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維教育」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中維教育」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都,交通運輸部,水科部可分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承擔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的命題、審題和主觀試題閱卷等具體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三條 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目標控制》《建設二程監理案例分析》4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觀》《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目標控制》,《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為專業科目。

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知識》《建設工程監理基礎知識》《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控制與安全監督實務》3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監理法津法規知識》《建設工程監理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控制與安全監督實務》為專業科目。

第四條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3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勢要選擇其一。其中,土木建築工程專業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由交通這輸部負責;水利工程專業由水利部負責。

第五條 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目標控制》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4小時。

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3個半天進行。《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知識》《建設工程監理基礎知識》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控制與安全監督實務》為3小時。

如採用電子化考試,各科目考試時間酌情減少。

第六條 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方可取得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3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3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已取得監理工程師一種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它專業科目考試的。可免考基礎科目,考試合格後,核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註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第八條 符合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規定攜帶相關證件和材料到指定地點進行報名資格審查。報名時,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自治區首府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

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每年一次。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每年不少於一次,具體考試日期由各地確定。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營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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