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刊掃描|混血兒與日本的「文明國」歷程

整理、翻譯:苗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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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的日本社會裡,被稱作「混血兒」的人隨處可見。各種行業里都能看到他們活躍的身影,尤其是影視圈和體育界,更是他們大顯身手的舞台。提到「混血兒」,人們腦海里首先浮現的是一張類似於外國人的面龐。但是,如果從「日本人與有著日本血統以外的人所生的孩子」這一含義出發,進行一番歷史的考察,卻會發現事實並不總是與人們的印象一致。回顧起來,這樣有著雙重血統的孩子在歷史上應該是一直存在的,但是,既往的研究卻沒有向他們投去關注的目光。日本的國家與社會,長久以來是如何對待混血兒的?對於這一問題,我們實際上都沒有給出過明確的回答。

外國人與日本人所生的孩子——作為一個觸及人種、民族、宗教、文化等多層面且複雜概念的一種存在,這一群體自古以來的處境,都不可避免地引發著政治和社會層面的關心,而這一趨勢在進入近代之後更為明顯。本期外刊掃描,我們選擇了《歷史評論》2018年3月特集《歷史中異國人與日本人的孩子》(歴史のなかの<異國人/日本人>の子ども=中的兩篇文章,著重探究日本歷史上各個時代對混血兒所能採取的排除與包容政策,揭示其中所反映出來的國際的、社會的歷史實態。相信通過這次考察,我們平時自認為完全對立的「日本人」與「外國人」的概念,也能獲得一個重新的定位。

1

「私生子」法與「國際婚姻」的誕生

出處:《「日本人」と「異·外國人」の子どもの処遇》

作者:嘉本 伊都子

「國際婚姻」這一概念,作為近代日本生育觀念中的一個重要意涵項,其誕生過程中有兩個不能忽視的歷史、社會學條件:

一、

國內和國外已經建立起正規的、經社會廣泛認可的婚姻制度

二、

這種婚姻形式,必須是持有近代國民國家日本之國籍者,與持有外國國籍者的結合

從近世的幕藩體制,到近代的國民國家體制(用當時的話說,即向「文明國日本」)蛻變的過程中,人們是如何處理類似於「國際婚姻」的男女關係的,無疑是一個牽扯到日本國家近代化與外交的問題。作者特意在「國際婚姻」和「日本人」、「異·外國人」這樣的辭彙上添加引號,的確是因為其有著特殊的意涵。首先,若論及江戶時代,那時還不存在作為近代國家之日本的國籍概念;其次,提到與「我們」不同的「旁人」,這裡有可能指的是其他身份的人,或是其他藩國的人,甚或是南蠻人、紅毛鬼,或者是朝鮮人、中國人這樣的外國人——是有著概念不確定性的。並且,這樣的兩個男女,他們的關係在各自的社會裡是否得到合法認可,也直接影響到了他們的孩子的處境。既然男女之間的關係會對混血兒的社會地位產生決定性影響,那麼,怎樣的婚姻才算是擁有正當性?獲得正當性需要經歷怎樣的過程?——這些問題,都有待歷史性的解答。

在鎖國時代,形成了「異國人」男性與游女(即歌妓——譯者注)之間的孩子由女方撫養的慣例。這一慣例延續到了明治時代誕生的「私生子法」中。可是,在開國後的文久二年(1862年),政府卻向各國領事館告知,本國婦女與「外國人」男性所生的孩子,將會採取「彼方人別」(譯者註:即被視作外國人來徵稅)的政策進行對待。這一政策遭到了各國反對,因此實際上並沒有施行。

之後,在通商口岸陸續出現了游郭(即俗稱的紅燈區——譯者注),投靠於游女屋(即妓院——譯者注)的歌妓們向「外國人」出賣著肉體;此外,在外國人居留地里,「日本人」女性成為外人妾奉公、傭妾的例子也層出不窮。

慶長十年(1605年),一位名叫庄司勘右衛門的人向幕府提出申請,要求開設「游郭」,幕府批准了他的請求。到了元和三年(1618年),勘右衛門在日本橋茸屋町(東京中央區人形町附近)買下了兩町四方大小的土地,這就是我們今天經常在日本時代劇里看到的日本花街柳巷——「吉原」的最初形式。

