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關係理論疏義【二】| 自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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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另一種「自然狀態」——「洛克傳統」
在現實主義大家霍布斯的構想中,國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狀態」是一種「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的無序狀態,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均與其他人相衝突。人們不存在信任,因而也無法建立穩定的社會組織,更無法展開任何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的大規模社會活動。而為了終結「戰爭狀態」,人們選擇締結契約並讓渡權利交由主權者行使,以此來產生一個權威的中心,這便是最初的國家——利維坦。
值得注意的是,霍布斯所描繪的這種「自然狀態」向「法治狀態」的過渡完全是一種人們出於自私和算計的「無奈之舉」,其中並未蘊含任何理性或是道德的光輝。因此,沒有人能預料由這份契約所產生的主權者會是一個怎樣的存在——德行高尚的哲人王或是殘忍暴虐的僭主。但在霍布斯看來,因為締結契約的過程本身含有一種「無奈的算計」,因此,人們授予主權者的權力乃是「絕對的」,即便主權者做出不義的行為,人們也無權單方面終止契約,推翻主權者。
但在古典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之一洛克看來,「自然狀態」並不必然是霍布斯所構想的那種完全沒有約束的「戰爭狀態」,而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即便並不存在一個強大的主權者提供外在的強制性約束,人們的行為仍然是有所節制的,這種節制便是來自於人類理性本身——「自然法」。
需要強調的是洛克所描繪的自然法並非是一種政治性的,明確的,被普遍知悉且被強制執行的成文法,而是一種基於理性本身的內在約束,這種約束保證了以下兩點:
1.每個人對自己的身體具有排他性的占有權。這裡與霍布斯的理論迥然相異,在霍布斯的構想中,每個人唯一的自然權利便是生存,因而「一切人擁有對於一切物的所有權(此處的一切物也包含他人的生命)」。但在洛克式的自然狀態下,人們無權處置他人的生命。
2.當某人合理地通過傾注勞動佔有某一資源時,其便享有對該資源的財產權,與霍布斯相區別的地方在於,洛克的財產權概念可以不依賴於國家而存在。
需要進一步辨析的是,這裡的約束並非指人們會因為違反自然法而受到懲罰,而是指「自然法被一切願意服從理性者視為合理」。換言之,自然法是一種基於理性本身的「依據」,其可以保證在人們陷入紛爭時有據可憑。但是因為缺少權威中心來裁決和執行,因此自然法並不能實現全然的秩序和和平。有使於自然法的約束,人們也許會陷入「有限的紛爭」,但並不必然滑入霍布斯式的「戰爭狀態」。而出於對一種更美好生活的追求,人們締結契約,同意讓渡部分自然權利交由主權者行使,以此來保證自身和財產的安全。
霍布斯和洛克的兩種契約論進路最為顯著的不同在於:
1.在霍布斯的構想中,締結契約具有無奈的成分,是一種「自私的算計」。而因為人們讓渡了除「絕對權利(即「自我保存的權利」,因為締結契約本就是為了終結自然狀態下的生存威脅,因此唯有自我保存是唯一沒有讓渡給主權者的權利)」以外的所有權利,因此即便主權者本身殘忍暴虐,人們也無權廢止契約。
