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離婚協議歸一方所有房產,過戶時要求原配偶到場配合的問題

出售離婚協議歸一方所有房產,過戶時要求原配偶到場配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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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處理一個案件,涉及出售離婚協議歸一方所有房產,在過戶時要求原配偶到場配合的問題,平常諮詢類似情況不少,在此權作簡要分析分享。

案情:

房產是業主與前妻婚內購買,產證登記是業主個人、無共有權人,後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業主,後向買家出售,由中介居間簽訂三方合同,而後網簽、資金監管全額到賬,然後交契稅、個稅、增值稅,至辦理過戶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要求業主前妻到現場簽字,即使業主到檔案館將蓋了檔案館證明材料專用章的離婚協議書仍無濟於事。

這個局面下,解決方案可以有:

一、業主前妻能夠出面協助到場簽字配合辦理;

二、業主前妻無法出面配合的情況下,考慮由業主做離婚析產確權訴訟,確認房產歸業主個人所有,持生效判決至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三、前兩個方案只考慮了業主前妻能不能配合的問題,但通常出現這種情況、交易過程拉長後,監管資金雖然到賬、但無法辦理過戶業主遲遲拿不到錢,另外再加上近一兩年房價波動較大的情況下,更大的可能是業主不再配合了,業主心態變了,可能會藉機認為合同履行遇到客觀障礙、履行不能,隨即發個解除合同通知之類的,這時買家得果斷安排起訴業主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協助過戶;訴訟中兩個事情的安排是必要的,一是對房產做訴訟保全,一是落實到業主前妻身份戶籍信息,一旦出現法官也流露出認為「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要求業主前妻到現場簽字」這一情形是合同法110條中的合同履行不能的客觀障礙時,甚至向買家釋明是否變更訴訟請求為解除合同、主張違約賠償時,申請追加業主前妻為第三人則是非常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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