從政府層面來說,明治政府最先開始著手整頓的,是便於控制國民的「壬申戶籍」。這就使得在江戶時代還不那麼明顯的「私生子」問題,尤其是游女所生子女的問題開始變得明顯。1873年(明治六年),對「國際婚姻」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內外人民婚姻條規」得以通過,在此之前的僅僅兩個月,「私生子法」公布生效。「私生子」這一用語,在現代語境下含有歧視色彩,然而在當時卻特意選擇了這一辭彙。其理由就在於,存在著「公生子」——指擁有戶籍的小妾所生的孩子——這一用法與之相對。「私生子法」中規定,「正妻及小妾之外女子所生孩子的戶籍屬於母親一方。」妾的地位,在1870年(明治三年)的新律綱領中被視為丈夫的二等親;到了1875年,政府下令妾的身份也要通過登入戶籍獲得認可,這便使得夫妾關係與夫妻關係在手續的履行上變得相同。而妾身份的廢除,則要等到1880年公布、1882年實施的刑法出現以後了。這也就是說,在1882年之前,娶妾制度尚未廢除時語境下的「私生子」,與我們當下語境中的、作為婚外生子的「私生子」是不同的。

1873年的「私生子法」,規定了男女雙方同為日本人時對於「私生子」的處理情況。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規定也慢慢地開始適用於「外國人」男性與「日本人」女性(尤其是游女、傭妾)所生孩子的情況——而這兩者之間的婚姻關係是不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的。

壬申戶籍開始實行的明治五年發生了Maria Luz號事件。作為該事件的副產物,「游女解放令」得以頒布。自此,不僅是游女,普通的「日本人」女性也可以成為「外國人」男性的「正妻」。從這一意義上講,「游女解放令」的確是一個很重要的歷史舉措。

Maria Luz號事件:1872年,一艘名為Maria Luz號的秘魯船隻在航行到日本海時,其船上的中國苦力因長期被當做奴隸折磨,不堪忍受,從而向附近駛過的一艘英國船隻求救。英國船隻因其發生在日本海域,因而將事件的處理委託給了日本政府。自林肯總統在1863年宣布了奴隸解放宣言以來,西方各國都逐漸將廢奴視作文明國家的一個標準。日本基於此而要求秘魯國釋放中國奴隸,而秘魯政府卻指出,日本存在著買賣游女的風俗,因而也是一個蓄奴國家。對於此,日本政府雖以「游女只是在國內進行買賣,並沒有被帶到國外」而詭辯一番,但以此為契機,明治政府卻意識到了若不解放游女,西方列強終究不會承認日本是一個文明國家。正是Maria Luz號事件促使了日本國內游女的解放。

在日本從鎖國走向開國、不斷邁向近代國家的幕末至明治初期的這一段時期里,英國領事曾經兩次,就「國際婚姻」問題質問過日本政府當局。其結果是,在1873年的3月14日,公布了「太政官布告第一〇三號」(通稱「內外人民婚姻條規」)。直到此時,「日本人」女性才正式獲得了成為「外國人」「正妻」的認可。順便說一句,在「國際婚姻」中,並不承認妾有合法地位。

為什麼在憲法、民法、國籍法都尚未頒布的1873年里,這樣一部法律卻得以制定並通過呢?原因就在於當時被作為模板翻譯過來的拿破崙法典。不過,《內外人民婚姻條規》中也有與拿破崙法典相異的地方。19世紀初期頒布的拿破崙法典奉行夫婦國籍同一主義,即若兩人結婚,那麼妻子就必須加入丈夫的國籍,他們的孩子也將屬於父親的國籍。這是一種典型的優先父系血統的國際法。然而,《內外人民婚姻條規》中,卻導入了拿破崙法典里所沒有的「外國人為婿養子(類似於上門女婿。男方先是以養子身份加入女方家庭,養親死亡後,男方便可成為女方的夫婿——譯者注)」時的情況。婿養子作為日本傳統婚姻習慣中的一種,在此時同樣適用於了外國人男性的身份中。

就像拉夫卡迪奧·赫恩成為小泉八雲那樣——身為丈夫的「外國人」加入妻子的國籍,他們的孩子也繼承母親的國籍——《內外人民婚姻條規》成為了國際罕見的、注重母系血統的夫婦國籍同一主義法律。也就是在此時,在結婚的宣誓書中,加入了對天皇表示忠誠的話語表述。

