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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毆打過程中的還手行為該如何定性?

被毆打過程中的還手行為該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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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某,男,系某印刷公司員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後被批准逮捕。被害人魏某,男,某印刷公司員工,系被告人陳某的指導師傅。案發當天,因工作問題,陳某被魏某責罵並踢了一腳,陳某向公司主管投訴未果。次日零時許,陳、魏二人再度發生爭執,魏某先動手與陳某相互推打。後魏某將陳某按在地上毆打時,陳某用在地上摸到的鋁片將魏的右手、右腳多處劃傷,然後逃至公司門口時,被保安抓獲。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魏某所受損傷為輕傷。據此,公訴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陳某提起公訴。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中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是在進行正當防衛的前提下所造成的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結果,防衛人只應對造成的重大損害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對防衛過當致人輕傷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在雙方又一次的爭吵過程中,魏某先動手打人、踢人,並將陳某打倒在地上,陳某出於自衛而隨手在地上撿起鋁片反抗防衛,在防衛過程中劃傷魏某,造成魏某輕傷。陳某是在被毆打過程中防衛而打傷魏某,但魏某是空手,沒有用工具毆打陳某,而陳某防衛時卻拿著工具,因此應是防衛過當。但防衛過當只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才負刑事責任,本案被害人的傷只是輕傷,因此,陳某不應負刑事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魏某作為陳某的指導師傅粗暴對待同事,踢打了陳某。後來在雙方爭論過程中,又先動手踢打陳某多下,陳某不憤而踢回魏某一腳,魏某就追著陳某打,陳某被踢打在地上,魏某仍然毆打陳某,出於自衛陳某隨手抓了一塊鋁片劃向魏某,從而致魏某受輕傷。陳某是在被毆打過程中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施的必要的防衛,陳某的行為是為保護自己,屬於正當防衛,因此,陳某不負刑事責任

以上兩種意見,都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起因於被害人魏某對他的毆打,在對危及自己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時,用隨手撿來的鋁片進行反抗,防衛意圖明顯,只是有否超過必要限度的區別,即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問題。筆者認為,被告人陳某在被毆打過程中進行防衛,用鋁片劃傷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輕傷,並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應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

處理結果: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判決被告人陳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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