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通過「刺穿公司面紗」追回欠款

債權人可以通過「刺穿公司面紗」追回欠款

來自專欄企業財富之律1 人贊了文章

摘要:「刺穿公司面紗」是英美法系的一個形象比喻,簡單說就是否定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者連帶責任,企業家作為債權人可以運用這一法律制度實現債權嗎?經營活動中又如何避免被刺穿呢。。。。。。

企業家富總,經營著一家不算太小的企業,主要從事代工業務,幫助一些大公司代為加工電子配件。代工中需要經常向上游的一家製造公司訂購幾種配件,依照行業慣例,富總需要向製造公司提前預訂,且要提前預付60%的貨款。這種訂購方式雖然存在風險,但萬幸多年下來運轉還算順暢,總算沒有出過什麼事。

天有不測風雲,最近因為大環境不好,這家製造公司突然宣布停工倒閉了,欠下富總貨款累計有847萬元。富總趕緊找到這家製造企業追討預付款,對方對富總的債權不持異議,但稱自己也是被上家拖累倒閉的,現在既不能供貨,公司也無現金償還貨款,如果富總想要貨款,就看看公司里有什麼任憑拿去抵債。富總趕緊到公司廠房一看,發現這家製造公司廠房是租的,而且馬上到期,機器設備也不值什麼錢,配件成品也了了無幾,總之沒什麼資產可以抵償自己的貨款。

還好,富總知道這家製造公司的主要股東是一對夫妻,各占公司90%和10%的股權,丈夫賈總是公司法人,擔任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賈總夫妻在當地是出名的有錢人,家庭資產豐厚,名下房產多套、豪車多輛、股票理財若干。如果用這些抵償自己的貨款應該沒有太大問題,富總感到有了新希望。

富總就又找到製造公司,協商用賈總夫妻的家庭資產償還貨款事宜,結果遭到賈總的斷然拒絕,其振振有詞的說,公司欠貨款是公司的事,自己雖然是公司的股東,但已經足額出資,且沒有出逃出資,現在公司欠錢只能用公司的資產還,跟公司股東的個人資產可沒關係。賈總的這套說法,叫股東對公司債務的有限責任,法律有明確規定,對這些富總也明白,再三協商無果的情況下,賈總也只能無奈的空手而歸。

847萬元的貨款,這對富總這樣的企業來說不是小數目,如果討要不回來,甚至直接關係企業的生存。焦急的富總找到了專業律師。律師詳細了解了事情的經過,其中的一個細節引起了律師的注意——每次的預付貨款富總的企業總是按照製造公司的要求打入一個有限合夥企業的賬戶,富總解釋說這也是行業慣例,對方這樣要求是為了減輕稅負。憑多年實務經驗律師敏銳的感覺到這個有限合夥企業可能是賈總公司的關聯企業,且可能存在公司人格混同。如果判斷成立,那麼幫富總追回貨款就有了突破口。

於是,律師團隊展開了詳盡的調查,經調查得知這家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是賈總的妻子賈太,也就是製造公司的第二股東;並且有限合夥企業賬戶、賈總和賈太的個人賬戶、製造公司賬戶三者之間有頻繁的資金往來;而且我們還了解到有限合夥企業只為製造公司代收貨款,而沒有其他經營活動;製造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主管為同一人等等。按照法律的規定,賈太作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要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律師就以上這些情況相應收集了有關證據。

經過對上述情況和證據分析後,律師認定製造公司與有限合夥企業、賈總賈太之間形成人格混同,製造公司已經失去獨立承擔債務的資格,賈總及有限合夥企業,也就是賈太應當對製造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於是律師向富總提供了全面的債權解決方案,在律師的協助下,持掌握的上述證據與對方進行多次談判,向賈總夫妻釋明了他們個人與製造公司已經形成公司人格混同,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不履行債務,不僅面臨訴訟敗訴的後果,並且可能承擔高額的稅務罰款,最後賈總夫妻知曉事情利害關係後,如數償還了富總的貨款。

富總的債權實現了。但這裡的法律問題還須幫大家作簡要分析,那就是公司什麼情況下面紗會被刺穿,也就是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我們先來看法律的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的上述規定中,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將導致承擔連帶責任。在司法實踐中,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是濫用行為的主要表現,但是認定公司人格混同的標準,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法理和司法判例,以下情形可能會被認定為公司人格混同:

1.公司與個人股東之間:財產混同,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雜;公司賬務收支與股東個人賬戶不清,公司賬戶與股東賬戶頻繁的資金往來;夫妻為股東的公司,公司收支與家庭收支不分;股東個人經營的業務與公司的業務重合或者上下游關聯等等;

2.公司與公司(股東)之間:母、子公司間的人格混同;企業相互投資引起的人格混同;姐妹公司間的人格混同。各個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獨立的,實際上它們在財產利益、盈餘分配等方面形成一體,董事、監理相互兼任,且各個公司的經營決策等權利均由投資者一人掌握,或者在財務安排和業務安排上相一致等等。

以上的法律制度其實是一把雙刃劍,債權人可以運用以上制度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債權,但是要注意的是,公司人格混同的舉證責任在債權人,因此債權人的舉證是否充分,是法院是否支持訴請的關鍵。同時這個法律制度也提醒企業經營者、股東,在關聯企業安排以及個人與公司隔離方面,應當注意上述方面,以免在經營往來中被認定公司人格混同,從而要承擔無限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賠盡全部身家!

(完)

作者:企業財富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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