但是,「國籍」這一辭彙直到1899年才開始出現。《內外人民婚姻條規》中所使用的,不是「國籍」一詞,而是「日本人的身份」(日本人タルノ分限)這一表述。拿破崙法典中使用的是「身為法國人的資格」——即便可以稱之為是一種模仿,但是《內外人民婚姻條規》卻沒有一味地攫取法國的父系血統優先主義,而是繼承了源自江戶時代的,將「家」這一概念擺在優先地位的日本做法。這種雙系的、具有日本特色的方式,似可稱之為「身份主義」(「分限主義」)。

幕末來日的美國傳教士柯蒂斯·赫本在其編纂的辭典中收錄了「分限」這一詞,他將之譯為「social position」「station in life」。從一個家庭中離開,以出嫁或入贅的形式進入另一個家庭,並同時取得某種社會地位,在此基礎上,「外部人員」獲得了「日本人的身份(日本人タルノ分限)」。在《歸化法》尚未出現的這個時代,國際婚姻是唯一一個外國人可以獲得「日本人的身份」的途徑。明治政府之所以在國籍法、民法、憲法、歸化法等等法律尚未出現的年代就能在「身份」這一概念上成功運用《內外人民婚姻條規》,其原因就在於明治政府戶籍制度化的舉措,以及逐步正規化的國籍概念,在無意識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詹姆斯·柯蒂斯·赫本,編有辭典《和英語林集成》,為已故美國著名影星奧黛麗·赫本的祖父

  在本文作者看來,諸如護照這種對外保證日本人身份的裝置可以稱作「船」之盒(「船」の箱),而類似於戶籍這種對內確認國民身份的裝置可以稱作「家」之盒(「家」の箱)。因為如若使用「國籍」、「戶籍」這樣的說法,整個議論就會成為基於人為法前提下的論調。根據社會學的解釋,正是領土的確定以及壬申戶籍的制度化,使得「船之盒」這一概念得以確定,「家之盒」這一概念得以形成。而在《內外人民婚姻條規》發揮效力的時代,即身份主義的時代里,我們對於這兩個「盒子」的概念,應該在未分化狀態、或者叫做粘連狀態的基礎上去理解。即是說,由於婚姻所帶來的「家之盒」的移動,即成為妻子或成為丈夫的這一身份的變化,與「獲得日本人的身份」這一「船之盒」的變化,兩者是相伴而生的。然而,類似於「國際婚姻這樣的關係是否具有正當性?」「他們之間所生的孩子應該屬於哪方國籍?」這類問題的出現,使得改變「船」與「家」這兩個盒子之間粘連狀態的問題被擺到眼前。明治政府意識到,在制度化層面對戶籍與國籍的管理進行治理,是獲得文明國家認可的當務之急。

2

日朝通婚家族——在民族與階級的夾縫中生存

出處:《「內鮮結婚」の子どもたち——內地人と朝鮮人の狹間で——》

作者:李 正善

本文是對朝鮮處於日佔時期(1910—1945年)里,「內鮮婚姻」下的孩子們所進行的一個法律及社會層面的考察。所謂「內鮮婚姻」,從字面上講,就是指當時「內地人」與「朝鮮人」的婚姻,但在此還需要一些說明。

首先是關於「內地人」與「朝鮮人」的定義。本文對這兩類人的劃分,不是基於血統等的自然因素,而是基於戶籍所屬地所採取的一個法律上的區分。帝國時代日本的戶籍,是以擁有日本國籍者為對象按戶制定的,這就使得戶籍具有了表示個人「國籍」與「家籍」的雙重作用。此外,由於日本本土與殖民地實行的是不同的戶籍政策,因此,根據戶籍登記地的不同,帝國的臣民就被分為了是「內地人」還是「朝鮮人」,這同時也就使得戶籍又多了一層「地域籍」的機能。在日本佔領朝鮮之前,由於這種依據戶籍而相區別的「內地人」與「朝鮮人」之間的通婚尚不發達,因此所謂「內地人」與「朝鮮人」的區別,實際上就可以說是日本民族與朝鮮民族的區別。

其次,這裡所謂的「婚姻」,與我們當今社會所說的、向政府部門提交了婚姻登記表的法律婚不同。本文中所提到的「婚姻」,還包含了未履行正式法律手續的姘居關係——這與當時姘居關係盛行的歷史實況的分不開的。因此,儘管從法律上來說,姘居應當屬於婚外關係,但本文對其進行了統一處理,即不論是法律婚還是婚外關係,只要是內地人與朝鮮人之間所生的孩子,我們都將之統稱為「內鮮婚姻的孩子們」。

