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金融
來自專欄說說加拿大
一 中央銀行
加拿大銀行(Bank of Canada)所起的作用是規範信貸和貸幣。它擁有廣泛的獨立操作權力,但是貨幣政策上的最終決定權仍然掌握在聯邦財政部長的手中。聯邦財政部長的權力不僅涉及銀行,而且涉及其它在聯邦註冊或取得法人地位的私營金融機構。
加拿大中央銀行1935年3月11日開始營業,它的責任是:以國家經濟生活為最高利益,規範信貸和貨幣,控制和保護國家貨幣市場的價值,提高速生產、貿易、物價和就業水平,提高加拿大的經濟與金融福利。憑著立法賦予它的巨大權力,中央銀行對於加拿大的貨幣和信貸增長均有控制性的影響力,並從而影響到消費和經濟活動水平。
中央銀行的董事會包括一名董事長,一名高級副董事長,十二名來自全國各地和各個行業的臨時董事。財政部副部長在董事會中也佔有一席,但無投票權。外來董事由財政部委任,任期三年,他們委任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任期七年。所有任命均需院督的批准。
中央銀行所關心的主要總是之一是保持低通貨膨漲率。當消費增長過速,經濟發展過熱,通貨膨漲率便可能上升。中央通常採取提高利率的手段,增加消費成本,從而抑制消費,以阻止通貨膨漲率上升。反之,當經濟發展過於緩慢,消費意願低迷時,中央銀行便降低利率,以降低投資成本來刺激生產和消費,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
1993年12月中央銀行和財政部聯合宣布,將1995年至1998年的通貨膨漲率控制在1%至3%的範圍內。這一目標的公布清楚地表明了該段時期內利率的走向,使公司和個人在做出其經濟決定時有一個決策參考。
中央銀行不接受個人的存款,也不和特權銀行爭奪商業銀行業務。它是加拿大公共債務管理方面的政府財務代理。中央銀行可以買、賣聯邦、省以及英國和美國政府發行或擔保的有價證券和一部分商業債券,可以買賣貴金屬和外幣。它可以接受聯邦政府、省政府、特許銀行以及加拿大付款協會成員的無息存款,也可以接受外國中央銀行的存款。
中央銀行可以向特權銀行或在中央銀行有存款的CPA成員機構發放不超過6個月的有抵押的貸款。聯邦和省政府也可以向中央銀行告貸。中央銀行必須公布它的放貸利率,這便是央行利率(the Bank Rate)。
在加拿大,唯一的發行鈔票權屬於中央銀行。中央銀行是根據公眾的需要而定量發行鈔票。在1995年,平均有十億張鈔票在市面上流通,總值大約為二百六十億。
二 貨幣制度
加拿大的貨幣制度以十進位為基礎,貨幣單位是元(dollar,符號Can$)。中央銀行有唯一的鈔票發行權。聯邦政府則有唯一的硬幣發行權。政府是通過加拿大皇家鑄幣廠發行硬幣的。目前市面上流通的加拿大貨幣為:
硬幣:一分,五分,十分,二十五分,一元和二元;
紙幣: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一千元。
自1939年以來,加幣一直都是屬於固定匯率,但比例有所變化。自1950年10月2日起,加幣開始成為浮動匯率。在其後的兩年中,外幣兌換控制條例先後被取消,加幣對美元的比價也起落不定,從低於美元到超過美元,現在則又回到低於美元的價位。
在60年代初,由於外資流入加拿大的數量劇降,加幣面臨壓力,相對美元大幅度貶值。加拿大當局為了穩定匯率,開始拋售外幣,並向國際貸幣基金,美國及英國大幅度舉措。1962年5月,加拿大又恢復到固定匯率政策,將加幣定在0.9250美分的匯率,允許浮動的範圍為上、下各一個百分點。
1970年5月31日,加拿大政府再次解除固定匯率。最初階段加幣和美元基本上相等。但在1977-1986年間,加幣開始貶值,最低時曾降到1986年的0.69美分。1991年加幣反彈到0.89美分,但從此之後又開始下跌,1997年底的匯率基本上保持在0.71美分左右。
三 金融機構的管理
(一) 有關規定
新的《銀行條例》,《保險公司條例》和《信託與貸款公司條例》允許金融機構在國內外進行更大的競爭。新規定增加了各類金融機構之間相互擁有的機會。
新的立法也消除了金融業中的一些分工: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向消費者和公司放貸的權利增加了;銀行和信託公司可以擁有保險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可以擁有信託公司。所有的機構都可以同它們的信用卡顧客推銷其下屬公司的服務項目。
