條 【案情描述的要素】案情描述應當包含下列六個要素:

1.在何時間

2.在何地點

3.有何主體

4.發生何事

5.何種爭議

6.有何理由

第十一條 【了解案件事實的途徑】在進行案情描述時,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確認案件事實:

1.通過詢問當事人直接了解案件事實;

2.通過分析證據整合案件事實;

3.通過互聯網檢索相關媒體報道、涉訴事項掌握案件事實;

4.依據律師職權調向相關當事人了解案件事實;

5.以普通公民身份以現場諮詢或公共服務熱線等方式向行政主管部門等了解相關信息;

6.通過現場查看了解案件事實。

第十二條 【現場查看的意義】為了直觀了解案件事實,並充分發掘書面證據中被遺漏的重要事實,必要時應對現場進行查看。

第十三條 【類型化案件的現場查看】下列案件應當進行現場查看,並以拍照、錄製視頻等方式保留證據:

1.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2.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

3.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

4.其他類型的現場有價值的案件。

第十四條 【案情描述方法】案情簡介的描述,根據第十條所記載的要素,按照時間順序遞增或以重要性遞減的順序進行。

第十五條 【案情描述時的備註】在案情描述時,應以特殊的字體、顏色或下劃線等特定形式對下列事實予以標註:

1.核心案件事實;

2.暫無證據證明的關鍵事實;

3.對己方不利的事實。

對上述事實,應予以重點關注,並列入指導當事人收集證據時的主要內容。

第十六條 【案情描述時的簡稱】案情描述時,對法人、其他組織主體,應在第一次出現時以括弧形式備註其簡稱。

  • 要素二:案由

第十七條 【案由識別的作用】案由分析是法律分析中的核心要素,案由的識別即為對法律關係的識別和精準鎖定。

第十八條 【案由識別的方法】案由的識別可以採用正向思維的順查法與逆向思維的倒查法進行。

第十九條 【正向識別法】為培養律師的分析能力和強化邏輯思維能力,識別法律關係首先應採用順查法,以樹形結構、層層遞推的方式展開:

1.鎖定案件在民事、行政、刑事三大法律體系中屬於哪一大類。某些行為可能涉及兩種以上法律責任體系,譬如假冒註冊商標,民事上屬於侵權,行政法上屬於違反行政法律法規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刑事上也可能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2.如當鎖定案件性質為民事案件,進一步需要鎖定的是該案屬於物權、還是債權、還是與公司相關糾紛,即屬於何種類型的民事案件,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識別。

3.如果識別到屬於債權法律關係,那麼,基本可以按照以下順位鎖定法律關係: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4.如識別到合同,應繼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鎖定合同類別,進而鎖定案由。

第二十條 【逆向識別法】識別案由,也可以採用逆向思維方法,即通過檢索與代理案件相似的裁判文書,通過裁判文書查詢所援引案由。

第二十一條 【案由識別的輔助工具】識別案由,應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並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在案由與案件事實之間進行充分比對,最終鎖定案由。

  • 要素三: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的定義】當事人是指與案件具有程序或實體上的利害關係的人。從民事訴訟層面而言,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其在民事訴訟中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

第二十三條 【完整列明當事人的意義】為了幫助查明案件事實、明晰責任,以及讓勝訴判決的執行更有效果且簡化執行程序,在民事訴訟中,應當盡量完整列明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 【列明當事人的原則】如無特殊情況,律師代理原告時,被告宜多列、勿遺漏。應在可以負擔的訴訟成本內,儘可能查明案件事實並讓有清償能力的人履行債務。

第二十五條 【列明當事人應考慮的維度】列明當事人時,應全面、充分考慮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訴訟行為能力以及實際承擔責任能力。

第二十六條 【列明當事人應考慮的因素】列明當事人時,應考以下幾個因素:

1.是否便於查清案件事實;

2.是否有利於讓判決順利履行;

3.是否在原告可以負擔的訴訟成本內;

