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紋身寶馬漢 「反殺」:自作孽,不可活!
來自專欄雄韜觀潮7 人贊了文章
明理客
8月27日晚,江蘇省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與順帆路的路口,紋身寶馬漢劉海龍持刀行兇直砍電動車白衣男于海明,起初劉海龍的兩個男女同夥先挑釁,最後劉反而遭於砍死。監控視頻,多角度完整地呈現了這起」反殺」案經過。
從28日開始,這一段視頻點燃網路。有網友諷刺紋身漢劉某,裝B不成被雷劈。29日晚8時許,事發地血跡依舊,不少過路行人駐足圍觀,討論「反殺」案。
據《新京報》報道,過去十餘年,紋身寶馬男劉某經常犯事,曾因盜竊、尋釁滋事等多次獲刑。
8月30日上午,《南方都市報》報道,受傷的于海明已經出院,正被羈押在崑山市看守所,于海明的妻子、小孩、老人都安全。
繼山東於歡案之後,此案經過媒體連日來密集報道,已經引起海內外廣泛地關注。於某的的行為定性為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也在法律界引發熱議。
在此,我們開門見山地申明:電動車白衣男於某正當防衛,完全無罪。法律人如果還說白衣男沒有無限防衛權,勿嘮叨你是法學出身。令世人嘆息的是,司法實踐很骨感,幾乎不認定正當防衛。
紋身寶馬漢,不作不死
正當防衛,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防衛人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防衛人對不法侵害者造成的一定損害,使其不能繼續進行不法侵害,不負刑事責任。同時,我國刑法規定了,正當防衛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該法條表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就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應該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過,修訂後的《刑法》,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設立了無限防衛。無限防衛,又稱「特殊防衛」、「無過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具體的法條,詳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參照正當防衛法律,我們根據監控視頻分析,于海明在紋身漢劉海龍「反殺」』案有無刑事責任。
首先,劉海龍乘坐的寶馬車拐非機動車道碰騎電動車的于海明,就違反另外交通法規。車上下來的一男一女一邊逞強責罵並推搡于海明,儘管女的推於的電動車靠邊。接著綠燈亮了,兩人繼續叫寶馬車霸佔非機動車道,交通爭執變升級,紋身男劉海龍持刀行兇。從而,這兩個男女構成尋釁滋事。崑山市檢方公訴時,不能忽視她倆。
劉海龍起初加入罵陣,並推打于海明。很快,劉跑回,從寶馬車內拿一把雙刃刀,拔鞘出刀沖向于海明,亂砍幾刀。於,只有空手抵擋。忽然,劉的刀掉地,兩人一起搶撿。于海明敏捷撿起刀,為了防身捅了爭搶的劉海龍,後者倒地又爬起,仍舊跑回寶馬車。於追上連砍劉海龍幾刀,劉逃往附近的綠地,倒地斃命。于海明緊握雙刃刀,沒有攻擊前面欺辱他的兩個男女,用手捂著受傷的脖子,坐等警察到場。
8月29日,網傳寶馬車內留有自製槍,和劉海龍一起乘坐的幾名同夥尿檢呈陽性。對於此傳言,有待崑山市公安局公布調查結果。
劉海龍侵犯于海明的犯罪行為,分為3階段。第一階段,他罵打于海明已經違法。第二階段,他取刀亂砍于海明,構成故意殺人罪。于海明撿起刀,面對危機生命的危險時刻,為了防身捅向爭搶的劉海龍,構成正當防衛。第三階段,劉海龍仍舊跑向寶馬車,而且對方人多勢眾。于海明會以為劉海龍又去車裡取兇器,繼續危害自己性命,於是砍他。假如網言屬實,那麼劉海龍依然取兇器殺于海明。于海明在此階段接著反制,構成無限防衛。
劉海龍「反殺」案的經過時間很快,于海明面臨生死關頭,在制凶的緊張狀態不可能精準防衛。實際上,任何人處在於海明的危急關頭,都不能冷靜地判斷加害者劉海龍下一步的行兇進展。因此,我們判斷,于海明反砍劉海龍的連貫手段,皆屬於正當防衛情節。
正當防衛是《刑法》賦予防衛者遭受不法侵害時享有的合法權利,紋身漢「反殺」案符合無限防衛的規定。因此,防衛者于海明無罪,不負刑責!