這三項新的立法規定,銀行、信託公司、放貸公司和保險公司必須向顧客公布它們貸款的成本和收費的成本。雖然銀行可以擁有保險公司,但是不準通過它們的分行去推銷的保險項目包括:信用卡保險,房屋貸款保險和旅行保險。
加拿大的銀行作業是由銀行法管制的,該法對銀行的成立,儲備金(1994年以後被廢除)比例,什麼是銀行可做和不可做的事情,均有詳細的規定。銀行法通常是十年左右修正一次,從1871年以來,主要的修正共有11次,最近的一次在1991年。
新的銀行法和原先的一樣,規定銀行的股東必須分散,不許任何個人或集團擁有10%以上的股份,同時銀行不準從事汽車租賃業務。
(二) 金融機構督察
金融機構督察(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負責執行銀行法,保險公司法,信託與貸款公司法,和其它的有關立法。金融機構督察向財政部長負責。督察辦公室的職責包括督銀行、信託公司、保險公司、貸款公司、信用合作社、投資公司和受聯邦管轄的養老金機構。
督察的職責包括:
1 檢查金融機構的事務,以確定有關規定是否被遵守,以及機構的財務是否健全;
2 通過檢查,確保這些機構的作業符合存款戶、保單持有者、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
3 每年至少向財政部長作一次工作彙報;
4 充當財政部長的金融機構事務顧問。
(三) 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
存款保險公司(the Canada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簡稱CDIC)成立於1967年,其成員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和貸款公司。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主要功能是對存款戶的存款進行保險,最高保額為六萬元加幣。它的目的包括:促進各成員機構高標準的商業和金融操作;促進並且高加拿大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和競爭力。
由於CDIC的存在,加拿大一般銀行的存款戶都可以對其存款的安全性高枕無憂。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CDIC所擔保的六萬元是加幣,因而外幣存款不在其保險範圍內。
CDIC 的董事會共有九名董事,其中之一由院督(Covernor in Council)任命為董事長,其餘八名分別為:加拿大銀行行長,財政部副部長,金融機構督察和一名副督察,外加四名來自私營機構的董事。
(四) 加拿大付款協會
加拿大付款協會(the Canadian Payment Association,簡稱CPA)成立於1980年,它是一個受政府規定製約的公共目的組織,其任務是「建立和運行一套全國清賬和結算系統,並規劃全國支付系統的發展」。加拿大銀行和特許銀行是該協會的法定成員,其它接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亦有資格參加該協會。
CPA在電子結算,自動 款機,電子轉賬、電子資料交換和其它各種迅捷高效率的支票 結算系統等方面均發揮了關鍵性的作用。
(五) 新技術
銀行和證券業目前面臨的一些問題包括新的資訊和通訊技術的出現。在過去的二十年中,電腦技術使得自動櫃員機和日息的計算成為可能。今天,股票和債券市場可以說已經是全球一體了,一天二十四個小時都在交易。全球的投資、貨幣兌換和股票買賣都可在一個地方進行。
美國與歐洲和投資商正在採取行動,以利用這一新生技術。由於加拿大金融界的規模相對比較小,它將依靠新的作業規定和與外國金融公司的合作來跟上這些最新的發展。
四 各類金融機構
(一) 銀行
銀行的業務包括:接收存款,放貸,證券和外幣買賣以及保險箱業務。目前,加拿大銀行的資產已經超過7770億加幣,其中30%以上為外幣。
1 兩類銀行
1980年的《銀行法》允許建立外國銀行或少數人控股的銀行,即所謂的B類銀行。而A類銀行則屬於傳統的銀行,任何個人或團體都不得擁有10%以上的股份。1988年,A類和B類銀行又被改稱為一類和二類銀行。這兩類銀行的區別主要仍是股權的情況的不同。截至1994年8月,加拿大共有7家一類銀行和53家二類銀行。
