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犯罪立案量刑標準彙編
來自專欄稅與罰
稅務犯罪立案量刑標準彙編
何觀舒:刑事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暨廣強律師事務所稅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一、逃稅罪
(一)立案標準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準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數額巨大(並未明確規定)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2.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七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
二、抗稅罪
(一)立案標準
1.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2.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3.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二)量刑幅度
1.基準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嚴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嚴重:
(1)聚眾抗稅的首要分子;
(2)抗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多次抗稅的;
(4)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三)法律依據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
1.《刑法》第二百零二條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八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第五條
三、逃避追繳欠稅罪
(一)立案標準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2.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九條
四、騙取出口退稅罪
(一)立案標準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準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騙取稅款五十萬元以上(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其他嚴重情節:
(1)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三十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2)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3)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3.騙取稅款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2)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零四條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六十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一)立案標準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準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虛開稅款五十萬元以上(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未明確規定,可以比照騙取出口退稅罪,造成國家稅款被騙三十萬元以上)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虛開稅款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未明確規定,可以比照騙取出口退稅罪,造成國家稅款被騙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2.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六十一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
六、虛開發票罪
(一)立案標準
1.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量刑幅度
1.基準量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並未明確規定)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1]47號)第二條
七、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一)立案標準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準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五十萬元以上(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嚴重情節:
(1)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六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三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二百萬元以上的;
(3)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接近「數量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三)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零六條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六十二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第二條
八、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一)立案標準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準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五十萬元以上(數量較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數量巨大)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零七條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六十三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第三條
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一)立案標準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零八條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六十四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第四條
十、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一)立案標準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準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數量巨大)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數量特別巨大)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六十五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第六條
十一、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
(一)立案標準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準量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2.情節嚴重(並未明確規定,參照其他罪名,應該是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百萬元以上)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六十六條
十二、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發票罪
(一)立案標準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準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二百份以上(數量巨大)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千份以上(數量特別巨大)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六十七條
十三、非法出售發票罪
(一)立案標準
非法出售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準量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2.情節嚴重(並未明確規定,參照其他罪名,應該是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百萬元以上)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六十八條
十四、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一)立案標準
1.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持有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3.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準量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數量巨大(並未明確規定,參照其他罪名的規定,應該在立案標準的五倍以上確定)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1]47號)第三條
需要注意的是,在稅務犯罪的十四個具體罪名中,除了抗稅罪以外,單位都可以構成其他罪名。構成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何觀舒律師於2018年9月18日整理。
【關鍵詞】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何觀舒律師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逃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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