而在洛克的契約論進路中,則引入了「同意」的概念,也就是說,通過締結社會契約來建立「國家」只是人們基於追求美好生活意願的一種「選擇」。而主權者的權力也是來自於人們的「授予」和「許可」,當主權者並未良好履行職責時,人們有權利廢止契約退回到自然狀態,然後重新締結契約。而締結契約的人們也只是由「完整的自然權利」過渡到「有限的自然權利」,而非霍布斯所說的,讓渡了除絕對權利以外的所有權利。
2.在霍布斯的理論中,社會契約只是人性自私貪婪的副產物,屬於一種自然狀態下的「博弈」結果,「生存」為第一關涉。但在洛克理論中,社會契約本身就是一種「理性精神的彰顯」,人們出於個體平等的原則,基於普遍的同意來訂立契約,契約論因而被賦予了一種「規範性意義」,同時內稟了「自由」的含義,而這一差別,在兩條契約論進路的理論建構中尤其值得注意。
另外值得討論的是洛克式的「自然狀態」是否真的在現實中存在的問題。羅伯特·戈德溫在《政治社會中的洛克式自然狀態》一文中對這一問題進行了細緻的考察和辨析。其不僅認為洛克式的自然狀態確實有可能存在,而且在現實社會中「普遍存在」。原因在於,公共權威不可能實時對所有事件加以裁決,在公共權威降臨之前,人們往往是通過一種自組織的形式來處理這些事件,在此境況下公共權威是缺場的。此外公共權威不可能對人們的生活進行全領域,全方位的裁決,僅就某些領域而言,其並未受到公共權威的宰制,因而至少在某些領域內存在洛克式的「自然狀態」。
二.民主與和平——「康德主義」的歷史視野
如果說洛克式的「自然狀態」為「國際關係自由主義」提供了理論搭建的必要前設,那麼康德的《永久和平論》則稱得上為自由主義的思想源泉。其不同於烏托邦式的構想,康德的「永久和平」理念同時包含了一套具備操作性的實踐方案,並在旨趣上與啟蒙精神高度重合。其理論資源被自由主義範式充分吸收,並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得到復興。值得一提的是,其成書於戰亂頻仍的十八世紀,究其歷史視野,不可謂不高遠。
康德認為,人類歷史之中貫徹著一種內在的目的,而人類歷史的邁進和發展本身即是「合目的性」的(這一歷史觀在黑格爾那裡得到了更為徹底的發展)。人們的自由選擇卻會不自覺地邁向一種「自然意圖」所設定的目的。因此,歷史之中潛含有一種趨勢,這種趨勢支撐著歷史的持續進步,一切事物都在向前推進。當然這只是一種先驗的歷史推定,是一種形而上學式的描述,因此必須還要與具體的歷史經驗和政治實踐相結合。康德認為,驅使歷史推進的,乃是內稟於人性的「非社會的社會性」——人們具有一種進入社會的偏好,但同時又有一種與社會相分裂的慾望。前者是社會性的,而後者是個別性的,正是這兩者之間的競爭與對抗激發了自然稟賦的自我展開。在這一過程中,一種思維方式得以建立,使得人們得以從粗糙的道德稟賦中抽繹打磨出切實可行的實踐原則。
「自然用以實現其所有稟賦之發展的手段,就是這些稟賦在社會中的對抗。」康德之所以採用這樣一種「二律背反」式的描述,究其原因可能是因為他需要在先驗的歷史推定和現實政治實踐之間尋求一個理論的平衡點,只有這樣,其政治方案才具有用以實踐的可能。康德與霍布斯對「自然狀態」的看法之區別在於,霍布斯的「自然狀態」是一種靜止的,非能動的被動轉變,而康德則將其視為更為長遠的歷史脈絡的一環。由「自然狀態」向「法治狀態」的過渡本身只是歷史實現其自然稟賦並向前邁進的第一步,而國家本身也只不過是階段性產物,而這一演進的最終歷史圖景便是——「確鑿的,永久的和平。」
而為了實現這一歷史目標,康德在《永久和平論》中提出了兩部分條款:
第一部分:關於各個國家之間的永久和平的預備條款
1.若條約中包含潛在的可能導致未來發生戰爭的條款,則其不被視為和平條約。 2.任何國家不得以繼承、交換、買賣或贈送之手段將另一國家納入自身。 3.廢除常備軍。 4.國家間衝突不應當動用國債。 5.不得干涉他國憲法和政府。 6.兩國交戰時不得使用可能導致在未來非戰爭狀態下無法建立信任的手段。 第二部分:國家之間的永久和平的正式條款 1. 各國均應奉行共和政體。2.國際法應當基於國際聯邦。
3.世界公民法當依據普遍受到友好接待的條件加以限定。
