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濤刑法案例匯總(十)

柏浪濤刑法案例匯總(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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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銀行案:甲乙丙丁四人商量好盜竊自動取款機里的現金,預謀時說的是去「偷」,但在踩點之後,他們都帶了獵槍、砍刀、撬棍等專業作案工具,到了一個銀行的分理處。甲乙丙三個人進入銀行裡面,此時已經是凌晨2點,丁拿著砍刀在銀行外面望風。甲乙丙進去之後,找到了取款機的保險柜,甲乙兩人用撬棍撬,丙拿著獵槍在裡面望風,此時報警器響了,銀行值班人員發現後就喊「誰,幹什麼!」於是甲就把丙的獵槍要過去,用獵槍朝看保險柜和銀行值班室連開了幾槍,但不是瞄準人開的,主要是為了威脅銀行 值班人員。乙和丙此時沒有做什麼,就看著甲開槍。後來四個人逃跑了,沒有人受傷。甲和其他同夥是否均構成搶劫罪,如果都構成,是事後轉化搶劫還是臨時起意直接升級的搶劫?

解析:四個人商量好去盜竊,但都帶上了兇器,所以至少屬於攜帶兇器盜竊。在值班人員發現他們後,使用兇器來威脅值班人員。這種行為構成直接升級的搶劫,還是事後轉化搶劫,判斷標準就是使用暴力的目的是否為了繼續取得財物?如果不是為了繼續取得財物,而是為了抗拒抓捕,那麼構成事後轉化搶劫,如果是為了繼續取得財物,那麼構成直接升級的搶劫。而這個關鍵細節題中並沒有交代。因此有兩種可能性。不過,無論是事後轉化搶劫,還是直接升級的搶劫,其他人均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因為雖然其他人沒有實施暴力行為,但是具有實施暴力行為的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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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取錢案:甲在路上撿了乙丟失的一張銀行卡,就想到銀行的自動取款機上取款,但甲完全不知道密碼,試了幾次後沒有取出現金。銀行工作人員發現甲有點鬼鬼祟祟,就問甲怎麼回事,甲立即棄卡逃走,但還是被銀行工作人員抓獲了。甲涉嫌的罪名是什麼罪名?屬於未遂犯,還是不能犯? ????

解析:甲撿拾卡並據為己有,屬於侵佔卡,但不構成侵占罪,重要的是使用行為。到ATM機上使用,本應定盜竊,但司法解釋定信用卡詐騙罪。這些是前提知識。

這些前提知識中蘊含一個預設前提,在機器上的使用行為具有取出現金的危險性和可能性,比如知道密碼,或者根據某些線索,知道可能的密碼。如果完全不知道密碼,完全是瞎猜,碰運氣,由於猜中的概率非常低,而且試錯次數有限,這種前提下,如果沒有成功,不定未遂犯,而定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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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撒酒瘋案:乙聚會喝酒醉了,讓甲開車接自己。甲接上乙後,在高速路上行駛中,乙在車上撒酒瘋,甲只好停車在最邊上。乙打開車門,下車又在路上撒酒瘋。甲無法將乙拉回車裡,就駕車離去。後發現乙被車撞死,對甲如何處理?

解析:甲具有作為義務,來源根據是自願接受行為,這種行為導致乙的法益對其產生依賴,但是甲不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因為價登性的程度沒有達到故意殺人罪的程度。沒有達到這種程度的理由是,第一,甲的作為可能性,也就是履行作為義務的條件比較低,比較困難,因為甲無法將乙拉回車內。第二,被害人自陷風險。乙自己在高速路上撒酒瘋,將自己置於危險境地。由此導致甲的過錯程度和可譴責程度相對降低。雖然甲不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但構成程度較低的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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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客強姦案:甲男帶女友乙參加黑道大哥丙的聚會,三人在包房裡唱歌時,丙要強姦乙,甲默許,然後走出包房。甲是否構成不作為幫助犯?

