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辱母殺人案的反思2:如何正確解讀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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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用來保護守法公民的「正當防衛」,卻經法院判決後變成了充當犯罪分子保護傘的「過當」甚至「故意」。這些年來,細數此類案例,實在是讓人心寒:
之一
2010年除夕夜,張福林陪著已經身懷六甲的妻子武青在岳父家歡度除夕,武青的前夫王君在醉酒後不請自來。王君持刀闖入卧室,張福林和妻子雙雙受傷。被王君壓在身下毆打的張福林奪刀後向王君連刺三刀。隨後,張福林感覺到王君打他的力量越來越小,於是便掙脫開王君。此時,張福林看到王君的身上有血,便趕緊進行搶救,並讓妻子趕快撥打120急救電話,但這一切沒能挽回王君的生命。此後,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並存在防衛過當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
之二
2012年,家住北辰區某村的王某獨自在家睡覺,突然聽到門外有動靜,王某起身查看,推開卧室房門時,門外一名男子用匕首猛刺王某腹部,王某受傷倒地,該男子手持匕首再次向王某襲來,王某與其搏鬥,看清對方竟是同村周某。搏鬥中,周某體力不支,推開王某轉身逃跑,卻在院外滑倒。王某乘機上前,用周某的匕首將其連捅三刀。看著手上匕首和倒在血泊中的周某,王某慢慢回過神來,急忙撥打120和110,極力呼叫推動周某,但周某已沒有呼吸。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
之三
2011年5月晚上,小惠打算從廣州火車站乘車前往廈門,但未買到當天的票,因無錢住宿,小惠輕信主動搭訕的「好心大叔」楊某,跟隨對方到出租屋休息,卻遭遇性侵犯,小惠在慌亂間,用從牆上取下的匕首將楊某捅死。廣州中級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小惠(化名)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
終於,當母親被侮辱而奮起反抗的於歡被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的時候,公眾不再沉默,而在沉默中爆發了:如果連自己母親被侮辱時的反抗都不算是正當防衛的話,我們還能防衛什麼?!
然而這個時候,許多打著「理智」旗號的「法律專家」們也不失時機的出來教育我們這些"法盲"了,說什麼「情感歸情感,法律歸法律,這是正道」,說什麼「我也希望於歡無罪,然而很難」、說什麼「於歡罪應該是有的,只是判的太重了」……
老吶於是笑了,因為你們根本不懂得「法不外乎人情」的真正含義,法律其實講的就是人情,當你把法律和人情對立起來的時候,你也就和沒有情感的畜生差不多了;因為你們貌似「理智」的長篇累牘,也並沒有顯出出你們的高明,只是證明了你們是一幫慣於玩弄法律的無恥「訟棍」而已。
在大是大非面前,公眾的直覺往往能夠直接揭示出公正所在,只是由於他們的天性善良和慣於息事寧人態度,往往被「訟棍」們似是而非的「理智」所欺騙,被鑽了空子,才最終導致了不公正的出現。
比如現如今,如何正確解讀「正當防衛」的法律含義,則是關係到能否還被迫進行正當防衛的於歡等人一個公正的大事,更是關係到我們每一個守法公民切身利益的大事。這個時候,我們必須與其奮戰到底!
所謂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它應該符合四個條件:一.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三.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四. 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我們可以看到,在所有不公正的判決中,被「訟棍」們利用而鑽了空子的,大多是組成正當防衛四個條件中的第二條和第四條。
首先,「訟棍」們在解讀「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含義時會有意把你引入「侵害行為暫時停止即不法侵害已經停止」這個早已設定好的荒謬場景中去。打個比方說,他們會告訴你:如果歹徒拿刀砍你,你可以反抗;如果不砍了,你也不能動作;而如果歹徒轉身逃走,你就更不能追砍。這聽上去似乎很有道理是嗎?其實大繆!
