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及撫養權法律問題研究//許多父母離婚時都不懂!
來自專欄上海離婚律師楊欣
離婚後如果小孩發生侵權行為,未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父母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常有人認為,離婚後小孩是「誰撫養誰負責」。不撫養小孩的一方除了應該按期支付撫養費,真的不用承擔別的教育管理不嚴的責任?甚至法律責任?
有關監護權與撫養權的區別與聯繫,至今是法學理論界熱議的話題。也是普通老百姓經常掛在嘴上,但很難弄明白的兩個法律概念。作者將結合自己多年的法學理論研究,深入探討相關法律的立法理念,對上述撫養權與監護權的區別和聯繫加以分析。
一、監護權與撫養權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二、什麼是監護權
監護,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父母的法定監護身份是基於雙方的血緣關係產生的,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否則該監護身份就不會取消,更不能自動放棄。即便是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
但在一種情況是例外,可以取消父母的監護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監護人應當適當行使監護權利,全面履行監護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上述監護職責是法律賦予監護人的監護權利,也是法律強制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的監護義務。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因監護人疏於監管,致使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什麼是撫養權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父母和子女撫養關係的產生也是基於雙方的血緣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更不能自動放棄。從民事法學理論上講,撫養如果僅僅作為一種權利,那麼權利人就有行使該權利的權利,也有不行使該權利的權利,這是由權利的法律性質決定的;但,撫養同時是一種義務,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當履行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律強制規定,不能隨意免除。如果父母對子女不履行這樣的義務,就是遺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四、監護權與撫養權的聯繫
在法律性質上,監護和撫養都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父母與子女的監護關係和撫養關係都是基於雙方的血緣關係產生的,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更不能自動放棄。法律賦予父母這樣的權利,是為了讓父母更好的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其立法意旨就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維持人類正常的繁衍、發展。
四、監護權與撫養權的區別
撫養隸屬於監護,屬於監護內容的一部分。沒有監護關係,就不會存在撫養關係。撫養,顧名思義,是指父母對子女在生活上進行照顧,同時為了保障子女健康成長所履行的管理、教育之責。而監護不僅包含撫養的內容,還包含父母對子女的法定代理權,是未成年子女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者,同時還要妥善保管子女的財產等等法定內容。而這些內容屬於監護權的範圍,卻不屬於撫養權的範圍。
縱上所述,我們應該對監護權和撫養權有了一定的了解,至於在離婚訴訟中人們常常會問道「小孩的撫養權給誰」等問題,首先要說這樣的表述在法律上是不嚴謹的,因為小孩的撫養權是父母的,即便是雙方離婚,撫養權仍是父母均有的,不存在離婚後誰有誰沒有的問題。因此在決定小孩的撫養問題時,法院一般會在判決書中如此表述:「兒子(女兒)某某某隨父親(母親)某某某共同生活」,或者表述為「判令兒子(女兒)某某某由父親(母親)某某某直接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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