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新技術影響法律的三個趨勢

曹建峰 騰訊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本文根據騰訊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曹建峰,在第二屆「人工智慧與未來法治」學術研討會上的演講整理、撰寫)

引言

從查爾斯·狄更斯那個年代到現在,律師和法官的工作方式始終如舊,英國學者薩斯金曾如是評論法律職業。《金融時報》去年評論道,法律對技術的免疫,就好像技術從未被發明一樣。這一說法雖然略顯誇張,但確實值得深思。

如今,在互聯網持續深刻影響人類社會和生活方方面面的大背景下,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物聯網等新一輪技術浪潮持續興起,有望重塑我們的社會和經濟。

這一切無疑為法律及法律行業的創新和進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為了抓住這一機遇,法律與技術關係研究迫切需要轉變視角。以往,人們更多關注如何規制技術,包括如何應對技術及其商業模式帶來的法律問題。現在,人們需要轉換研究視角,開始思考技術如何補充和增強法律。

因為隨著互聯網以及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新技術的發展,法律與技術關係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律師和法官以及政策制定者、執法者在其日常工作和活動中,越來越依賴數字信息和軟體工具(無論智能與否)。

可以從以下三個趨勢理解新技術對法律及法律行業的補充和增強作用。

數字正義:以在線化、

智能化

方式解決和預防糾紛

移動互聯網的發展不僅改變了人們的生活和消費習慣,而且改變了人們對法院司法等政府服務的期待。

如今的法院系統無法有效應對不斷增長的糾紛,況且發生在網路空間中的糾紛所佔比例在日益增長。法院因此面臨著數字化、在線化轉型,以滿足民眾的新期待並實現數字正義。

甚至有觀點認為,傳統法院是工業時代的結果,在線法院是互聯網時代的產物;傳統法院必將衰落,在線法院必將興起。為此,世界各國都在探索在線運行的法院程序,英國較為典型。

2016年《民事法院結構審查:最終報告》提出在線法院設想。按此,英國在線法院將是一個獨立建制和特別規則的法院,利用互聯網新技術保障法院當事人的訴權,使當事人無需聘請律師就可實現正義。英國將投入10億英鎊使其法院系統現代化、數字化,到2020年完成這一司法改革。

數字正義、在線法院等概念對應著我國的智慧法院、互聯網法院等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7月首次提出「智慧法院」這一概念,並於2017年4月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快建設智慧法院的意見》。

此後,杭州、北京、廣州三地的互聯網法院成立,利用互聯網技術實現案件的網上起訴、受理、送達、調解、舉證、質證、庭前準備、庭審、宣判和執行等一系列流程。

立足於民眾的移動生活和消費習慣,微信及其公眾號、小程序等為智慧法院、互聯網法院的落地提供了絕佳的載體。各地法院紛紛推出基於公眾號、小程序的微法院,實現司法服務全流程在線化,並將當事人、律師、法官等主體全面連接起來,便利各參與方,顯著提高司法服務效率和質量。

而且藉助自動化的軟體工具,在線司法程序能夠更好地實現案件分流,並與ODR等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實現無縫對接,實現更廣泛的數字正義。

在數字正義、在線法院、智慧法院等概念之下,我們認為法院的糾紛解決正在經歷三個重大轉變。

一是從物理環境向虛擬或半虛擬環境轉變。

完全在網路平台上運行的法院,以線下親臨和在線活動相結合的方式運行的法院,逐漸削弱了法院訴訟程序長久以來以物理邊界和特殊空間為代表的標記。

這也印證了法院是一項服務而非一個場所的觀念。司法創新依賴於這樣的觀念。

二是從人類干預和決策向自動化程序轉變。

自動化程序的使用降低了成本,增強了處理案件的能力。在法院中使用ODR涉及將演算法引入司法決策程序。演算法可以抑製法官的自由裁量,增加一致性並減少偏見。因此可以鞏固「正義」及「正義實現方式」。

但與此同時,演算法也可能帶來偏見並挑戰我們對正義的渴望。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我們能否嚴格地監控這類演算法的運行方式及指導演算法設計的價值。

三是從以保密性為價值追求的糾紛解決模型向以預防糾紛為目的收集、利用、再利用數據的糾紛解決模型轉變。

由於法院越來越多地依賴數字技術和ODR程序,其開始視數據為糾紛解決程序的一個核心特徵。

換句話說,這是從傳統司法向大數據司法的轉變,基於人工智慧等技術的數據處理和分析活動在糾紛解決、預防、預測以及未來法律規則制定方面開始扮演重大角色。

由於軟體在組織、解決和預防糾紛方面,扮演著越來越重大的角色,司法程序的本質正在發生改變。

誠然,我們對正義內涵的理解有望被重塑。總之,人們正在塑造新型訴訟程序:更少對抗性,更靈活,更有活力,更透明,更高效,以及更平衡。

以此方式部署技術的法院正向著數字正義的目標奮進,同時增強「正義實現方式」(access to justice)和「正義」(justice)、效率和公平。

然而,考慮到互聯網和人工智慧時代持續增多的糾紛數量,糾紛解決方式還遠遠供不應求。對於人工智慧、區塊鏈、大數據等新興技術能夠為糾紛解決和預防做什麼,人們需要達成共識,並努力推動技術與糾紛解決和預防的進一步融合。

薩斯金在《明日世界的律師》一書中指出,在線糾紛解決機制(ODR)從根本上挑戰了傳統法官和律師的工作。長遠來看,除了疑難複雜、標的金額比較高的糾紛以外,ODR將成為其他所有糾紛的主要解決方式。

筆者認為,在不遠的將來,這很有可能成為現實。

法律活動智能化:

