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若淪為殭屍條款,將是「國恥」。

正當防衛若淪為殭屍條款,將是「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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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案筆者認為白衣大俠最終無罪,預測一個巨大的依據就是「洶湧的民意」。但我並不認為那是輿論干預司法公正。當然此案之後,我和一些法律人也曾認為此案也許會是正當防衛制度在中國的巨大轉折!

事實證明我們太過樂觀了。

有人說,這事和崑山事件最大的不同是,沒有視頻,崑山事件如果沒有視頻也會是防衛過當。我認為這是有道理的,因為沒有什麼會比視頻能更好的反映出案件的客觀事實了!

那麼問題來了,在大量正當防衛案件沒有視頻還原案件事實的背景下,是否就真的很難讓無限防衛者無罪呢?

一起「深夜潛入他人住宅砍殺他人,反被殺」的個案,又在考驗正當防衛的邊界。

它的存在再度顛覆了人們在崑山案時剛剛建立起來的正當防衛法律價值觀。

有朋友還據此調侃評論說:

(作為屋主)這被嚇一條不說,就是被劈了也不能生氣,把對方打翻了就馬上停止,心平氣和等他站起來再來一次。內蒙法官,我到你家劈你三斧子,你別生氣啊,你一碰我我就倒,而且不能抓我。另外警察抓我,我也倒下,你們也不能給我手別過來。否則就是過度了。

調侃反應了人民群眾對正當防衛的樸素理解。

筆者認為,這裡面有三個關鍵角度,一是正當防衛的限度問題;二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三是要站在鼓勵正當防衛的角度來評價個案,而不是以上帝視角。

最後,我還會說說近期這幾起案件,輿論是否真的干預了司法?

我們一點一點的來解讀。先看正當防衛的限度問題。

內蒙古高院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超過了必要的防衛限度。死者家屬更是不依不饒,認為這根本就應該判故意殺人罪,「正當防衛怎麼會把人打死?」

「正當防衛不能把人打死」,「打死人就不是正當防衛」,「死人就是有理」,這樣的環環嵌套式邏輯,在民間、在司法機關的實務當中,還是頗有市場的。但法律真的是這麼規定的嗎?

正當防衛為什麼不可以打死人?

答案當然是可以。

1997年版《刑法》明確規定了「無限防衛權」,公民面對行兇、殺人、強姦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情形時,打死行兇者,不構成防衛過當。就是為了充分鼓勵公民與犯罪分子作鬥爭,積極保護自身的人身安全。

好了,這個答案有了,我們再看看,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問題。

在「崑山反殺案」中,公安機關明確認定,劉某用刀砍劈于海明的行為,就是《刑法》所規定的「行兇」行為,公民有無限防衛權,包括視頻當中展現的于海明的「追砍」行為,也被認定屬於遭遇行兇之後正當防衛的「連續過程」,而不是之前一般案件中所認定的「事後防衛」。

崑山案之所以可以得出這麼明確的結論,是因為事實不容爭議,即有完整的視頻作為證據。

而反殺持斧人的案子,關鍵就是沒有視頻還原整個案件事實。但是中國大部分正當防衛案件都不可能有完整的視頻,那麼在這樣的背景下,難道無限防衛人真的就必須被定罪嗎?

現代刑事司法有一個最重要的原則,即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這一原則在審判中是否能夠完整的應用,才是問題的關鍵。

從媒體披露的本案事實來看,引起正當防衛的原因,是一起入室殺人案!性質極端惡劣!

法院判決所認定的依據是犯罪嫌疑人在已經失去侵害能力的情況下,被告人仍然採取連續擊打的方式致使被害人死亡。

但,即使是如此,從法院給出的材料,我們也很難判斷出此時當時的犯罪嫌疑人已經失去了侵害能力,不會再對當事家屬造成人身威脅。即使是已經「打倒在地」(打倒在地不等於反去傷害能力)。

尤其是我們清晰的看見,犯罪嫌疑人是有預謀的故意殺人,攜帶殺人利器,極度危險,傷害能力極其巨大。

「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內蒙古托克托縣新營子鎮男子王生娃潛入同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對其頭部連砍三斧……」

我相信任何人都無法在此時此刻準確的判斷出犯罪嫌疑人已經失去了侵害能力!

