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幼童被推墜亡:極端性人設的「封閉與殘酷」
來自專欄姬鵬
有媒體報道,昆明安寧市(縣級市),兩名兒童(一男一女)被一名42歲男子,從窗戶推下後墜樓身亡。經初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被害人鄰居,案發時來到被害人家中,趁被害人不備實施侵害。
在案件沒有完全釐清之前,雖然,不能過早定論「是非」,但是,就42歲的男子對兩名幼童的侵害事實而言,我們卻能感受到強烈的「極端性」氛圍。無論怎樣,一邊是未成年的孩子,一邊是成年的大叔,發生慘案,著實不該。
很多人「腦補」事件的觸發原因,但也基本出不了四個方面的可能。第一種可能,就是男子(王某某)與幼童的父母,可能存在一些矛盾;第二種可能,就是兩個幼童可能調皮,惹怒鄰家大叔(王某某);第三種可能,就是男子(王某某)極端性人設被觸發,所以對周遭進行報復;第四種可能,就是男子(王某某)可能存在精神疾患,並有間隙性攻擊行為。
對於這四種可能性,除卻「第四種可能」相對不可控,前三種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可以避免的。無論怎樣,就常人的情緒而言,要激發出「害命復仇」的衝動,一般來講算是「小概率事件」。
不過,隨著社會的極速發展,極端性人設的存在,已經凸顯出很多問題。在很多情境下,如若「自我調適」和「外圍調適」不及時,很容易觸發慘劇。就如「兩幼童被推墜亡事件」,如若案件最終坐實男子(王某某)無精神方面的疾患,那麼就說明,這完全可能是「極端性人設」導致的一場悲劇。
於此,就「極端性人設」的特點,以及封閉的認知,殘酷的結局,我們有必要進行逐一的剖析。以此透過人性的幽暗,世俗的紛雜,讓更多人看清楚的人的尺度和不確切的世界。所有的「極端性事件」都是看起來偶然,但在人性的底色中,卻早已註定。
其一:觸發慘劇的原因可能與「幼童」無關,但卻與「童年」有關。
就「兩幼童被推墜亡事件」的表面觀感而言,貌似與幼童有直接的關係。但是,就侵害者心理的可能性而言,卻未必是如此。一般來講,多數人的「童年」經歷,對於整個人生的塑造會有很明顯的痕迹。
從這個意義上講,就侵害的觸發來看,更多可能應該是男子(王某某)單方面的促成,起碼在「報復思維」上,應該是潛意識中就早已存在。這種「意識」的存在,實際上是封閉的,對於是非的判定也是狹隘的,所以但凡面對不可控的問題,就會變得不理智,甚至衝動。
當然,我們所處的世界中,也是難有絕對理性的人存在。但是,就大多數人,對於規則和得失的理解,應該都能作出較為妥當的判斷,並給出相適應的回應。而非,在面對難以釋懷的事情時,傷害別人,也傷害自己。
其二:對於「復仇」的理解,多數人停留在想當然的尺度上。
「復仇邏輯」人們都不陌生,多數時候人們也不提倡。但是,就復仇的理解,事實上很多人都建立在「想當然的尺度上」。依照榮格的理論:「當我們認為世界就是我們所見的樣子時,我們就會無知的推測人們就是我們想像的那個樣子,所以我們無意識的念頭,全都不斷地投射到我們的周圍」。
從本質上講,「復仇」也是一種投射。只是就大多數人而言,僅能算作「報復」,談不上「復仇」。畢竟代價太大,而且是雙輸結局,沒什麼可標榜的的。武俠劇中「殺來殺去」,最後得出一句:「冤冤相報何時了」。
但是,在現實的圖景里,好像好多人並沒有真正理解這句話的「真諦」。並且,在別人好心勸阻的時候,總會以「要是你怎麼辦」直言相懟。總之封閉的意識下,很多事情就是眼前為重,根本不管結局如何?
其三:人靠開放的意識抵達未來,而非靠封閉情緒擄掠江山。
人是活以後,無論是誰都一樣。但是活在封閉情緒中的人,往往就看眼前。無論是祥林嫂一樣的家庭婦女,還是離婚之際不堪的夫婦互傷;無論是新仇舊恨之間的賬目清算,還是瑣碎紛爭背後的懷恨在心,在一定程度上,都屬於只看眼前的一種見識。
這種封閉情緒的主導下,「受困者」不再管「未來」和「以後」的事情,而只是盯著眼前的不堪,各種懷恨。但凡,未來有復仇的機會,就會緊握刀鋒殺個片甲不留。但是,「受困者」卻在加害之前「渾然不知」。
說到底,這種靠封閉情緒擄掠江山的方式,真是「害人害己」。除卻終止上一個「惡性循環」之外,也會開啟下一個「惡性循環」。總之,這種封閉情緒,終將只會死於「冤冤相報的惡性循環」,最終將「惡與怨」疊加,成為永遠難解的疙瘩。
原創文章,謝絕轉載,首發微信公眾號:qingnianxuejia。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