此處三條正式條款分別對應了康德理論中的三重法權關係,自然狀態和法治狀態的區別在於,自然狀態是一種法權未被確切保障的狀態。而為了實現永久的和平,必須通過這三重法權來消除衝突。
第一條款對應國內法,用以處理一國之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本款飽受質疑的一點在於,共和政體是否真的能夠促進和平,共和政體和民族國家的出現反而導致民族主義與民粹主義相結合,從而衍生出更為激進且狂熱的擴張主義,至少從歷史經驗來看,這一點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條款對應國際法,用以處理國與國之間的關係。此處需要辨析的是,康德所提倡構建的是一個「國際聯邦」,而非「超國家政治實體」。這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各國出於自身意願而達成一個國際聯盟,而後者則是通過強制性權力建立一個凌駕於各國主權之上的世界性權威。而哈貝馬斯對此提出過饒有見地的批評,如果不存在統一的公共權力,那麼如何能夠確保國與國之間穩定的法權狀態。以一種後來者的視角,這種自相抵牾是顯而易見的。
第三條款對應世界公民法,用以處理每個人作為「世界公民」,在普遍的「國家」之中,人與人之間的法權關係。
為了實現最終的和平,康德尤其看重國際法的作用。由此我們不難窺知,其理論進路為個人——國家——世界的三段式結構,分別對應三種法權關係。因為含有大量規範性內容,康德的國際關係視野與現代國際關係學理論仍然存在很大差別,不過就其理論旨趣而言,仍然不失為一眼寶貴的思想源泉。
在康德的構想中,最終實現永久和平的手段,應當是各個奉行共和制的國家共同組建超國家的世界聯邦,而這也為歐盟與聯合國的建立提供了最初的理論範本。此處需要進一步辨析的是,康德所說的「世界聯邦」並不是建立在專制性權力之上的世界性帝國,雖然這確實也能達到一種「和平」的狀態,但只是一種「死寂的和平」。康德所構想的「世界聯邦」,需要基於每個「世界公民」的「普遍意志」而建立,也許是因為意識到這種「普遍意志」的歷史契機尚不成熟,康德的構想並沒有真正超出「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和「主權國家」的政治概念,但至少沿著這一思路,一個「世界性共和國」的構想,已然呼之欲出。
三.古典自由主義(政治理想主義)——一種道德的國際秩序之可能性
1.威爾遜主義
二十世紀初,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戰火驟然在歐洲大陸上燃起,持續四年的戰爭摧垮了德意志帝國,奧斯曼帝國,大英帝國,世界政治中心逐漸由歐洲移向北美。一股遠離歐洲戰火的力量正在逐漸崛起,而老牌殖民帝國則已然日落西山,無力維持和重塑原有的世界秩序。在殖民體系面臨瓦解,民族自決運動方興未艾的大背景下,威爾遜總統於一戰結束之際發表了著名的 「十四點原則」,作為建立新國際秩序的綱領總則:
(1)取締秘密外交。
(2)保證自由航行。
(3)取消貿易壁壘。 (4)限制軍備。 (5)以平等原則對待殖民地人民。 (6)德軍撤出俄國。 (7)比利時獨立。 (8)德國向法國歸還阿爾薩斯和洛林。 (9)以民族為基準,重新劃定義大利邊境。(10)支持奧匈帝國各民族自決。 (11)同盟國從羅馬尼亞,塞爾維亞和黑山撤退。(12)支持奧斯曼帝國各民族自決。
(13)波蘭獨立。 (14)成立國際聯盟。
威爾遜之所以被視為「政治理想主義」的奠基人之一,緣於其「十四點原則」充分繼承了古典自由主義哲學和啟蒙運動的歷史遺,並在此基礎之上倡導一種民族自決,民族獨立,以「民族國家」而非「殖民帝國」為國際政治實體的新國際秩序。在民族自決原則之下,各政治實體奉行平等外交原則,並在此基礎上,各政治實體通過讓渡部分主權來組成國際聯盟的方式來保證基於一種普遍道德原則的國際法能夠被各主權國家貫徹和執行,並最終廣泛應用於各國的政治,外交活動之中。
