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提醒(工時制度)

法律知識提醒(工時制度)

來自專欄君子志道

1、標準工時制,是我國主要實行的工作制度,指工作時間平均每天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作制度。

2、綜合計時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是兩種特殊的工時制度,且都需要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的批准。

律師提醒:

1、在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單位,用人單位有義務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用人單位也可以安排勞動者每周工作六天,只要六天的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即可,對於超出的部分,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加班費;

3、如果沒有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的批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適用綜合計時工時制或不定時工時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4、在綜合計時工時制或不定時工時制的情況下,如果存在加班的情況,勞動者仍然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60.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或40小時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的企業,以及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61.實行計時工資制的勞動者的日工資,按其本人月工資標準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實行每周40小時工作制的為21.16天,實行每周44小時工作制的為23.33天)進行計算。

6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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