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條的借款,如何要求返還?
現實生活中,因為各種主客觀原因,出借人與借款人建立借貸關係時,經常出現沒有借條的情形,無疑是民間借貸中的一個常見問題,也算是個熱點話題。
那麼,如果沒有借條的情況下,僅有轉賬憑證,或採用現金出借時,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借款,出借人如何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呢?
一、出借人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借貸事實的存在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最基本的規則,《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因此,出借人有義務提供包括但不限於轉賬憑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在內的證據,證明出借人向借款人實際出借了款項。
二、僅有轉賬憑證是否能夠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出借人僅憑藉轉賬憑證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的,出借人盡到了初步舉證義務,借款人如主張不構成借貸關係,則其應當提供轉賬憑證系償還之間借款或其他債務的證據,否者應當由借款人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
三、關於民間借貸中無「借條」情形的幾點建議
1、盡量採用銀行、支付寶、微信轉賬的方式出借款項,民間借貸最重要的證據就是借款的實際支付,轉賬憑證是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非常重要的證據;
2、盡量避免採用現金的方式出借款項,現金交付的情況下,一旦借款人否認借貸關係,出借人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實際出借了款項,但現金支付方式很難還原,出借人將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
3、及時收集、補強證據,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包括但不限於補簽借條、留存微信、簡訊聊天記錄、收集證人證言、視頻、錄音等證據;
4、避免與借款人有其他款項往來,避免借款與其他款項「混同」,導致借款事實無法查清。
總結語:民間借貸糾紛是民事訴訟中佔比非常大的一類案件,而無「借條」情形在民間借貸、尤其是小額借貸中出現的比例很高。為避免出借人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強烈建議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務必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對借款事實進行描述,以保障自己最基本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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