「威爾遜主義」長久以來被視為「康德主義」的政治實踐,雖然其國際關係理論散見於各種發言和外交辭令當眾,並未形成系統性的理論體系。但是我們仍可以辨識出其基本思想輪廓。威爾遜主義基於四點核心原則:
(1)理性主義和道德主義。認為國家間的戰爭衝突是因為理性的缺乏所致,通過明確國際法權狀態,教化人民,促進理性和啟蒙,從而建立一種道德的國際秩序以避免國家間的戰爭。
(2)民主和平論。這一觀點直接繼承自康德的國際關係思想,即認為通過消滅僭主政治,推行共和政體可以有效減少國家間的衝突。
(3)集體安全原則。威爾遜強烈抨擊所謂的「均勢原則」,其認為單純依靠國際力量均勢無法確保和平。因此各國必須讓渡部分主權組建國際聯盟,通過一種「國際共同體」的方式來將各國安全相互捆綁,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長久的和平。
(4)民族自決原則。這一原則針對於一戰以前的世界殖民體系而言,其反對以「殖民帝國」作為國際政治行為主體,支持各民族通過民族自決,以「民族國家」的形式來獨立且平等地參與國際政治活動。這一原則進一步擴大了「威斯特伐利亞體系」的影響範圍,並鞏固了以「民族國家」作為國際政治行為主體的主權規範,對後世的影響尤為深遠。
雖然諷刺的是,威爾遜極力推行建立的「國際聯盟」最終卻因為國會的阻撓而使美國未能加入,但至少就之後的國際秩序而言,「威爾遜主義」提供了一種可能的國際政治實踐範本,並直接為二戰後聯合國的建立提供了寶貴的歷史經驗。「政治理想主義」的理論框架於此初步成型。
2.法理主義
二十世紀人類前後經過了兩次世界大戰的洗禮,而這場殘酷的洗禮帶來的,是文明的衰頹,信仰的崩塌,人性的朽壞。在一片敗壁殘垣之下,法理主義學派的代表人物約翰·默里開始以一種從宗教切入的視野來審視國際關係。他認為,塑造嶄新的國際秩序依賴於對上帝信仰的重建,因此其主張一種調諧的「宗教——政治」二元關係,倡導更加入世的宗教理念。默里認為,自然法本身就是來自於上帝的訓喚,每個人遵循自然法而行事,便是遵循上帝的福音。通過宗教信仰來建立共同體,能夠增進人們對人類共同利益的認同,從而消弭衝突與戰爭。
同時,默里主張建立一種更加緊密的國際組織,與鬆散而短暫的政治聯盟不同,默里所構想的國際組織應當具備國際司法機構,通過國際性權威的監察來保護各國的「共同利益」,這種「共同利益」凌駕於各國的「國家利益」之上。通過建立國際司法組織和樹立國際法權威,可以使各個國際政治實體相信其合理利益被納入國際法保護之下。就當下而言,「聯合國」部分地扮演了作為國際司法機構的角色,但是聯合國仍然不具備足夠的權威來確保國際法被真正貫徹於國際政治活動之中,因此,聯合國亟待進一步增強作為國際司法機構的職能,並最終促成國際社會從「自然狀態」向「法治狀態」的轉型。
四.新自由主義——一種從制度切入的權力視野
雖然「政治理想主義」勾勒了「國際關係自由主義」的基本理論圖景,但是其仍然不可避免的含有大量「規範性」內容。而國際關係學作為現代政治學,首先應當是實證性的。訴諸國際道德並不能充分解釋當下的國際政治,因此,自由主義亟待完成由「規範性理論」向「實證性理論」的轉型,而這一工作在二十世紀後葉由羅伯特·基歐漢和約瑟夫·奈最終完成。至此,新自由主義正式成為與新現實主義並駕齊驅的國際關係理論範式之一,並為國際關係研究提供了一種嶄新的視野。
1.霸權之後——介於「無政府狀態」與「法治狀態」之間
新自由主義理論的基本成熟以羅伯特·基歐漢發表其著作《霸權之後——世界政治經濟中的合作與紛爭》為標誌。就理論建構而言,其貢獻不亞於新現實主義執牛耳者肯尼思·沃爾茲。基歐漢在此書中試圖解決「霸權穩定論」的一個關鍵遺留問題——「霸權之後的國際合作如何可能」。
「霸權穩定論」認為,因為國際社會本身處於無政府狀態,故而霸權國家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世界政府」的角色,並提供了有限的安全保障和國際秩序,這使得國際社會實質上介於「無政府狀態」與「法治狀態」之間。「霸權穩定論」的提出者查爾斯·金德爾伯格認為,繁榮的世界經濟和國際貿易離不開穩定的國際秩序作為保障。在二十世紀二十至三十年代所發生的世界性經濟危機,其肇因便是衰落中的英國無力繼續維持原有的世界秩序,而美國奉行孤立主義政策,無意承擔這一責任,因此世界霸主的位置出現了短暫的空缺,從而引發了國際秩序的紊亂與世界經濟的崩潰。