解析:甲有無救助乙的作為義務是關鍵。第一,甲帶乙參加聚會,不會給乙創設危險,因為丙一開始沒有強姦意圖,這個聚會不是丙一開始設的局。因此,甲帶乙參加聚會不是先行行為,不會因此產生作為義務。第二,甲乙是戀人關係,沒有刑法上的保護義務。第三,特定領域。特定領域要產生作為義務,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行為人是這個特定領域的管理負責人,是自己的地盤。二是行為人對特定領域發生的危險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第一個條件不符合,因為歌廳有管理者,而且包間不是甲訂的,而是丙訂的。第二個條件也不完全符合,歌廳的管理者、服務員對包間具有管理檢查職責。因此,甲不構成不作為的幫助犯。但值得道德譴責。(這種行為在德國可構成見危不救罪)。如果丙一開始就想強姦,甲也知道,還帶乙去,也構成強姦罪的共犯。如果包間是甲訂的,是甲邀請丙來聚會,則甲有救助義務,因為自己是包間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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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扭送案:甲撬開一輛摩托車正準備騎走,被行人乙發現,乙抓住甲不讓走,說給一千元,不給一千元就報案。甲不願意給錢,執意要走,乙抓住不放,甲就打乙,雙方廝打起來。甲將乙打成輕傷。甲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解析:乙有權利制止甲的犯罪行為,所以乙抓住甲是可以的。但是,乙不能以此作為敲詐勒索的手段。乙實施敲詐勒索罪,屬於不法侵害,甲對乙的不法侵害可以進行正當防衛,而且防衛的手段並不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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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擊教唆犯案:甲教唆乙盜竊,乙盜竊時甲也在距離現場五十米處。乙盜竊到財物後逃跑,被害人丙就追乙。乙跑到甲的跟前,將財物扔給甲。丙把甲打倒,輕傷,奪回財物。丙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解析:1.盜竊既遂後被害人當場能夠挽回財物的,屬於正當防衛。2.丙對甲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分兩種情況。(1)丙知道甲與乙是共犯,從其手中奪回財物,屬於正當防衛,因為甲此時的作用不是教唆,而是幫助窩藏贓物,由於該窩藏行為仍具有當場性,丙能夠當場挽回,故成立正當防衛。(2)丙不知道甲是共犯,以為是路人,則丙應先向甲說明事實,提出返還請求,甲若不還,丙奪回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過屬於對侵占罪的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也即,主觀上以為是侵占罪的不法侵害,實際是盜竊罪的不法侵害,後者可以包容評價為前者,在前者範圍內主客觀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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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領案一:乙與丙簽訂了買賣合同,乙向丙付了款,準備去丙處提貨,甲得知此事,冒充乙從丙處提了貨。對甲如何處理?盜竊罪?詐騙罪?兩者間詐騙?三角詐騙?誰是被害人?

解析:貨物還在丙手裡,丙對貨物仍擁有所有權及占有權。甲欺騙丙,使丙產生認識錯誤,丙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了財物的所有權及占有權,甲構成詐騙罪,兩者間詐騙。後續需要注意的是,雖然丙是直接受害人,但是如果在民法上,丙有理由證明甲是表現代理,則丙可以不再向乙交付貨物。不過即使如此,也不能改變丙是直接受害人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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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領案二:乙將貨物交付丙保管,甲得知此事,冒充乙,欺騙丙:我是乙派來的,讓取回貨物。丙不知情而交付。對甲如何處理?

解析:乙將貨物交付丙保管,這表明,丙雖然沒有所有權,但有占有權,在佔有貨物,並且負有保管義務。這表明丙有處分權。甲欺騙丙,丙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物,甲構成詐騙罪,是兩者間詐騙。由於丙有處分權,是合格的處分人,所以甲不構成盜竊罪的間接正犯。甲不構成三角詐騙的理由是,丙是受騙人和處分人,也是受害人,因為丙因保管義務而負有賠償責任。當然,如果丙可以主張甲是表現代理,則丙不是受害人,則甲構成三角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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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領案三:乙將行李寄存在火車站寄存處,保管員丙給了乙一個寄存牌,上面是個數字型大小碼,制度是取行李時認牌不認人。乙不小心弄丟了寄存牌,甲撿到,冒領了行李。對甲如何處理?

解析:存包制度是認牌不認人,那就表明,保管員沒有審查身份的義務,保管員沒有受騙,沒有產生認識錯誤,因此甲不構成詐騙罪,而構成盜竊罪。這也是機器不能被騙的主要原因,因為ATM機只認密碼,不核實人的身份。犯罪人只要將密碼輸入正確,ATM機就會吐出錢來,ATM機不存在產生認識錯誤的問題,它是只認密碼不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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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環碾壓案:夜裡,甲開車不慎將行人丁撞暈在路中央,甲逃逸。五分鐘後,乙開車未注意到丁,壓了過去,也逃逸。五分鐘後,丙開車未注意到丁,壓了過去,也逃逸。半小時後救護車趕到,發現丁已經死亡。能夠查明,甲只是將丁撞暈,但無法查明丁是在乙壓後死亡,還是在丙壓後死亡。對甲乙丙如何處理?