4.委託人與擬列為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及後續交往。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地位】列明當事人時,除列明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的地位外,還應列明委託關係、關聯關係,並在「案情描述」開篇陳述相關當事人的相互關係;並以小括弧形式註明委託人。

第二十八條 【列明當事人的信息】當事人為公民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戶籍地址、居住地址、聯繫電話、身份證號碼、職業等基本信息;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其名稱、住所地、聯繫電話、註冊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職務、聯繫電話。

第二十九條 【舉證責任的利用】律師應充分關注法律對於舉證責任的規定以及司法裁判趨勢,在此前提下充分總結當事人列明。在某些類型化案件中,案件情形或本身相對容易舉證,或直接將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或只需原告舉出初步證據即可將舉證責任轉嫁給被告,或雖不能舉證但被告參加訴訟有助於查明案件事實,應將相關方也列為當事人。

第三十條 【類型化案件中當事人的列明】在以下類型化民事訴訟中應按照以下方式列明當事人。對於法律規定其他主體也應承擔責任的情況,應根據具體情列明應當承擔責任的被告:

1.夫妻一方負債,列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發生債務的,列行為人與其全部監護人為被告。

3.個人獨資企業負債的,列企業及投資人為共同被告。

4.合夥企業負債的,列合夥企業與其全部合伙人為共同被告。

5.公司不能成立時發生債務的,列全體發起人為被告。

6.聯營體負債,列聯營各方為共同被告。

7.一人公司負債的,列公司與其一人股東為共同被告。

8.分公司負債的,列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共同被告;如果比如銀行、保險等分公司明顯具備清償能力,則不必列總公司。

9.股東未出資、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的公司負債的,列公司與全部股東為被告。

10.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的,列公司與其全部股東為被告。

11.公司清算註銷未按規定通知債權人的,列全部股東為共同被告。

12.僱員從事僱傭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列僱員和其僱主為共同被告。

13.僱員從事僱傭活動中被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列僱主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

1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實際施工人主張分包人責任的,列發包人與全部各分包人為共同被告;發包人主張質量責任,列全部分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

15.委託合同中存在多名受託人的,列全部受託人為共同被告。

16.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列機動車駕駛人與有過錯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為共同被告。

17.其他法律直接規定了當事人訴訟地位或承擔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上一條對類型化案件的當事人列舉,並非對法律規定的應承擔責任主體的窮盡性列舉。在辦理具體案件中,還應結合特別法規定及案件具體情況另行具體分析。

  • 要素四:委託人目標與訴訟方案

第三十二條 【委託人目標的定義】委託人目標是指委託人在訴訟案件中的目的,是指委託人委託律師辦理案件的目的。

第三十三條 【委託人目標在訴訟中地位】律師辦理訴訟案件,應圍繞委託人目標,調整相應的訴訟策略。

第三十四條 【委託人目標管理】對於委託人明顯不合法、不合理或其他明顯無法實現的目標,律師應在接受委託時明確告知,以合理管理委託人預期,以避免律師不必要的執業風險。

第三十五條 【訴訟方案確定】在明確委託人目標後,應及時根據目標確定相應的訴訟方案。

第三十六條 【訴訟方案的確定原則】訴訟方案的確定,應遵循合法、可行兩項基本原則,並做好方案無法施行時的備選方案。

第三十七條 【調解方案】當事人希望以調解形式解決爭議的,應當分析其調解的前提、調解失敗的風險、調解的時機節點等基本事項。

第三十八條 【訴訟周期對訴訟方案的影響】在確定訴訟方案時,應充分考慮到訴訟周期,以及訴訟成本。對於當事人需要加長或縮短訴訟周期的,應輔以響應的程序性措施,如管轄權異議、追加被告或第三人、少列部分明顯不具備清償能力的被告等。

  • 要素五:訴訟請求

第三十九條 【訴求請求的定義】訴訟請求,是原告可以起訴要求法院以裁定或判決方式支持的要求。

第四十條 【訴訟請求的原則】訴訟請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具體、明確、且具備請求權基礎。列明訴訟請求時,表述應按照實體法規定的語言進行表述。