某種意義上,霸權國家為國際社會提供了一定的稀缺商品:如國際秩序,國際安全,國際組織等。雖然霸權國家難免會藉助現行秩序自肥,但是相對於國際秩序崩潰所導致的政治混亂和經濟蕭條的負面影響而言,一個足夠理性且溫和的世界霸主的存在對世界的影響是相對更為積極和正面的,或者說,一個理性霸權的存在本身就是世界和平的保障。
如果我們將國際安全視為霸權國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那麼問題在於,「公共物品」本身是具有「外部性」的,但是因為缺乏權責劃屬,其本身又可以被所有國際社會成員所消費,因而無法杜絕其他國家「搭便車」的行為,由此便產生了個體理性與集體理性之間無法解決的悖論。雖然「國際安全」涉及所有國際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但是由於其「公共性」,對於那些除了世界霸主之外的國家而言,其並沒有動力去主動捍衛這種「共同利益」,因此便需要一個世界性權威來持續提供這種「公共物品」的供應,一旦失去世界性權威的保障,便會導致國際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世界性衝突。
但是基歐漢並不認同這一觀點,其認為,即便不存在一個世界性權威,國際合作仍然是可能的。因為在國際社會存在著「一系列明確的,抑或是隱含的原則,規範及決策程序」,即「國際機制」。雖然通過世界性權威來解決利己原則和共同利益的衝突是一種行之有效的途徑,但並非唯一的途徑。
基歐漢並非完全否定「霸權穩定論」,在其理論視野中,霸權國家的存在仍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更重要的則是在霸權國家的領導下所建立的「國際機制」。這種國際機制包含了各種世界性多邊條約,聯盟,組織,協商框架等(諸如布雷頓森林體系,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聯合國,北約等)。國際機制的作用在於,其有效降低了各國之間的溝通成本,緩解了國際博弈中的信息不對稱局面,並提供了一系列可操作的世界性議題決策程序和協商規則。國際機制的存在護持著霸權體系和國際秩序的穩定,同時其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保證霸權缺位之後國際秩序的穩定。因而即便霸權衰落,國際合作和穩定的國際秩序仍然是可能的。
除此之外,基歐漢認為,國際合作所面臨的挑戰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各國可能出於自身利益而奉行欺騙性策略,從而增加國家之間的合作成本。二則是弱小國家的「搭便車」行為本身就會損害霸權國家的利益(國際社會的「智豬博弈」)。然而這兩個問題並非無法解決,一方面國家之間並非單次博弈,而是多次博弈,因此各國必須審慎處理「聲譽成本」的問題,如果單次奉行欺騙性策略在未來的預期中可能造成潛在的損失,那麼各國可能並不會輕易違約。「多次博弈」的國際局面和「聲譽成本」的存在本身也是護持「國際機制」的重要因素。
2.權力與相互依賴——權力之外的多維視角
新自由主義的另一部集大成之作則是羅伯特·基歐漢與約瑟夫·奈合著的《權力與相互依賴》。在理論建構上,本書對新自由主義理論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和深化,並對新現實主義的理論視野提供了一種權力之外的補充。
首先,該書區分了國際政治實體之間的兩種依賴關係:
(1)單一型相互依賴
