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反殺後話:追溯我國正當防衛演變史

崑山反殺後話:追溯我國正當防衛演變史

說到古往今來最為著名的反殺例子,莫過於秦王繞柱戲耍荊軻,那或許是我們所知道最早的正當防衛案例。

那日風蕭蕭兮易水寒,可憐的荊軻還不知道下一句其實是壯士一去兮不復還。倘若他可以提前知道的話,那日他興許會抱恙不去赴約。

最終元氣滿滿志在必得的荊軻在一堆武士的幫助下成功被反殺,遠赴西天同如來見面,而秦王則得以苟活下來,繼續大魚大肉納妃享樂。

在此我們暫且不論他們兩人間的國讎家恨或是感情糾紛,單從法律角度而言,嬴政確實也為我們樹立了正當防衛的典範。

除開帝王嬴政的事件之外,據歷史文獻記載,在我國古代刑法上,也有類似正當防衛免責的規定。如《漢律》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唐律?賊盜》亦有「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的規定。

其實,在先秦時期,《周禮》中就有規定,盜賊如果威脅到了家人,那麼殺了盜賊是無罪的。

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

——《周禮註疏》卷三十五《秋官·朝士》,[清]阮元:《十三經註疏》

在《左傳》里有過這樣一個故事,說鄭國有一個叫做游眅的貴族在回晉國的路途中遇到了人家娶新娘的,可能新娘貌美,他見到後直接就把人家搶了,要說這古人也真是大膽啊。新郎當然不樂意了,帶著人就把游眅給殺了。此時鄭國內,子展也將廢掉了游眅兒子國卿的資格,立游眅的弟弟,理由是:國卿,是君主的副手,百姓的主人,不能隨便選人。因此不能選游眅這樣的人。子展還將那個新郎送回鄉里,並讓游氏不得復仇。在這裡我們看到了防衛,也發現了做壞事不僅坑自己,還坑兒啊!

十二月,鄭游眅將歸晉,未出竟,遭逆妻者,奪之,以館於邑。丁巳,其夫攻子明,殺之,以其妻行。子展廢良而立大叔,曰:「國卿,君之貳也,民之主也,不可以苟。請舍子明之類。」求亡妻者,使復其所。使游氏勿怨,曰:「無昭惡也。」

——《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五《襄公二十二年》,[清]阮元:《十三經註疏》

到了漢代,這樣的規定更為細緻,如果有人無故進入你家的房屋車船,並且還拉拉扯扯欲行不軌之事,那麼你在那個時候殺了他是無罪的。這樣有了防衛地點、防衛條件以及時間的規定。

而到了中華法系影響最大的《唐律疏議》,也對類似的情況作了規定,如果有人毆打你的祖父母、父母,你是後來來到現場的,那麼你就應當去解救家人。解救過程中打了施暴者,如果他沒傷,放心你不會承擔任何後果。如果不小心手重打傷了,那也不會有很嚴重的後果,只是視傷的輕重從輕處罰。

法律與人倫,這是自古以來人們就爭論不息的話題。要建設完善的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家,這個問題不可迴避。我們不妨回頭看看歷史,也許我們會發現一些有用的經驗,也許我們仍舊會迷茫,但無論如何我們也知道了先民們是如何在這個問題上探討並為之實踐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以下簡稱《規劃》),落實中央關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要求,對司法解釋工作作出專門部署。

《規劃》作為今後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立項修改廢止的指導意見,旨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統一裁判標準和裁判尺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規劃》指出,要在司法解釋中大力弘揚正義、友善、互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和道德要求。要適時出台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修訂完善人民法院國際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進一步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

該規劃的提出無疑是法律上的一大進步。從最初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之間的難以界定,到如今最高法在大基調上鼓勵防衛過當。我們不可以忽視這樣一個人的力量,沒錯,就是那個正面虎頭背面青龍的「古惑仔龍哥」。

說到龍哥,就不得不提起他人生的最終章。

此前發生在2018年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的于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在案發當時,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一路向北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于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于海明,後被于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在輿論層面,當時正當防衛的于海明可以說是受到了社會各界的聲援與支持。

人生有三大錯覺:1.有人敲門 2.她喜歡我 3.我能反殺。龍哥正是犯下了人生三大錯覺的我能反殺這一條,才最終與我們陰陽兩隔。而除暴者于海明也收穫了懲惡揚善的美名。在當今社會,公民對司法活動越關注,便越有利於推動國家法治的發展和進步,也越有利於促進司法機關忠實履行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職責使命,不斷改進和完善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更能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有法務視角:有法務認為,時代在進步,法律也在進步。作為新時代集專業與素養於一身的法務代表,在司法審判中既需要秉持「法理情」邏輯規則,又需要將個案置於常情、常理、常識之中綜合考量。

對於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制度,須根據社會變遷和立法精神作出準確的把握。應對不法侵害的反擊行為是否屬於防衛過當,可以在排除適用特殊防衛的情況下,通過參考行為人採取的手段及其強度是否明顯超出必要性、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或者死亡後果來進行判斷,即防衛過當=防衛行為-特殊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重大損害。

正當防衛與否主要參考以下四點來進行判斷:

1、是否屬於防衛行為?

需要滿足四個實質要件,即:合法性、緊迫性、針對性、防衛故意。

2、是否屬於特殊防衛?

特殊防衛屬於正當防衛的一種,也就是要看防衛客體是否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行兇、殺人、搶劫、綁架、暴力強姦」等。

3、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及以上後果?

4、防衛手段和強度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目前大方向是鼓勵正當防衛,但具體情況也要等法律條例出來後我們才可以加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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