內鮮婚姻有兩個特徵。其一,儘管它不屬於國際婚姻,但其的確也跨越了民族、文化與語言,是兩個具有鮮明的法律、社會階層差異的集團間的結合。1910年,帝國日本在「條約」的名義下「合併」了大韓帝國。依照法律,被合併國的國民自動擁有合併國國民的身份,大韓帝國的所有國民都成為了日本帝國的國民。因此,從名義上講,內地人與朝鮮人應同為日本國民。但是,直到1945年戰敗之前,帝國日本都沒有廢除本土與殖民地實行的有差別的戶籍政策,內地人與朝鮮人一直被視作兩個不同的團體來區別對待。除此之外,殖民地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階級差異也十分鮮明。在這樣的情況下,內鮮婚姻,就不僅超越著民族、文化和種族,同時也超越著帝國內部的階級差異。

其二,帝國日本將同化政策作為殖民地統治的基本方針,因此在內鮮婚姻上表示著歡迎的態度。他們期待通婚可以促進朝鮮人的「內地化」,朝鮮總督更是宣揚通婚越廣泛,就越能實現兩個民族的團結。基於上述兩個特徵,內鮮婚姻的孩子們,就一直處於包容與排斥這兩種相反力量所帶來的緊張感中。主張排除這種跨越國界與階級的婚姻所生孩子的主張固然強烈,但當局出於穩定殖民地統治局勢的考量,主張對其採取包容態度的力度也不容小覷。內鮮婚姻的孩子們所處的法律與社會狀況,就可以從這兩種包容與排斥的較量關係中來考量。

日本當代著名作家金城一紀的小說《GO》。小說主角是一個在日本土生土長的高中男生,卻因為爸媽想去夏威夷,決定改變國籍,從「在日北韓人」變成「在日韓國人」(因為北韓和美國沒有邦交,拿不到簽證)。一時間他居然莫名其妙的成了共產主義和朋友眼中的叛徒。當他轉學到日本人的學校,卻又因為他是韓國裔,而遭到排斥。作者以輕快的筆調,時而幽默時而嚴肅的情節,訴說出一篇有關國籍、認同、民族、歧視的愛情故事。需要再說一句,本書的作者,金城一紀本人也是一名日籍韓裔人。(書摘來自豆瓣)

大約在1920年前後,朝鮮總督開始宣傳內鮮婚姻是內地人與朝鮮人在「愛」的名義下,實現「內鮮融合」的象徵。他們認為,婚姻不僅是一種純粹的愛的結果,同時也可以拉近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消滅人和人之間的對立。因此,內鮮婚姻不光是個人的事,同時也是促進民族間親善融合的重要之舉。通過通婚,可以讓朝鮮人在風俗和言語上更接近內地人,日本當局期待這能夠成為同化朝鮮人的一條捷徑。

之所以要在此時展開這樣的宣傳,這與1919年朝鮮殖民地發生的抵抗運動——三·一運動是分不開的。為了收拾人心,日本當局決定採取這樣的策略。早在1918年便制定出來的《共通法》第三條直到1921年7月才正式實施,也是出於這樣的考量。在此之前,就算朝鮮人想與內地人結婚,他們也無法獲得法律上的認可,其關係也僅止於姘居,他們所生的孩子也被視作婚外子女——這在朝鮮人看來,就是日本對朝鮮採取歧視政策的一大證據。於是,朝鮮總督府開始緊急整頓朝鮮的法律體系,同時也向日本政府施壓,促使了《共通法》第三條的正式施行。在此基礎上,朝鮮總督府開始宣傳,促進內地人與朝鮮人自由結合是日朝兩族一視同仁的證據,通過通婚,能夠實現兩民族更加緊密的結合。

