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吊銷的法律狀態和法律影響的區別??

註銷、吊銷的法律狀態和法律影響的區別??

無論是訴訟還是非訴的實踐中,總會遇到一些特殊的主體或是某些主體的特殊階段,其中處於註銷、被吊銷階段的公司就是其中很常見的情況,本文將對註銷、吊銷的不同點及其各自在訴訟和非訴中的影響進行梳理,以期對法律實務工作起到指導作用。

一、註銷與撤銷的不同之處如下:

1.主動與被動的區別

註銷是公司主動進行的行為,且既是一個過程也是一個結果,無論是通過破產還是解散方式終止公司的,必須經過註銷公司才算是真正終止,註銷是必不可少的環節。

吊銷是公司被動進行的,是行政單位的一種行政處罰,不直接產生法人資格終止的行為,但是不能繼續經營。

2.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註銷過程中,公司必須經過清算程序,處於清算中的公司仍然具有法人資格。

註銷過程一經完成,清算終結辦理註銷手續後註銷即成為一種結果,公司即結束營業同時法人資格消滅,也即意味著公司不再擁有自己財產、名稱、經營場所、組織機構,即已不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吊銷僅會導致公司經營資格的消滅,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公司不能再進行經營活動,但是公司的法人資格不會消滅,公司在仍然能夠已自己的財產承擔責任。

3.對相關人員的影響

公司的註銷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監高在法律上是沒有影響的,這些人員可以繼續擔任其他在其他公司的任職,也可以在新設公司任職。

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監高則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根據《公司法》第148條等規定,如果對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則自該公司吊銷營業執照三年內擔任董監高。

二、關於註銷和吊銷的幾個實務問題:

問題(一):三個階段都可以成為被告嗎?

正在註銷階段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可以成為被告成為訴訟主體。

【案例1】

吊銷→清算→註銷登記:這之間的階段,法人仍為存續。

江西宜春中院(2007)宜中賠確字第1號:

「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對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才歸於消滅。故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才歸於消滅。故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至其被註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

【案例2】

(2006)陝民二終字第41號:

1.「有限責任公司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的,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即應組織對公司進行清算。當事人再以此為由訴請人民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的,屬對公司的重複解散,缺乏相應的訴權。」

2.「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應視為行政強制解散,只存在清算問題,不適用公司解散訴訟。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隱名股東的身份的確認應已維持公司人合性為原則,充分尊重股東意願並考察隱名目的是否合法,而不應以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為依據。」

【案例3】

1.「撤銷公司登記是行政處罰的一種,行政處罰一般不應成為否定民事行為效力的依據,作為行政處罰撤銷公司登記沒有溯及力。」→「不能以此為理由否定公司被撤銷登記之前的民事行為的效力。」

2.「《公司法》【180】撤銷公司登記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公司被依法撤銷登記後,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故撤銷公司登記無溯及效力。」

問題二:非訴法律事務中,處於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狀態下的公司還需要被確認為同業競爭的主體並進行規範嗎?

同業競爭,是指企業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似或相近,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係。

因為處於註銷階段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狀態下的公司已經不能再進行經營,故在業務上不會與目標公司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係,即不會發生新的同業競爭。

如公司註銷或吊銷前原經營範圍與目標公司的經營範圍存在同業的情況,沒有必要對公司進行避免同業競爭的常規處理方式,不需要對同業競爭的公司進行合併、轉讓或註銷的工作,但最好對公司目前情況進行說明,因不能經營,不存在潛在的同業競爭。

附一:公司註銷的一般程序(因各地工商局具體操作流程存在差異,建議具體操作中聯繫當地工商局進行確認)

1.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註銷前,應先到登記機關辦理清算組備案登記,取得工商局核發的《備案確認通知書》;

2.應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方可辦理註銷登記;

3.有分公司的,應先行辦理分公司註銷登記;有對外投資的,請先清理對外投資;

4.辦理完稅證明;

5.出具清算報告。

附二: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需要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2.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通知書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公司註銷的決議

4.股東確認的清算報告

5.營業執照正、副本。

附三:註銷、吊銷的相關規定

關於註銷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法解釋二》

第十條 公司依法清算結束並辦理註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清算組成員有前款所述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公司已經清算完畢註銷,上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直接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關於吊銷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百一十一條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百一十三條 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法解釋二》

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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