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約定將房產留給未成年子女,約定有效嗎?

夫妻離婚約定將房產留給未成年子女,約定有效嗎?

來自專欄婚姻法故事會

故事

王先生與李太太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兩人共有的一套房產,留給未成年兒子小明,待小明成年後即辦理過戶手續。兩人離婚後,王先生很快再婚,並以收入減少為由,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房產贈予子女的約定。

問題

夫妻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予子女,這項贈予能撤銷嗎?

答案

不能撤銷

法律規定

看過前面文章的讀者可能記得,一般房產的贈予在未辦理過戶手續之前是可以撤銷的,依據是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但是離婚協議中的贈予條款不適用合同法有關任意撤銷贈予的規定。

解釋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以及離婚後處理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問題而訂立,是基於婚姻家庭的身份關係所訂立的協議,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屋所作的財產處理,與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等條款構成離婚協議的整體,密不可分。

關於房屋歸子女所有的約定依附於雙方婚姻關係的解除,帶有身份關係性質,不同於單純的財產贈與。因此,離婚協議書中的贈與條款,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而應適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自覺按協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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