內鮮一體的宣傳畫

內鮮婚姻之所以能夠成為實現內地人與朝鮮人之間親密結合的宣傳工具,在於其具有生育子孫的血統上的意義。也就是說,只要代代傳遞,將通婚持續下去,那時所有的人都會流著「內鮮同管的血液」——朝鮮人不僅是朝鮮人的子孫,同時也是內地人的子孫;內地人不僅是內地人的子孫,同時也是朝鮮人的子孫。這樣下來,兩個民族之間便不相親也得相愛了。在這一意義上,內鮮婚姻所生的孩子,並不需要什麼傑出的貢獻,便已經能夠獲得當局極大的讚揚。英親王李垠與梨本宮方子女王的兒子李晉,就是一個極富代表性的例子。1920年,日本政府為了創造「內鮮融合」的範本,強硬促成了這樁皇族間的通婚。1921年8月,夫婦二人產下了小皇子李晉。朝鮮總督府將這個新生命視作兩家幸福圓滿之證據,也將其作為「內鮮混融·同昌共樂」的成果而大肆宣揚。雖然小皇子在次年便不幸病逝,當局仍舊為其舉行了大型的追悼會,稱其歷史功績無人能夠替代。王子雖命短,但內鮮的結合卻會長盛不衰。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所謂內鮮婚姻與混血兒的誕生將會帶來兩個民族間永久結合的論調,是建立在所有的通婚家庭都是因愛結合、過著美滿生活的前提下的。朝鮮總督府強調內鮮婚姻家庭中的愛和美滿的反面,體現出的正是普通的內地人與朝鮮人之間仍舊存在著深深的隔閡。朝鮮總督府給通婚強加了促進民族結合的意義,極力推行這一政策;然而,更多的內地人和朝鮮人卻從民族的立場出發,堅決排斥這一政策。首先,父母基本上都反對孩子結成內鮮婚姻。被譽為「內鮮一體婚姻之先驅」的吉野藤藏曾講述過,在其1910年代初與朝鮮人女性結婚後,大約有三、四年時間,自己的家庭都遭受著外界的批判和指責。就連獎勵通婚的宣傳達到高潮的二戰時期,也有某個內地人女性想為了「內鮮一體」嫁給朝鮮人,卻遭到父母激烈反對的故事傳出。可以看出,即便是為了國家,也很少有父母願意把自己的孩子嫁給別的民族的人。

從統治民族與被統治民族這一點來看,有很多與通婚家庭無關的局外人也對內鮮婚姻表示出了反對態度。內地人有著身為統治民族的優越感,對於那些與朝鮮人女性結婚的內地人男性,他們普遍會表示出輕視的態度。1916年,難波可水曾對居住在朝鮮的通婚夫婦進行過一番統計調查。最後他得出結論,朝鮮人男性中的進步階級希望能娶到一位新式的內地人妻子,而內地人男性中受教育程度低的卻甘願滿足於朝鮮人妻。有部小說里講述了這樣的故事:巡查甲田自從與一位朝鮮人女子結婚後,就開始躲避與內地人的交往,內地人也開始把他看做是墮落者,避免和他接觸。這個故事所表現的,正是內地人男性在與朝鮮人女性結婚後,便會被排除出內地人社會之外的歷史實態。

此外,與朝鮮人男性戀愛或結婚的內地人女性,也往往會被視為是內地人的「恥辱」。1927年,在平安南道順川,一位警察署署長由於不能接受內地人女性與朝鮮人男性的結合,為了將兩人分開,他強硬地說服了原本採取默認態度的女方父母,硬是將這位女子送回了日本內地。就連1940年與一位朝鮮人男性結婚、獲得了國民總力朝鮮聯盟(為動員國民投入戰爭的一個官方組織)表彰的田內千鶴子,也被內地人當做恥辱而遭到冷遇。

處於被統治民族地位的朝鮮人,也把所有的內鮮婚姻都視為政治婚姻而懷有戒心,這或許可以看作是當局給內鮮婚姻強加上「內鮮融合」的意義進行宣傳所帶來的副作用。1930年,民族主義傾向的律師金炳魯便聲稱,與他民族的婚姻中存在著很多不純的動機。三·一運動中的佛教代表韓龍雲也指出,為「凈化朝鮮民族」,應該堅決抵制內鮮婚姻。

內鮮婚姻的家族,尤其是內地人女性與朝鮮人男性的這種組合,會讓這名朝鮮人男性被扣上「親日派」的帽子而遭到指責。1921年,在廣島,一名朝鮮人男性與內地人女性結婚,甚至都已經產下了一名孩子。可即便如此,周圍的朝鮮人還是指責這名男性數典忘祖,完全沒有考慮到正在遭受殖民者殘暴統治的其他同胞。警視廳1924年的文書中也記載到,即便朝鮮人男性想與內地人女性結婚,但如果他們真的娶了內地人女性,便會立刻受到指責,甚或遭到同胞的威脅。因此,即便內心真的有這樣的想法,他們也會在表面上表現出對於內鮮婚姻的抵制。

