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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古代開刀問斬為何選擇在午時三刻?

中國古代一直認為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作出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等等和他被處死有關連的人員。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壓抑鬼魂不敢出現。這應該是習慣上「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那麼,是不是古代法律規定在「午時三刻」行刑的呢?

並非如此。比如唐宋時的法律規定,每年從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齋戒日,二十四節氣日,每個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殺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執行死刑。而且還規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況下也不得執行死刑。

有人計算後認為,按如此規定唐朝一年裡能夠執行死刑的日子不到八十天。在行刑的時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確規定,只能在未時到申時這段時間內(大約合今下午一時到五時之間)行刑。並不是「午時三刻」。而明清的法律只是規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的日期,對於行刑的時刻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相反也有黃昏行刑的。清人筆記《夢廠雜著》里記載了梅州的一樁奇案。

當地一個強姦殺人犯蔡阿三被判死刑。釘封文書(死刑執行令)到達時,恰好知州公出,州里只有一個吏目(管治安和監獄的小官),無法監斬。吏目找來當地駐軍的游擊(軍官)商量,那游擊說:「文武一體,我為什麼不能監斬?如果按制度請鄰州的知州來監斬,至少要三天,會延誤期限。」

吏目就拆了封,下令提取死囚。兩人商議停當已是下午,拖拖拉拉到行刑時已近黃昏,來到城外刑場,天下起雨來,天色更暗。那挑來臨時充當劊子手的營兵從來沒有殺過人,行刑前一杯連一杯地灌酒壯膽,持刀上場人已大醉,聽到一聲「斬」,揮刀一砍,見死囚倒地就報「斬訖」。吏目和游擊都躲得遠遠的,不敢上前驗看,派一個千總(軍官)驗看。那千總上前馬馬虎虎瞄了一眼,就說:「身首分離一丈多遠,還活得成嗎?」

於是草草收場。可第二天收屍,卻找不到屍首。游擊和吏目驚惶失措,在刑場附近懸賞搜尋,總算在一個茅坑邊上找到了蔡阿三。原來昨晚那一刀砍在了肩膀上,他半夜醒來掙扎逃走,無奈傷重走不遠。吏目叫來劊子手再補幾刀,才算完事。這事被上司發覺後,兩廣總督親自審訊,定劊子手和千總是「得賄賣放」,判絞立決;吏目決囚漫不經心,處絞監候;知州和游擊都為玩忽職守,判充軍。

既然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明清小說里「午時三刻」行刑的說法就應該只是當時官府的慣例,或者是說書人、寫書人的普遍看法。那麼下一個問題就是這「午時三刻」究竟有什麼奧妙?

古代一晝夜劃為十二個時辰,又劃為一百刻(「刻」原來指的就是計時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晝夜滴完一桶,劃分為一百刻)。「時」和「刻」實際上是兩套計時系統單位,換算比較麻煩,平均每個時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

「午時」一般約合今天的中午十一點至十三點之間,午時三刻是將近正午十二點,太陽掛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

中國古代一直認為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作出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等等和他被處死有關連的人員。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壓抑鬼魂不敢出現。這應該是習慣上「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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