法律

機器人

提高法律活動的效率和質量

機器學習等人工智慧技術正日益介入法律行業,對這個古老的行業產生深遠影響。

筆者總結了人工智慧在法律行業應用的五個主要領域:智能法律檢索,文件自動審閱,文件自動生成,智能法律諮詢,以及案件結果預測。

隨著這些領域應用的進步和成熟,法律人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內容將有望發生根本性變化,未來的法律行業將面臨著從法律人向「法律人+法律機器人」的轉變,就像醫生如今普遍依賴醫療器械一樣。

可以從以下方面理解法律活動的智能化。

一是立法的智能化,

人工智慧可以基於自動化檢索、預測、輔助決策等,防止立法衝突並實現精準立法,從而避免無效立法和立法資源的浪費。

二是司法的智能化,

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可以賦能法院,解放人力。國內一些法院已經在探索智能輔助辦案系統,藉助人臉識別、圖像識別、語音識別、自然語言處理、專家系統、機器學習等人工智慧技術,實現更加高效和公平的司法服務。

三是執法的智能化,

執法部門的執法資源是有限的,如何藉助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合理分配有限的執法資源並實現自動化、智能化的執法,是各國重點探索的方向。

四是法律服務市場的智能化,

律師法律服務市場和公共法律服務市場都日益受到人工智慧技術影響,比如一些地方的司法局藉助人工智慧軟體程序,為民眾提供自動化的公共法律諮詢服務,可以極大緩解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不足的現狀。

當前,法律機器人的優勢在於數據處理和分析以及基於數據的預測,且在大數據、演算法和算力的推動下,法律機器人將持續得到提高和改進。

相反,留給人類法律專家的將是需要人際關係、創造力以及面向未來的法律事項。人工智慧與法律活動的結合,法律人與法律機器人之間的協同,將是一個顯著的趨勢。

可以肯定的是,人們正在邁入智能法律活動的新時代,無論是律師、法官、立法者等法律人,還是普通消費者,都將受到或多或少的影響。

法律代碼化:代碼

日益發揮法律的功能

在過去的幾十年中,通過代碼規制(regulation by code)已成為一種越來越受歡迎的方式。

勞倫斯?萊斯格在其著作《代碼:塑造網路空間的法律》(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中提出「代碼即法律」(code is law)這一理念,認為代碼在網路空間規定什麼可為、什麼不可為,比法律更高效地調節個人行為、規制網路空間。

由於越來越多的社會交往開始依賴軟體,或者由軟體控制(比如網路社交、網路購物以及在線支付),技術不僅幫助人們作出決策,而且直接執行法律的或者非法律的規則(比如將法律規則嵌入代碼,版權領域的技術保護措施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區塊鏈技術的出現有望使法律代碼化,實現代碼之治(rule of code)。這是一種全新的規制路徑,可被稱為「法律即代碼」(law is code)。

在這一階段,代碼不僅被用來執行法律規則,而且被用來制定和闡明規則。比如,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智能合約可被用來效仿或者模仿法律合同的功能,從而將法律轉變為代碼。在這個意義上,區塊鏈代碼就是法律。

技術進步可能使法律規則和技術規則之間的界限變得更為模糊,因為智能合約既可以支撐、也可以代替法律合同。於是,有人呼籲摒棄傳統的法律合同框架,並以區塊鏈提供的基礎技術設施取而代之。

最終,區塊鏈技術可能導致一個以自治規則代替傳統法律的社會。

我們看到,區塊鏈逐步發揮了「監管技術」(regulatory technology)的效用——即可用於定義法律或合同條款並將它們納入代碼,予以強制執行,而不管是否存在優先的法律規則。

但法律本質上具有模糊性,這樣才能使其應用於各種不同的個案之中。各種法律縱橫交錯,如同一張法律之網,構建出一個堅實的框架體系。這個體系還設計了各種限制和例外情形,用以適應社會的複雜性、不可預測性。

所以,我們至少應當謹慎審視自動化法治的前景,雖然它可能會開闢新天地,但是其後果我們則根本無法預見。

最為重要的是,通過自動執行法律,我們可能會獲得更高的效率和透明度,但我們最終也可能會犧牲掉人類的自由和民主。

結語

如前所述,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為法律及法律行業的創新和進化提供了新的機遇。

諸如數字正義、在線法院、法律活動智能化、法律代碼化等一些新的觀念和做法正在不斷產生,技術對法律及法律行業的補充和增強作用日益彰顯。法律及法律行業擁抱技術成為我們這個時代最重大的命題之一。

這既需要加強法律科技(legal tech)研究,又需要探索應用場景,同時用新的命題和理念引領法律及法律行業的未來之路。

但與此同時,新技術在法律及法律行業的應用可能帶來一些新的問題,比如演算法歧視的問題、智能合約的問題、法律代碼化的問題以及其他正在或者將會湧現的問題。

所以需要人們在實踐過程中尋求應對之策,以便在利用技術提高效率和公平的同時,確保技術不會帶來新的不公平,不會威脅到法律所要維護的自由與民主。


參考文獻:

[1] Primavera De Filippi, Samer Hassan: Blockchain Technology as a Regulatory Technology: from Code is Law to Law is Code, available at https://export.arxiv.org/pdf/1801.02507.

[2] 曹建峰:《法律人工智慧十大趨勢》,

http://mp.weixin.qq.com/s/0DQOsL3cv2c5QofjX5gmeA

[3] 勞倫斯?萊斯格:《代碼:塑造網路空間的法律》,中信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4] 曹建峰:《從律師到法律機器人,法律行業未來二十年的機遇和挑戰》,

http://mp.weixin.qq.com/s/zVd_EajDiI6UiSbDIl8iWA

[5] Ethan Katsh, Orna Rabinovich-Einy, Digital Justice: Technology and the Internet of Disput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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