在這樣的氛圍下,內鮮婚姻所誕生的孩子自然不會受到歡迎。在1927年的平壤,有一位名叫山根義雄的青年,就因苦惱於自己在兩邊都不被接受的混血兒身份選擇了自殺。他的父親是在朝鮮南部工作的內地人,義雄與朝鮮人出身的母親生活在一起。他的父母向周圍的人、包括義雄在內都隱瞞了通婚的事實,甚至打從一開始,都沒有告訴義雄他的母親其實是一名朝鮮人。這個悲慘的故事,被金史良借用在了他的短篇小說《光芒里》(「光の中に」,1935年)。小說中的主人公山田半兵衛也是一個內鮮混血兒,父親是內地人,母親是朝鮮人。生活在日本的半兵衛只要聽到朝鮮這兩個字都會來氣,他的兒子春雄也不認他這位朝鮮人出身的奶奶。他們如此反對朝鮮人血統的理由,並不是單純的對跨國婚姻產生的異樣感,而是出於對一種殖民與被殖民關係所帶來的階層差異而感受到的憤怒——口頭上說著大家都是同一國的國民,打心裡卻看不起朝鮮人。一個有趣的現象是,不論是歷史上真正存在過的山根義雄,還是小說的主人公山田半兵衛,他們雖然都是內鮮混血兒,但從這種日式的名字來看,他們的戶籍很有可能是屬於日本的。即就是說,他們在戶籍上是內地人。因此,如果他們想偽裝成「純粹」的內地人的話,理應十分簡單。但恐怕正因如此,卻也加重了他們對自己身份認同的混亂。

可以說,不論是對內鮮婚姻持排斥態度的普通民眾,還是持包容政策的日本帝國,他們對於內鮮混血兒,都是以一個民族主義的視角來進行著政治上的解讀的。更加準確地說,當局的宣傳,正是在知道內鮮混血兒普遍遭到社會蔑視這一現象的基礎上,來要求民眾不要從民族主義的視角、而應從國家的視角來對待內鮮混血兒。正如1941年京城日報記者岩本正二所倡議的那樣,內鮮婚姻和內地人與滿洲國人、中國人結婚不同,內鮮婚姻是一個國家之內人民的結合,理應得到擁護。愛可能無法跨越國境,但內鮮婚姻里並沒有這一層障礙。

內鮮婚姻家族實際的生活狀況,當然並不都能納入民族主義或國家主義的解讀中。他們中有自由戀愛結婚的,也有出於性犯罪、販賣婦女而結婚的。夫婦二人中有與政府合作的,也有像無政府主義者朴烈與金子文子夫婦那樣,反抗天皇制政府的。家庭內的生活樣式也並非都是日本式的,而是依據居住地區、性別組合、階層、當事者的意願等而不同。還需要指出的是,內鮮婚姻生活里完全朝鮮化或完全日本化的例子很少,基本上都是中和了兩方的風俗,再加上一些西洋化色彩的新式生活。

不可抗拒的是,隨著內鮮婚姻的增多,兩個民族之間的融合進一步加強,跨越兩三代人的通婚家族開始出現了。咸鏡南道長官申應熙與內地人女性結婚所生的女兒申清子,在1917年同一位內地人男性結婚了。他們的婚姻收穫了周圍人的祝福。若從戶籍上講,這就是一個典型的朝鮮人與內地人結合的內鮮婚姻的實例。然而,清子的父親卻強調,清子是出生在東京的,所受的也是完全的日式教育,生活也是純日式的生活,所以從文化層面上講,清子完全就是一個日本人——這可能就是他們的婚姻沒有遭到反對的根本原因。當然了,如果一個內地人長期生活在朝鮮,他自然也會在語言、生活等方面出現一些朝鮮化的傾向。這裡體現出來的,是戶籍上的內地人與朝鮮人這樣的法律身份,與他們在文化生活樣式上所表現出來的內地人、朝鮮人身份的不一致性。當時的日本政府,是這樣解釋為什麼要在殖民地和日本本土採取不同的戶籍政策的:不是出於歧視的理由,而是為了尊重民族固有的文化生活及風俗習慣。然而,在文化上已經內地人化了的朝鮮人,卻仍舊沒有獲得內地人戶籍的途徑。這樣的法理體系,必定會造成戶籍上的身份與自身文化認同的不協調。隨著內鮮婚姻的繼續,兩民族之間的進一步融合,最後,「誰才是真正的日本人?」這樣的疑問,恐怕只會越來越難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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