第四十一條 【訴訟請求的精確要求】原告列明訴訟請求時,應按照承擔責任的主體、承擔責任的方式進行準確表述,切忌表述模糊、籠統。

第四十二條 【確認之訴的訴請確定】在確認之訴中,應對確認事項的時間、關係、要求確認的類型予以明確。如「依法確認原被告雙方簽訂於2018年1月24日的《買賣合同》已經解除」;或「依法確認被告於2018年1月24日單方通知解除合同不發生效力」

第四十三條 【給付之訴的訴請確定】在給付之訴中,應明確要求被告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給付性質,使判決生效後在執行層面上無歧義、無爭議。

第四十四條 【變更之訴的訴請確定】變更之訴中,應完整、準確表述擬變更的法律關係。

第四十五條 【請求權基礎】原告所列全部訴訟請求,應在「事實與理由」部分援引實體法依據,以此作為要求被告承擔責任的請求權基礎。

  • 要素六:答辯意見

第四十六條 【答辯內容】被告答辯,應針對原告所起訴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進行。

第四十七條 【答辯邏輯】被告答辯,應按照一定的邏輯順序進行描述,通常有兩種邏輯方式:

1.按照事實發生的時間遞增順序經過進行答辯。

2.按照雙方爭議事項的重要程度遞減的方式進行答辯。

第四十八條 【答辯要點】被告答辯,可以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事實方面的答辯。即原告所主張的事實沒有發生、不存在。

2.法律關係的答辯。即主張原告主張的法律關係不成立或雙方的法律關係並非原告所主張的法律關係。

3.請求權基礎方面的答辯。即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責任沒有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

4.訴訟時效答辯。即主張訴訟請求超過了訴訟時效。

第四十九條 【答辯狀的簽署】鑒於答辯狀中涉及到大量事實描述,律師擬定相關答辯文書後,應讓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對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 要素七:程序性事項

第五十條 【程序性事項定義】本產品所指的程序性事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法院、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所應遵循的規則,以及辦理各個事項的程序要求、期限要求,以及不按照規定辦理應承擔何種不利後果。

第五十一條 【程序性事項的意義】律師辦理民商事案件,除了從實體法層面分析法律關係,還應注重民事訴訟程序,並充分應用程序性權利獲取更多對己方有利的訴訟條件。

第五十二條 【主要時間節點和期限】律師在民商事訴訟中應關注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程序性重要事項,並在文書醒目位置進行標註:

1.原告方起訴時間、交納訴訟費期限、舉證期限;

2.原告方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間、期限;

3.被告方收到原告起訴材料時間、舉證期限;

4.被告方申請延期舉證的時間、期限;

5.被告方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期限;

6.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司法鑒定的時間、期限;

7.管轄權異議處理完畢後的舉證期限;

8.被告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時間、期限;

9.證據保全的時間、期限;

10.財產保全的時間、期限,續行查封、凍結、扣押的時間、期限;

11.收到一審裁決文書的時間、上訴期限。

第五十三條 【程序性事項的利用規則】對於一些特殊的案件,可以充分利用程序性事項,獲取更有利信息和證據,具體如下所列:

1.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即在有初步證據表明對方當事人持有書證而不提交的情況,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提供。

2.證據保全。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可以通過證據保全以降低己方舉證責任,達到更好的舉證效果。

3.申請調取證據。對於己方卻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證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調取證據申請可與證據保全結合使用。

4.申請勘驗。如證據、現場對查明案件事實有重要意義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勘驗。

5.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對於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當事人及法庭質詢。

