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光所有積蓄買房 卻落入圈套

花光所有積蓄買房 卻落入圈套

案件精析

要說湯先生倒霉呢,算是倒霉,要說湯先生幸運呢,也算是幸運,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要從十多年前說起。

那時,上海的房價沒現在這麼貴,特別是動遷安置房,比同地段房屋的市場價還便宜不少,對於預算不足的湯先生來說,購買相對便宜的動遷安置房,當然是第一選擇。

在中介的居間介紹下,湯先生與上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之後湯先生如約支付了絕大部分的房款,上家在收到房款後,也將房屋交付給了湯先生。裝修後,湯先生和家人就搬入該房屋居住生活。購房時,上家還沒有拿到產權證,湯先生也只是看到了上家手裡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過了兩年多,上家也拿到產權證。可就算上家有了產權證,這套房屋還不能過戶,產權證上寫著:動遷安置房,三年內不得轉讓、抵押。沒辦法,湯先生只有等著了。隨著時間的推移,上海的房價也越漲越高,同小區、同類型的房屋價格和湯先生當初的購房價來比,都翻了好幾番。

終於,等到了這套房屋可以轉讓過戶的時候,湯先生通過中介找到上家,可上家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配合湯先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於是湯先生將上家告上法庭,要求上家協助將這套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經過調查,湯先生髮現,原來上家竟然還背著他,將這套房屋通過買賣的形式過戶到了一個外地人名下。原來,上家看到房價的上漲,覺得自己賣虧了,就想通過這種形式達到違約的目的。

在此過程中,湯先生幸運的發現,這個「購房「的外地人實際上是屬於限購對象,不能在上海購房,他是偽造了納稅記錄,騙取了購房資格。

於是湯先生向房屋所在地的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反映了這個情況,經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核實後,出具了更正登記通知書,並將這套房屋恢復登記至上家名下。

律師點評?

湯先生與上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

雖然,上家還曾與他人就這套房屋另行簽訂過買賣合同,但湯先生與上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湯先生支付購房款、湯先生佔有使用這套房屋的時間均早於他人與上家簽訂及履行合同的時間,因此湯先生的合同權利應當優先保護。

現在,這套房屋已符合過戶條件,湯先生要求上家協助過戶,與法不悖,理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終法院採納了我方的觀點,

判決支持了湯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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