「單一型相互依賴」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敏感型相互依賴」和「脆弱型相互依賴」。所謂敏感型相互依賴,指的是兩個國際政治實體之間,一者受另一者變化的影響程度。比如對於盛產某資源的A國和某資源稀缺需要從A國大量進口的B國,如果A國該資源價格上漲,則B國政治經濟狀況必然有所反饋,形如歐洲國家對俄羅斯天然氣資源的依賴,便屬於「敏感型相互依賴」。
而「脆弱型相互依賴」,指的是兩個國際政治實體之間,一者受到另一者影響之後實行補償性方案的作用多寡。仍以A,B兩國為例,當A國某資源價格上漲,如果B國無法迅速生產該資源或是從第三國進口來代償,則B國對A國的「脆弱型相互依賴」程度更高。相反,若B國能迅速找到補償性方案平衡A國對其的影響,則B國對A國的「脆弱型相互依賴」程度更低。
因為國家之間存在各種相互依賴關係,因此衡量國際政治實體權力大小除了力量之外,還存在另一個向度,即相互依賴關係。當B國更容易受到A國影響時,則B國更多的受到A國的權力支配,這種依賴關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國際政治實體之間的力量差距,並弱化權力結構本身的作用。
(2)複合型相互依賴
就「單一型相互依賴」而言,是由各個主權國家扮演國際政治行為主體,但是在歷史的演進中,國際政治呈現出一種多層次,多維度,複合交雜的演進趨勢。主權國家不再是國際政治中唯一的行為主體,各種跨國公司,跨國組織,非政府組織也以獨立身份參與進國際合作之中,由此便產生了更為豐富的多層次國際政治網路,在這一網路中,依賴關係不再局限於國與國之間,而是一種複合型結構。
這種更為開放多元的國際政治模式正在深刻地重塑國際社會政治格局,從而使得「國內問題」和」國際問題」不再是涇渭分明,而是愈發模糊。各種非主權國家的國際組織參與使得越來越多的「國內問題」逐漸過渡為「國際問題」,而問題的解決也需要多種國際組織的參與和跨國協調。此外在很多國際問題的解決中,軍事手段的作用極為有限,問題本身往往涵蓋政治,經濟,文化等多個維度,以「國家實力」為基準的傳統國際視野已經無法適應日趨複雜化的國際政治形勢,國際組織和國際制度的地位日益凸顯。
國際制度的重要性在於,一方面其明確了國際關係中的法權結構和責任歸屬,為各種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必要依據和前提條件。另一方面,國際制度也弱化了力量在權力結構中的分配作用,從而構築了一種更加開放,複雜,多元的國際格局,從而使得國家實力不再是決定國際政治的唯一因素。
新自由主義的主要理論貢獻在於,其發掘了一種力量之外的權力來源,即相互依賴關係。相對於單維度的新現實主義而言,其對國際政治的觀察視野更為深入,從而補足了新現實主義的理論缺陷和視角盲點,這種批判性發展兼具世界觀和方法論兩重維度,並深刻啟發了之後的國際關係理論研究,在理論建構上可謂建樹良多。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歷經百年提煉雕琢,「國際關係自由主義」已經不再是單純的詮釋性理論或是縹緲的烏托邦構想,而是引入了大量現代經濟學學科範式和實證主義分析工具的政治學理論。其與「國際關係現實主義」的差異不在於研究方法或是理論關涉,而在於切入視野,就此而言,「國際關係自由主義」本身也可以看作廣義上的「現實主義」理論,而非異想天開的烏托邦幻想。曲解之論,想當然之言,於今實可休矣。
by【星瀾微漾】
參考文獻:
[1]《當代西方國際關係理論》 倪世雄
[2]《政府論》 約翰·洛克
[3]《政治社會中的洛克式自然狀態》 羅伯特·戈德溫
[4]《永久和平論》 伊曼努爾·康德
[5]《霸權之後——世界政治經濟中的合作與紛爭》 羅伯特·基歐漢
[6]《1929——1939世界經濟蕭條》 查爾斯·金德爾伯格
[7]《權力與相互依賴》 羅伯特·基歐漢 約瑟夫·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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