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生命周期與其相應的法律配置(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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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四)
今天時間有點緊,有種要斷更的預感,所以,說什麼也要把今天這篇發出去,這是給自己的承諾。
天價離婚案很多人都聽說過,通常就是指在婚前或創業前,沒有做好財務上的布局,因為離婚而對家庭進而對事業有了巨大阻礙,且付出了昂貴代價的離婚案。我沒有去看詞條,但總歸是這麼個意思。
這種離婚本可以用以一種更為體面,損失更小的方式規避掉。那就是婚前財產協議,或婚姻財產協議。結婚前可以用的就是婚前財產協議,婚姻中的創業之前可以用婚姻財產協議。
這兩種協議的作用一方面是理清雙方的財產,隔離財產,保障弱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可以在婚前約定婚後的財產制度,明確未來夫妻雙方權利義務。創業前呢,可以用這種方式約定未來的財產制度,比如債務承擔、未來股權等問題,可以展示給風投,作為條件,以在創業後,起到財產隔離,保障各方利益。
我也舉個栗子,比如鄧文迪和默多克,鄧文迪女士是默多克先生的第三任妻子,前兩次的離婚都對他的財富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分走了他所掌控的集團的很多股份。所以在他與鄧結婚前,就簽署了非常嚴格的婚前財產協議。但是聰明的鄧女士用了試管嬰兒的這個方法也拿走了默多克的不少財產,以及潛在的財產權,從而用婚前協議的漏洞得到了一些財富。但默多克的各種股權沒有因此而受損,生意上一如既往的好,又迎娶了第四任美麗的妻子。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這個法條是婚前或婚姻財產協議的存在並且效力強大的法律基礎。但是如何運用是一個好律師應該指導你的。我放一下我經常用的一個協議模版,這僅是一個模版,大家運用的時候需要結合自身情況再加以完善。
今天時間有點急,沒有說清楚,反正陣地在,明天接著說。婚前財產的界定還是有點複雜,比如現金,又沒有寫名字,如何界定他是你的還是我的,婚前的還是婚後的。慢慢來。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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