6.申請重新鑒定。對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重新鑒定條件的,申請重新鑒定。

7.申請專家輔助人。如案件涉及到專業門檻較高的領域,可以申請專家輔助人,以期在舉證、質證、法庭詢問等程序中更好地表達己方觀點、破除對方觀點。

  • 要素八:證據分析

第五十四條 【證據分析的原則】證據分析是訴訟中的核心。證據分析應當全面、客觀。

第五十五條 【證據分析的意義】進行完整的證據分析,可以幫助擬定精準的證明目的或提出充分的質證意見,讓己方觀點更容易被法庭採信。

第五十六條 【證據標示要素】在對證據進行描述時,除了列明證據名稱外,還應註明證據來源、證據形成時間、證據所涉當事人並概括證據主要內容。

第五十七條 【證據名稱標示】在列明證據名稱時,應以括弧方式備註證據形成時間及所來源的當事人,如《商品房買賣合同》(2018年1月1日,萬科地產-張飛)。

第五十八條 【證據內容摘錄】對於證據的主要內容,可以以一句話進行概括。對於證據中的重要內容,應當以100%忠實於原證據、加以雙引號的方式摘錄。

第五十九條 【證據分析內容】證據分析應圍繞來源(形成時間、形成過程)、形式(文義形式、物理形式)、正式內容(主次、利弊)、證明力(三性、證明目的)予以分析。

第六十條 【證據來源分析】進行證據分析時,應對證據的形成時間、形成地點、形成過程等進行分析,並在此基礎上充分挖掘對己方有利、對對方不利的案件事實。

第六十一條 【證據形式分析】進行證據分析,應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充分考察證據是否具備必要的形式要件,對證據進行分析。

第六十二條 【類型化證據的形式要件】對於下列證據,應充分關注其是否符合相應的證據形式:

1.形成於境外的證據,是否經過相應的公證、認證程序;

2.屬於外文的證據,是否經過翻譯公司翻譯為中文譯本且外文與中文譯本是否一致;

3.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是否由單位負責人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

第六十三條 【證據形式分析】證據分析,應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明確證據形式,並分析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是否符合該種證據形式規範,並考察證據是否有原件、原物。

第六十四條 【證據內容分析】證據分析,應結合證據的具體內容,對證據的文義、上下文、表述方法、邏輯順序等進行分析。

第六十五條 【證據證明力分析】證據分析,要逐一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明目的闡述其證明力。除了對三性予以逐一表述外,還應充分列明認可或不認可三性的具體原因、理由、法律依據,即結合證據的來源、形式、內容闡述證據證明力。

第六十六條 【證據的合併分析】證據具有同一屬性的,可以合併分析過程及分析意見。

第六十七條 【對對方質證意見的預判對對策】證據分析,應利弊分析並行。對於己方提供的證據,應另以對方當事人的視角分析,並提前提出應對意見。

第六十八條 【證據分析的成果形式】對證據分析完成後,應摘選對己方有利的分析意見,製作為規範的舉證清單或質證意見,並同時列印紙質版並刻錄光碟電子版以便提交法庭。

  • 要素九:法律依據

第六十九條 【法律依據的重要性】法律依據是賴以支撐己方訴訟請求的基礎,辦理民商事訴訟案件,必須對法律依據進行檢索。

第七十條 【法律檢索方法】法律檢索可以採用順查法和倒查法兩種方式進行。

第七十一條 【順查法】法律檢索,可以指根據法律關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所規定的法律淵源位階按照順位進行。

第七十二條 【倒查法】法律檢索,可以根據案由檢索相關裁判文書,整合類型化裁判文書中所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政府規章。

第七十三條 【法律檢索順位】特別說明,司法解釋的檢索,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位階的限制,對於司法解釋的檢索,應放在緊接著法律的位階進行。

第七十四條 【法律檢索專業工具】法律檢索,應當主要利用「北大法寶」「威科先行」「法信」「alpha」「無訟」等法律專業資料庫進行。使用何種資料庫可根據自己使用習慣進行,但應充分注意規範性文件的效力。

第七十五條 【搜索引擎檢索】法律檢索,可以利用搜索引擎進行。利用「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進行檢索時,應該充分結合「inurl」「site」「and」「or」等檢索語句進行,以提高檢索效率和準確性。

第七十六條 【法律檢索摘錄】進行法律檢索後,應將檢索到的與案件相關的法律等規範性文件進行摘錄,附於《案件分析意見》正文,或者另行製作法律檢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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