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攝影,犯法嗎?

街頭攝影,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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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所說的街頭攝影,一般意義上拿著相機到處拍特別是拍人的「掃街」、「街拍」,一方面以其大膽、生動的藝術魅力吸引大眾,另一方面也引發了許多爭議。

關於攝影、藝術品、版權等法律規定各個國家都不一樣,但總的來說,就是隱私權名譽權以及新晉街頭攝影師最關心的著作權

先說著作權,其實這就是街頭攝影的正當性、合法性,其實是分為兩個部分的,一個是在街進行攝影(特別是對陌生人)的這個行為,另一個便是產出照片的應用。

先說街頭攝影本身這種行為,其實在國外限定的法律法規很簡單,一個但凡在公共場並且以公共視野合看到東西對其拍攝都是合法的,用長鏡頭和搬梯子就容易發生糾紛了;另一個則是不能闖入私人領地、不能與拍攝人發生衝突,在被攝人拒絕的情況下不得拍攝。

另一方面,像政府機關、敏感的部門工作人員、軍事基地等國家機密理所當然地既不能進去拍攝也不能將拍攝作品公布分享,這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一般來說,誰按下快門,誰就擁有這張照片的版權,但這是在不侵犯他人隱私權和名譽權的情況下才能成立。

簡單來說,隱私權就是個人享有自我生活不受他人打擾的權利,在上文中提及的公共場合(簡單來說是沒有屋頂的場地)下「正常的」拍攝,攝影師的著作權是受到保護的,而這並不會構成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

其次,由隱私權帶出來的肖像權在大量涉及陌生人的街頭攝影中也是有頗多爭議的。簡單來說,只要你的攝影作品中出現可辨認的人臉、身體、輪廓甚至個別部位,只要認出這是一個人,你就得與模特取得肖像權讓渡書(Model Release),不然你是無法直接拿這張照片去賣錢的,俗稱商業廣告。

許多攝影師忽略的是,人有人的肖像權,建築(和一些物品)也有自己的物產權,比如巴黎鐵塔,對其進行拍攝並放在商業廣告中是需要獲得授權的。

至於不能直接盈利,那便是有簡潔盈利了。1999年,菲利普- 洛卡·迪柯西亞(Philip-Lorca diCorcia)在時代廣場拍了兩年的街頭攝影,作品最終在切爾西的佩斯· 麥吉爾畫廊展出,名為《頭部》(Heads),其中一張作品的人臉,正是新澤西聯合市的退休鑽石商人——正統派猶太教徒艾爾諾·納森維格(Erno Nussenzweig),他起訴了迪柯西亞和佩斯畫廊,說他們侵犯了他的隱私權,但最終被駁回。

被起訴的照片

因為,第一,在公共場合攝影師的著作權(言論自由權)高於人們的隱私權;第二,迪柯西亞的作品作為藝術品展覽而非直接用作商業廣告,這就給很多著名的作品的存在於發表做了更加合理合法的闡述,比如二戰勝利時代廣場上著名的照片《勝利之吻》。

《勝利之吻》

最後一個,便是名譽權以及相關的倫理。街頭攝影師好不容易擁有了一張照片的版權後,並不能隨意修改然後發布,這最終的分享作品並不能給對方給予傷害,比如將對方醜化。還有就是一定要對弱勢群體予以尊重,比如前段時間美國的一個網紅拍攝日本著名的自殺聖地引起了鋪天蓋地的反對與抗議。

其實街頭攝影本就是在不定性中尋找那一瞬間,最安全的街頭攝影其實就是最無聊的街頭攝影,但在你按下快門之前,在你點擊分享的時候,你都有好好考慮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有預期承擔即將來臨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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