解析:根據介入因素三標準,甲與丙死亡有因果關係。對於乙來講,有兩種可能的情況,第一種是乙壓死了丁。第二種是乙沒有壓死丁,根據介入因素三標準,此時乙與丁的死亡有因果關係。綜合兩種可能情況,可以認定,乙與丁的死亡有因果關係。對於丙來講,有兩種可能的情況,第一種是丙壓死了丁,第二種是丙沒有壓死丁。對此需要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死亡結果不認定給丙。最終結論,甲乙與丁的死亡有因果關係。丙與丁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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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酒下毒案:屋主甲回家,在家門口發現幾個賊在搬他的東西,他看到賊打算搬走的東西很多,但開的車卻很小,估計這些賊要分好幾次才能將東西全部搬完。趁著賊將第一批東西開車搬走以後,他回到自己的房間,向一瓶紅酒里投毒,希望賊再回來的時候喝下,然後退出。同時他還報了警。警察悄悄地來到了案發現場,等待這群賊回來以便抓捕。甲怕警察誤喝紅酒,就打電話告誡千萬別喝,但未告知為什麼不能喝。警察在等待中渴了,認為甲說不能喝紅酒,可能是吝嗇,便喝了紅酒,中毒死亡。兩小時後那些賊回到現場,看到死亡的警察,很納悶,搬了東西就走了。對甲如何處理?

解析:甲構成同一犯罪構成內的打擊錯誤。依據具體符合說,甲給小偷投毒,著手點在小偷接近毒酒、準備飲用時。由於不符合這條件,甲的故意殺人罪構成犯罪預備。甲對警察死亡構成過於自信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依據法定符合說,甲對小偷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預備,對警察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想像競合,擇一種罪論處,定殺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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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門案:被害人ABC躲在屋裡躲避追趕他們的甲乙丙等人,甲乙丙找到A等人躲藏的房間後用力砸門,邊砸邊喊,「再不開門,進去打死你們」。ABC三人非常害怕,就想跳窗逃走,雖然只有兩層樓,因為跳的太急都摔死了。對甲等人如何處理?

解析:先假定甲等人有傷害的故意。故意傷害罪的著手實行行為,是指對他人的身體健康製造緊迫直接的危險。然而,用手砸門行為只是一種威脅行為,而且隔著一道門,這是一種障礙,砸門行為不會給他人的身體健康製造緊迫直接的危險,所以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著手,因此故意傷害罪構成犯罪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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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老鼠藥案:某個人數很少的村莊,有對夫妻天天吵架。有一天,丈夫乙去村頭的藥店購買大量的滅鼠藥,聲稱是要滅老鼠。藥店店主甲知道乙家的房子很小,不會有老鼠,而且上周買過老鼠藥,滅過一次老鼠,這次很可能要用老鼠藥來殺他妻子,但甲仍然把大劑量的老鼠藥賣給乙。乙用這些老鼠藥毒死了他的妻子,然後自己也喝老鼠藥自殺。對甲如何處理?

解析:該案例的考點是,中立的幫助行為,能否構成幫助犯?判斷標準是兩個,一,客觀上,看該行為對法益的侵害程度是否達到實質緊迫的程度?二,主觀上,行為人對實行者的犯罪是否具有確定性的明知?樹立這兩個標準,是為了在保護正當職業的自由權利與保護法益之間取得一個平衡。本案中,客觀上,銷售老鼠藥的行為對於被害人的生命沒有製造緊迫的危險,因為該丈夫買到老鼠藥後,距離殺人還有一個過程。主觀上,店老闆是單方面的猜測,而不是確定性的明知。綜合判斷,店老闆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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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在夜店認識,二人相約開房,乙的要求是甲必須戴安全套。甲答應,但後悄悄摘掉。乙事後得知,便告甲強姦。甲是否構成強姦?

解析:強姦罪所保護的性自主權,不僅包括,是否願意發生性行為的自主權,還包括願意以何種方式,何種條件發生性行為的性自主權。因此甲男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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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問題」案:甲系交警,因醉酒與乙的車剮蹭,甲全責。後二人發生爭吵,隨後甲打電話給丙請他幫忙「解決問題」,隨後丙又給丁打電話,讓其叫上一幫兄弟前來解決問題。丁及其馬仔到了之後,甲因有事隨即離開現場,後來丁與乙起了衝突,在打鬥的過程中丁中的一員不小心打死了乙。問:此時甲、丙如何定罪?

解析:甲醉酒與乙的車刮蹭,並且負全責,表明甲在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

甲丙丁是否構成聚眾鬥毆罪,需要考察乙是否也具有不法侵害的意圖,如果有,則大家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在這個前提下,過失致人死亡,也要定故意殺人罪。當然只對首要分子和直接導致人死亡的行為人定故意殺人罪。由於甲提前離開,因此不是首要分子。而丙也不在現場,也不是首要分子。丁是首要分子。如果乙沒有不法侵害的意圖,那麼甲丙丁屬於故意傷害罪的共同犯罪,並且應當對屬下的過失致人死亡負責,最終定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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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類污染案:甲清楚自己的化工企業排出的污水會造成河中的魚類死亡。當地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對生態環境造成這樣的損失,但他的企業通過合法途徑拿到了排污許可和其他證照,排出的污水造成魚類大量死亡。甲是否構成是否構成污染環境罪?