此一刑案,依法應該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相關的公檢法斷案,不能苛責于海明在當時危險的緊急情形下,理性判斷加害者劉海龍第二次跑回寶馬車僅僅是避險,不能當事後諸葛亮。
紋身漢劉海龍之死,驗證了一句俗話:天作孽,猶可恕;自作孽,不可活!
檢討正當防衛案司法現實
在司法實踐里,我國法院或機械地理解正當防衛法律或出於維穩的需要或不鼓勵私力救濟復仇,通常將正當防衛錯判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顯失公正。此類案件能夠被判處正當防衛的,幾乎鳳毛麟角。法院錯判正當防衛案,無意之間偏袒了惡人,不利於制止暴力犯罪,更嚴重地摧殘國人血性抗暴的民族氣節。
崑山紋身漢反殺案卻拘留反制男于海明,正在激起世人波濤洶湧的民意爭議,讓人不禁想起2016年山東省刺死辱母者的於歡案。其實,幾十年來一直有法學教授、律師、法官和媒體撰文反思司法現實對正當防衛案的錯誤判決。
清華大學張明楷教授,幾年前撰文《故意傷害罪司法現狀的刑法學分析》,指出:我國司法機關將正當防衛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情形相當普遍。其中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1、將典型的正當防衛認定為相互鬥毆,進而認定為故意傷害罪;2、將正當防衛認定為防衛過當,進而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北京大學陳興良教授,對司法機關錯判正當防衛案的反思和檢討很經典。他點出司法實踐里的四大誤區,誤區之1:只能對暴力行為防衛,對非暴力侵害不能防衛;誤區之2:只有暴力侵害發生的一剎那,才能實行防衛;誤區之3:只要雙方打鬥就是互毆,就不是防衛;誤區之4:只要發生死傷結果,就是防衛過當。
最高人民法院原大法官沈德詠,也撰文表示:當前正當防衛制度適用並不理想,對正當防衛掌握過嚴,對防衛過當適用過寬。激活正當防衛制度,有利於伸張正義!
斯偉江律師發文《誰能做到精準防衛?》,批評在司法現實里法院苛判正當防衛案的錯誤。
為了激活正當防衛法律里的無限防衛「殭屍條款」,律師界開始行動了。8月29日下午,陳滿案律師王萬瓊接受《現代快報》採訪,認定於海明正當防衛,不擔刑事責任,願意免費為他提供法律援助。
屢屢坐牢,為何能開典當行?
從紋身漢劉海龍「反殺」案里,我們能夠察覺他浮現出一些暗黑的其它違法線索,需要相關政府部門進一步查處。
劉海龍生前斷續坐牢近十年,依照法律為什麼能夠開典當行?一盤點劉海龍開典當行,細思極恐。《典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他被抓坐牢5次,怎麼能開出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況且,開典當行需要省級商務部門批,因此他開典當行由江蘇省商務廳審批。現在,請江蘇省商務廳和崑山市公安局出來走兩步。
此外,紋身漢劉海龍引出他疑似網紅「天安社」成員,於是公眾緊盯深挖。「天安社」走紅網路被貼上「黑社會」標籤,源自於2015年8月9日在河北涿州三義宮結義(桃園結義故里)。
一張圖片被網友扒出,上百名天安社成員集體合照,上身統一赤裸露文身、身穿白色短褲酷似黑社會。然而,天安社兩個核心成員對媒體說,劉海龍不是成員。
8月29日,澎湃新聞刊發社論稱:死者的累累前科表明此人有涉黑嫌疑,在偵辦此案時,不能單純將其作為「受害人」。崑山當地的偶然的「反殺案」,背後有沒有黑惡勢力?目前已有很多涉黑的苗頭等待深入挖掘。正義的實現不是靠公民「撿刀反殺」,而是要掃除一切黑惡勢力,不容許他們猖狂;「天安社」之類沉渣泛起,也必須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
當前,國家正在部署打黑,有關部門會徹查劉海龍身後的黑社會嗎?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