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知多少?

"無效婚姻"知多少?

來自專欄婚姻家事糾紛處理指南

首先,無效婚姻,指已經辦理結婚登記,除脅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結婚之實質要件的婚姻。其無效事由有四種: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③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④未到法定婚齡的。值得注意的是,除這四種情形外,其他的都不是無效婚姻。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其他行政訴訟。

其次,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①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與原配偶解除婚姻關係(或者原配偶死亡)的;②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已經治癒的;③未到法定婚齡者已達到法定年齡的。

再次,無效婚姻須經申請。申請人包括:(1)婚姻當事人。(2)利害關係人:①重婚的: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②未達法定婚齡的: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③有禁止結婚的近親屬關係的:當事人的近親屬;④患有不應結婚的疾病的: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是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最後期限。

第五,須經法院宣告。(1)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現無此權力),確屬無效婚姻的,申請人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2)法院適用特殊程序審理:①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力(屬於非訟案件,一審終審),不得上訴。②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涉及較多的公共利益)。(3)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扶養的部分屬於訴訟案件,故:(a)應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b)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扶養的審理可以調解;(c)對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扶養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4)當事人對無效婚姻起訴離婚的。《婚姻法解釋(二)》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六,婚姻被宣告無效的:①婚姻自始無效(指婚姻在被依法宣告無效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雖為無效婚姻,若未經法院依法宣告婚姻自始無效,不得徑行認定婚姻無效。當成有效的處理)。②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③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④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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