解析:當地法律明確規定,禁止這種污水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失,比如魚類死亡,那麼,甲的企業能夠通過合法途徑拿到排污許可,只有兩種可能。第一,甲的企業隱瞞所排放物質的毒害性,根據虛假申請材料拿到排污許可,或者甲的企業向環保部門行賄,環保部門濫用職權,發放排污許可。第二,甲的企業沒有隱瞞排放物質的毒害性,也沒有行賄,而環保部門玩忽職守,沒有認真審查,而發放了排污許可。甲也知道,自己能夠獲得排污許可,是由於環保部門疏忽大意所致。

就第一種可能的情形而言,甲的行為違反了國家規定,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違法性,這個排污許可在實質上屬於違法獲取,在刑法上構成污染環境罪。

就第二種可能的情形而言,這屬於特別認知的問題,環保部門沒有認識到毒害性,但是甲認識的毒害性。這就類似於以下案例,一名生物學博士在餐廳做服務員,發現廚師疏忽大意做的菜用了劇毒蘑菇,但仍然端給客人。生物學博士應當構成故意殺人罪。甲就類似於知名生物學博士。雖然甲沒有違反形式上的排污許可的行政法規規定,但是甲仍然違反了關於環保方面的國家規定,因為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對環境造成這種危害和損失。而甲是認識到這一點的,所以甲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因此甲構成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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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時間案:張三李四,共同殺害了王五,然後各自逃匿。張三在逃亡途中,給警察打電話,說自己想投案自首,但是害怕李四會傷害自己的家人,所以請求警察先抓住李四,並且告知警察李四的藏匿地點。警察根據張三的線索,抓住了李四,然後通知張三。張三自動投案。張三構成自首?立功?

解析:張三首先構成自首。張三協助抓捕李四,是否構成立功?司法解釋規定,立功的時間是到案後。基於此張三不構成立功。理論上的觀點認為,立功的時間可以是犯罪後,到案前。基於此張三構成立功。理論上的根據是,設立立功制度從寬處罰的根據是,犯罪人幫助司法機關查獲犯罪,節約了司法資源。張三犯罪後,到案前協助抓捕犯罪人,同樣節約了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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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案:甲是建築工人,在建築工地負責看管塔吊,塔吊是建築公司所有的,工地有施工經理。某日,甲對乙謊稱塔吊是自己的,以八萬元賣給了乙。塔吊原價是十一萬元。對甲如何處理?

解析:甲雖然看管塔吊,但沒有佔有塔吊,塔吊由施工經理佔有。甲的一個行為對建築公司構成盜竊罪,數額是十一萬元,對乙構成詐騙罪,數額是八萬元,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有的同學認為,甲的行為是一種民法上的無權處分行為,因此不構成犯罪,這種思維是錯誤的,民法和刑法不是對立排斥關係。如果按照這種思維,所有的財產犯罪都是民法上的無權處分行為,都不應當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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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案:甲對乙說:「我有你的裸照,你不給三萬元,我就曝光。」乙說自己眼下沒那麼多錢。甲要求乙將其蘋果手機質押給甲,等乙交付了三萬元,就還手機。乙被迫答應。三日後,甲催促乙給錢,乙表示還沒有。二人爭吵,乙用暴力搶回自己的手機,導致甲輕傷。對甲乙如何處理?

解析:甲構成敲詐勒索罪既遂。乙不構成搶劫罪,因為甲對手機的佔有是非法佔有。非法佔有不能對抗所有權人,所有權人恢復所有權的行為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構成搶劫罪,但手段侵犯了甲的身體健康法益,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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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並放錢案:甲花費六千元購買了一部新款手機。乙特別喜歡這款手機,買不到,便從甲的包里盜竊了這款手機,並放進一萬元現金。對乙如何處理? ????

解析:當財物是特定物而非種類物時,盜竊罪保護的是個別財產,只要給被害人造成個別財產損失就構成盜竊罪,而不需要從整體上綜合衡量財產損失。甲所有的特定物手機被盜了,有特定的個別的財產損失,因此,乙的行為違反了甲的意志,構成盜竊罪。如果甲是超市老闆,物品是出售的商品,則乙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因為沒有違反甲的意志。

來源:柏浪濤的刑法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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