1987年新的立法允許銀行擁有證券行。1991年的立法允許銀行擁有信託和保險。金融服務業傳統的"四大支柱"(銀行、信託、保險和證券)從此合而為一。
2 特許銀行(Chartered Banks)
加拿大的特許銀行是由國會特許批准,根據《銀行法》開展業務的。在過去的一個半世紀中,銀行系統發展出一套全國分行的網路。雖然現在的特許銀行的數目比本世紀初的時候少,但分行的數目卻大為增加。目前國內銀行分行的數量高達7,971個,在海外60個國家開設300個辦事處。
加拿大國內的特許銀行經歷了許多次兼并和合併。1901年34家特許銀行到了1931年僅剩10家。1953年,成立了麥肯太爾銀行。1955年多倫多銀行和道明銀行合併,成立了多倫多道明銀行。1956年巴克萊銀行和加拿大帝國銀行合併;1961年加拿大商業銀行和帝國銀行合併,成立了今天的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
現在加拿大的特許銀行一共有八家,其餘的六家為:滿地可銀行,諾瓦.斯高莎銀行,加拿大省銀行,皇家銀行,國民銀行和麥肯太爾銀行。它們當中歷史最久的是滿地可銀行;資金最大的是皇家銀行。
(二) 信用社
加拿大的信用社是消費者共同擁有的一種金融機構,每個存款戶都是股東。它提供儲蓄、貸款、支票等業務。截至1993年底,加拿大共有2,553家信用社,975萬名成員,資產超過900億元加幣。
(三) 信託公司
加拿大的第一家信託公司成立於1872年。目前加拿大的71家信託公司在全國有1,100多家分行及六百五十多家地產辦事處。
加拿大的信託公司可以根據聯邦或省的法律成立,並且允許跨省營業。它是唯一經政府授權可以提供信託業務的公司,其職能包括充當執行人,受託人和財務代理等,包括對財產和投資的管理。
信託公司也接受存款和支付利息。這些存款相當於受託款,其本金和利息均由信託公司本身保證。由於信託公司通常支付的利息較高,營業時間較長,其零存與定存業務在過去10年中增長了300%以上。
信託公司的服務對象包括企業和個人。服務項目包括:股票的註冊與轉讓,紅利的分發和其它股東服務,債券的託管,養老金的託管等等。目前這一行業的資產超過2,950億元加幣。
(四) 保險公司
加拿大的保險公司或會社都必須向各省的保險當局註冊或申領牌照,然後才能營業。截至1995年底,向聯邦保險部註冊在案的共有29家會社和346家公司。
根據1992年的《保險公司法》,保險公司發放商業貸款和消費者貸款的權力有所擴大,但它們仍然無法接受存款。新的規定將使保險公司的壽險客戶直接享受該公司經營狀況的利益,公司必須公布資料,使客戶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客戶還有權在公司內投票。
新規定將保險公司變成普通的股份公司,而不是以前的那種由保單持有者擁有的「共有公司」。這一改變使公司得以發行優先股,並改善它們的借貸能力。
1 人壽與健康保險
加拿大的人壽保險市場非常國際化,競爭也極為劇烈。開展這項業務的保險公司除了加拿大公司之外,還有美國的,英國的和歐洲的公司。同時許多加拿大公司也在海外成功地經營了許多年。
目前在加拿大的140家人壽保險公司中,79家是加拿大註冊的,48家美國的,2家是英國的,11家來自歐洲大陸。其中113家根據聯邦法註冊,提供了88%的壽險業務。
加拿大多數的人壽保險與健康保險公司由聯邦政府管制,以保證投保人的利益。政府人員定期檢查保險公司,以確保其精算負債足以支付理賠。公司必須將年報定期上交聯邦金融機構督察辦公室,列明公司的資產、負債、營收、付財以及其它的財務資料。
執業的保險公司必須先在所在的省份領取執照。各省的政府對執照、經紀行為、合同內容、客戶服務及投訴等都有一系列相應的規定。
截至1995年底,加拿大人擁有一萬六千億元加幣的壽險保單,比1994年多出了七百億元,較十年前更是多出了一倍。其中的88.6%是買自加拿大的公司,其它的買自美國,英國及歐洲的公司。
1995年,加拿大人擁有壽險客戶約有1,300萬人,團體客戶有111,100個,總投保人數約為2,280萬人。目前團體投保約佔總數的51.4%,個人投保佔48.6%。在團體壽險中,62%是僱員團體,9%是工會會員和協會會員。在個人壽險中,40%是長期儲值性的,60%是短期無儲值的。若將未投保人排除在外,1995年底加拿大人壽保險的全體投保人的平
均保額為99,100元加幣。加拿大83%的家庭擁有各種形式的壽險,平均每個家庭的投保額為174,500元加幣。
2 健康與殘廢險