從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工具來看,分別有「殺人的斧子」、「木棍」、「雙響炮」……

誰敢保證他身上還有沒有其他殺人工具?法官地現場能準確判斷出來嗎?

另外,從整個防衛的過程來看,被告人對侵害人的防衛也是一個「連續過程」,不曾中斷過。

以上是僅就案件法院所公布的法律事實,所進行的判斷。

我們還需要特彆強調,在本案中,如果有不明晰的案件事實,沒有視頻還原本案原景,我們必須嚴格遵循「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的司法原則。

即,如果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防衛過當的行為,就應該站在被告人一邊,認定被告人沒有防衛過當。

此外,我們還需要說明的是該案的犯罪場所極其特殊,這是一起入室殺人案!

房子,對中國人來說,有多麼重要,相信,無論筆者怎麼強調,都不為過!

家就是「公民的城堡」,深夜私闖入他人民宅,哪怕沒有前面的用斧子連砍他人頭部等明顯的故意殺人行為,也是對於人身安全的嚴重威脅。本案幾乎構成了啟動「無限防衛權」的典型場景,可為什麼當地司法機關沒有正大光明地認定正當防衛?

在西方國家,潛入他人住宅,是可以直接殺死的!

再說第三點,法律不可以強人所難,不可以站在上帝的視角來要求防衛人。

持斧子、棍棒等兇器凌晨私闖他人住宅,必然對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黑燈瞎火之中,要求公民被斧砍、棍棒毆打後,還能保持高度的冷靜,在將行兇者打倒之後,還要仔細判斷他有沒有可能繼續行兇的能力……

這就是強人所難……

尤其是對於在黑夜之中高度驚恐的公民……

我相信即使是本案受過高度訓練的法官檢察官,也無法做到!

這樣的要求,是為上帝視角,並不為過!

不能站在上帝的視角苛責公民,要求公民面對窮凶極惡的暴力傷害時,能保持絕對的冷靜,還要求公民對暴力的使用拿捏恰到好處,也是強求。

這樣的要求,這樣的司法土政策,對於公民的正當防衛權,特別是「無限防衛權」進行了種種不適當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使得正當防衛甚至已淪為了殭屍條款。

正當防衛一旦倫為殭屍條款,那是我國刑事司法巨大的退步!可謂是國恥也!

事實 上這樣的退步,無論是從縱向的歷史對比,還是橫向的國際對比,都已經在事實上讓我國刑事司法羞愧到無地自容。

從縱向歷史來看,中國古代《唐律疏議》就規定:「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

從橫向國際刑法對比看,英美法對於深夜潛入他人住宅有專門的「夜盜罪」,哪怕僅僅是偷盜行為,其刑罰也相當於搶劫等嚴重的暴力犯罪。

最後,我還想談談關於輿論干預司法的問題。

現代中國輿論干預司法集中體現在具體個案中集中爆發的網路民意,脅迫司法機關做出違背法律事實與法律裁判規則的判決 ,這些年來,的確不少,比如唐慧女兒樂樂案、李天一案、葯家鑫案、李昌奎案……

我們不否認,上述案件的確或多或少的受到了輿論的影響,而事實證明,這些輿論在很多時候,表現出更多的民粹主義傾向,對於現實司法裁決,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尤其是李昌奎案的改判死刑,一直為司法學界所詬病!

不過,筆者仍然認為崑山案與此案民眾所反應出來的更多的是理性與對樸素正義的要求,他是屬於典型的民意監督,而不是干預司法。

筆者認為,區別民意監督還是干預司法,一個重要的標尺就是案件在法律事實基礎上最終審判的公正性與法理性,以及對司法進步的重要作用。

如果非要說有輿論干預司法,筆者倒是想說說本案所謂被害人家屬。

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長沈德詠在談到正當防衛淪為殭屍條款時,認為現實中「不管死傷者的行為本身是否正當,其家屬、親屬往往以此為由向司法機關施加壓力,有的甚至形成集體鬧訪,危及社會穩定。」來自死傷者家屬的壓力,有時候正是無限防衛權無法啟動的重要原因之一。

這,是否算是干預司法?唐慧女兒樂樂案也是一樣的道理。

《刑法》首先保護的應是合法公民不受人身傷害,而不是窮凶極惡的歹徒不會被打死。

《刑法》賦予公民的面對暴力行兇時的「無限防衛權」,應該落實在每一個判決當中。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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