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知多少?

「可撤銷婚姻」知多少?

來自專欄婚姻家事糾紛處理指南

首先,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其次,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再次,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第四,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五,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照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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