「打蛇不死,反受其害」的古訓音猶在耳,沒有人會去愚蠢地相信,一個歹徒暫時性的行為停止就表明他已經改邪歸正了。相反,因為他是歹徒,所以更大的可能是在你不動的時候突然暴起,在你不追的時候回來繼續砍你!實施不法侵害的主體永遠是人,實施不法侵害的人只要還在,就永遠不能認為不法侵害已經停止。除非,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個歹徒確實在停止侵害行為的那個瞬間,突然就立地成佛了,突然就改過自新了。
其次,「訟棍」們在解讀「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的含義時,會刻意地去淡化受侵害者被侵害的嚴重程度和緊迫程度,並誇大被侵害者的承受、和防衛能力,從而得到他們想要的「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的判決。比如他們會說,侵害人對被侵害人沒有使用工具,所以被侵害人使用工具則是過當;侵害人沒有對被侵害人嚴重侵害,所以被侵害人對侵害人傷害嚴重則為過當……
「訟棍」們的無恥就在於他在給別人套上法律條文的同時,自己偷偷脫身於法律條文之外。法律有條文規定不允許防衛者使用工具進行正當防衛嗎?法律有條文規定不允許對實施侵害的犯罪分子嚴重傷害嗎?顯然沒有!因為在防衛過程中,侵害人的侵害行為與被侵害人的防衛行為並不具備可比性。所以非法侵害的實施者受到何種傷害,也根本與界定是否是正當防衛沒有半點關係。
正當防衛的目的在於制止不法侵害行為,這是界定是否是正當防衛的首要條件。換句話說,防衛者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防衛行為是以 制止不法侵害為目的的,防衛者就已經可以脫開「故意傷害」的糾纏了。很顯然,正當防衛和故意傷害目的天然不同,是不可能共存的。我們可以發現,不公正的判決之所以不公正,其中正當防衛和故意傷害並存就是其一大特色。
正當防衛之所以做出「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的限定,其根本目的是為了防止有人頂著「正當防衛」的幌子去達成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並不是要去保護正在實施非法侵害的犯罪分子。所以我們這裡必須再次強調,界定是否是正當防衛,首先要界定的是防衛者的行為目的。如果防衛者的行為目的並非制止非法侵害,才可能出現「故意傷害」;如果防衛者的目的就是制止非法侵害,則必然是正當防衛,即便「超越了一定限度」,也只能是防衛過當,而不可能是「故意傷害」。
在於歡一案中我們可以看到,於歡母子被限制自由並侮辱(非法侵害正在進行),於歡母子要離開被暴力阻擋後於歡持刀反抗(制止非法侵害),脈絡簡單明了。基於以上表述,如果對方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於歡是以主動殺人為目的的話,那麼本案屬於」正當防衛「的定性必將確鑿無疑。
接下來,對於是否屬於」防衛過當「的解讀,我們千萬不可拋開」正當防衛的目的在於制止不法侵害行為「這一首要條件來辯訴。」訟棍「們永遠只能在」非法侵害人所受的傷害「上大做文章,而我們只要謹守這一首要條件,「訟棍」們的任何辯詞都將毫無意義。
既然正當防偽的目的在於制止不法侵害行為,那麼正當防衛行為的終結則必然是在不法侵害行為結束之後。在不法侵害和正當防衛之間,我們主要要考量的是不法侵害是否被有效制止,而並不是去苛責正當防衛者的行為是否妥當。這也是刑法第二十條中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意義所在。看到沒有,即便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也「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那麼,什麼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過當行為呢?要正確解讀這個概念,我們仍然要回到界定正當防衛的首要條件上來。也就是說,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正當防衛者的防衛行為已經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的必要限度時,才能定性為防衛過當。在這裡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非法侵害者受到何種傷害「根本與防衛是否過當的定性無關,」非法侵害「是否被」基本合理「地制止才是定性的關鍵。至於非法侵害者應該受到何種傷害才算合理的問題,呵呵,這主要取決於非法侵害者受到何種傷害才能放棄非法侵害。
在於歡一案中我們可以看到,當於歡拿起刀來的時候,他們並沒有放棄非法侵害,而是直到被於歡捅傷才放棄了非法侵害。以於歡的當時的處境看,他還能找出更恰當的制止非法侵害的防衛行為嗎?
」訟棍「們最後的救命稻草,是比照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說於歡母子所遭受的非法侵害不夠嚴重,所以就不能反抗,所以就不能拿刀自衛,所以就更不能捅傷、捅死人。
這實在是讓人啼笑皆非的事情。這一條只是在告訴我們,在面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時候,我們將擁有無限防衛權好吧?你們又想繞開」正當防衛「的概念胡說八道了是嗎?哪有那麼容易!老吶這就再讀一遍給你們聽:
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然而,老吶也明白,」訟棍「們必然不會就此而罷休,為了捍衛他們的狗糧,他們必然還會找出無數的理由去辯駁老吶。
此時此刻,」我國法律還不完善「的感嘆又一次在老吶耳邊響起。然而,法律何時才能夠完善呢?恐怕永遠沒有頭吧?那麼,我們該如何去面對這個永遠都不可能完善的法律呢?
老吶想,如果我們當真是為了捍衛法律的尊嚴的話,那麼,面對不完善的法律,我們就必須去捍衛法律懲惡揚善的本質所在。那麼,面對不完善的法律,我們正確解讀它的方法也就只有一個,那就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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