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價值評估——徵收方無權代你選擇評估機構

房屋價值評估——徵收方無權代你選擇評估機構

來自專欄沈玉潮律師

房屋價值評估——徵收方無權代你選擇評估機構

《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在房屋價值評估過程中,被徵收人要注意以下幾點:

1、評估時點: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2、評估機構的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首先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在被徵收人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就選定評估機構進行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原則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

徵收方無權直接決定選用哪家評估機構,被徵收人一定要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選擇一家聲望高、信譽好的評估機構是保證評估價格公正合理的重要前提。

3、對評估結果的疑問與異議處理:

如果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該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如果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被徵收人對複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該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被徵收人對鑒定結果仍有異議的,則按照《徵收條例》第26條的規定處理,即被徵收人可以依法針對補償決定提起訴訟或複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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