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向配偶一方借款,可否因結婚而免於償還?
【案例回放】
陸女士與顧先生於2016年經人介紹認識,二人彼此頗有好感,不久便確立了戀愛關係並同居生活。二人戀愛時,顧先生在深圳經營一家母嬰用品公司,因資金周轉不靈整日愁眉苦臉,陸女士不忍看到心愛的顧先生為此茶飯不思、日益消瘦,為了支持顧先生事業,便將多年積蓄100萬元通過銀行借給顧先生,礙於情侶關係,陸女士並未要求顧先生出具借條。數月後,二人走進婚姻殿堂,婚後不久陸女士發現顧先生並未將100萬元借款用於公司經營,而是用於賭博並全部輸光,顧先生也並未如戀愛時所表現的積極上進、志向遠大,陸女士對顧先生十分失望,兩人也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陸女士不想和顧先生繼續痛苦的婚姻生活,向顧先生提出離婚並要求償還100萬元借款。顧先生同意離婚,但表示兩人已經結婚,陸女士的錢就是自己的,兩人之間不存在債務,不同意償還100萬元借款。
【律師評析】
對於此案,本文評析如下:
一、陸女士戀愛同居期間轉賬100萬至陸先生銀行賬戶是否構成借款?
本案中,陸女士於戀愛同居期間通過銀行轉款100萬至陸先生銀行賬戶,顧先生未出具借條,陸女士要求顧先生償還該筆款項,顧先生極有可能主張該筆款項為贈與或用於共同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此可知,贈與應當明示,贈與人應有明確的書面或口頭意思表示,陸女士轉給顧先生100萬元數額較大,若陸女士未明確表示該筆款項為贈與款,顧先生也未明確表示接受,陸女士轉賬100萬至陸先生銀行賬戶的行為將難以被認定為贈與行為。另外,若陸女士因此訴至法院要求顧先生償還借款,顧先生主張該筆轉款用於共同生活,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其主張100萬元用於共同生活將難以被法院支持。同時,陸女士可以提供轉賬憑證、證人證言、顧先生曾承認該筆款項為借款的相關書面或錄音證據等證明該筆款項為借款。
生活中,戀愛同居期間的情侶相互轉賬的行為時有發生,大多數情侶與本案中的陸女士一樣礙於情侶關係不會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一旦面臨分手,對方極有可能主張雙方之間的轉賬為贈與或用於共同生活,轉款方若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間的轉賬為借款,該轉款將難以被清晰認定為借款,因此,戀愛中若遇到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資金支持的情況,轉款方應注意以下幾點:(1)保存證明雙方借貸合意的證據材料,如借條、借款合同等;(2)保存款項支付憑證,尤其是大額借款。若為銀行、支付寶或微信轉賬,應保存轉賬憑證;若為現金交付,應讓對方出具收條;(3)若對方逾期未償還借款,應及時主張權利,並固定相關證據。若要求對方償還借款未果,應在3年內提起民事訴訟。
二、顧先生是否因與陸女士結婚而免於償還100萬元借款?
本案中,因陸女士轉給顧先生的100萬元為陸女士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該款項應認定為陸女士一方的財產,並不會因顧先生與陸女士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顧先生認為其與陸女士結婚後陸女士的錢就是自己的或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另外,若陸女士轉給顧先生的100萬元被認定為借款,因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屬於一種特殊的合同關係,故夫妻間訂立、解除合同及違約責任等方面事項適用於合同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故此,即使顧先生與陸女士為夫妻關係,顧先生與陸女士仍為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個體,婚姻關係並不會令兩人喪失獨立民事主體的地位,除非陸女士作出免除顧先生全部債務的意思表示,顧先生不會因與陸女士結婚而免除100萬元借款的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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