投保於私營的健康與殘廢險的人數持續上升,1995年的團體投保人數為:480萬人投長期殘廢險,160萬人投短期殘廢險。個人投保數為709,000人。
購買額外醫療保險的人數為1,250萬人,他們可以獲得省政府社會保險範圍之外的服務,1995年,共有270萬工人和他們的400萬個家屬享受了牙醫保險。
3 財產及災難保險
普通保險是指人壽保險以外的一切保險。它是1804年首次被引進加拿大,1809年出現了加拿大首家普通險公司。1994年普通險公司的保費收入為160億元加幣。
目前全國性的普通險大公司約有一百家,其它的一些公司多是地方性或專業性的。
1994年,53.1%的保費來自汽車保險,財產險(包括火險、個人財產、地震、爆炸、偽 造、陸上運輸、偷盜、天氣及風暴等)佔32.9%。第三責任險及其他災害險佔14%。
外資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普通保險市場上所佔的比例極大,其中英國公司尤為突出。1994 年英資公司的市場佔有率達22%,加拿大公司佔38%,其餘的外資公司約佔40%。
(五) 證券行
加拿大證券行協會(The Investment Dealers Association of Canada,簡稱IDA)是證券業中自我規範的機構。其成員負責95%以上的證券交易。IDA的作用是:通過研究,公告和介紹,建立並貫徹高標準的業務程序,一個儲蓄政策的框架以及促進資本增值和有效分布的投資。
IDA是1916年應聯邦政府戰爭貸款的要求而成立的。現在的成員已包括125家證券行,26,000名從業人員。
為了保護投資者和IDA的成員,發展和實施一套恰當的自我規範程序是極為必要,而且必須保持連續不斷。IDA的成員必須符合商業行為的高標準,維持足夠的資金和保險,並且要表現出它的經驗和能力。進入該行業的人必須是品德良好,並且學完了規定的課程。
「加拿大投資者保護基金」是IDA和各交易所資助的。IDA的成員一旦倒閉,投資者的利益可以從該基金處得到賠償。
所有的這一切規定和設施,都保證了投資者及證券業的利益以及證券市場的公信度。客戶若對IDA的成員有任何不滿,都可以向IDA出投訴。
五 股票融資
(一) 有關股票的規定
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向市場發行股票。組建公司的文件及修正件將確定公司是上市公司還是私人公司。
證券業的監管是屬於省政府的職責範圍,各省都對證券的銷售有立法規定,此外,政府對招股書、個人出售股票的登記以及特殊銷售證券的方法都有詳細的專門規定。
每省都設有證券委員會或類似的機構,來監督證券買賣的公平性。他們有權調查可疑的交易,對於違規者,他們有權施以罰款和其它懲罰性措施。
在一般的情況下希望上市的公司必須將招股書及有關材料遞交給證券委員會,或向其他同類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必須詳細說明公司的業務性質,財務結構和上市的股票。
礦業、石油和天然氣公司必須額外交地質報告。所有的財務報表都需通過審計。上市公司必須及時讓投資大眾了解公司的業務進展情況。
(二) 股票交易所
加拿大的證券交易多數由各個省份來進行規範。聯邦的《刑典》和公司立法只對些活動有效,證券法的立法和執法都是由省政府控制的。由聯邦規範的金融機構的一些證券活動則歸聯邦的"金融機構督察辦公室"來規範。
隨著金融業規定的放寬,新的團體不斷進入證券交易領域。這些包括非居民、銀行、保險公司和信用社等。
在設有證券交易所的省份,證券委員會將許多權利都下放給交易所。因此交易所負起了監督交易的責任,包括對交易的具體條件的規定,對不符規定的公司予以除牌,規範交易所成員和公眾之間的交易,對違規的成員予以懲罰。
此外,股票經紀還必須向證券委員會登記,其僱主經紀行也必須得到交易所的批准。違規的人員或公司均可能被吊銷登記和批文。因而各省的證券管理人員和交易所對股票經紀有著直接的控制。這套控制系統一直都在被強有力的執行著。
目前加拿大共有五個交易所,他們分別是:多倫多,滿地可,溫哥華,阿伯塔和溫尼伯。另外還有三家期貨交易所:多倫多,滿地可和溫尼伯。多倫多股票交易所的交易價值約佔全國的81%,它在1993年的股數交易量為148千萬股,金額為1,470億元加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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