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利劍之:孩子撫養權判給一方,另一方就是不交出孩子會怎麼樣?

執行利劍之:孩子撫養權判給一方,另一方就是不交出孩子會怎麼樣?

來自專欄家事春秋

男女雙方通過訴訟離婚時,法院會將孩子撫養權判給其中一方。為方便稱呼,本文假設孩子撫養權判歸男方,但孩子原先就在女方身邊生活但女方拒不交出或女方在收到法院出具的裁判文書後把孩子搶走,發生這種情況後,取得孩子撫養權的男方該如何行使權利?有何救濟途徑?


一、向原審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 男方持生效法律文書、強制執行申請書向原審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女方按照生效法律文書中判定的內容,將孩子交由男方直接撫養。法院立案後,啟動執行程序,並出具《執行通知書》,告知女方需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女方接到《執行通知書》後,必須將孩子交給男方,否則視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二、申請將女方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限制其出入境

  • 男方在執行程序啟動後至女方將孩子交給男方前,可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將女方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申請限制其高消費和限制其出入境。但是,限制高消費可能造成子女上學遇到困難,綜合考慮子女情況決定是否申請女方列入失信人以及限制高消費,避免殺敵一千,自損八百。
  • 基本上出行只能靠走或者坐綠皮火車,休想買房買車,出差出遊都不能住好點的酒店,不能出國等等。

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三、法院可對女方處以罰款、司法拘留

  • 若女方收到《執行通知書》仍不按要求履行交出孩子的義務,法院對女方採取了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入境等措施也無任何效果,那麼,視情節嚴重,可處10萬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 可能有人不在乎罰款的錢,但拘留就不那麼好受了,一般人在「裡邊」呆幾天就會舉手投降……

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四、女方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筆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歷年典型案例分析得知,若女方存在以下行為,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俗稱「坐牢」:

  • 不簽收法院執行文書;
  •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限制高消費、被限制出入境後,仍拒不履行義務;
  • 對法院執行人員,採取謾罵、毆打等方式抗拒執行,致執行人員受傷;被罰款或拘留後仍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等等。

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目前因為不交出孩子的事情,被判刑坐牢的案例並不多,但今年開始法院執行力度大大加強,對於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會更快速的進行處罰,不排除老賴入刑增多的可能,所以建議大家不要冒風險抗拒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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