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反賄賂法中商業組織不履行預防賄賂義務罪

英國反賄賂法中商業組織不履行預防賄賂義務罪

英國反賄賂法中商業組織不履行預防賄賂義務罪

譚家才

2011年7月1日實施的英國《2010年反賄賂法》,被認為是迄今為止處罰最為嚴厲的賄賂犯罪立法。其不僅對商業行為中的「通融費」採取「零容忍」政策,還突破了傳統刑事責任「等同原則」,採用「組織責任原則」。具體而言,要求商業組織承擔預防行賄的責任,構建預防行賄體系,在其第7條專門規定了商業組織不履行賄賂義務罪。本文將簡要敘述該罪的主要內容以及商業機構如何通過具體程序來構建預防行賄體系。

一、商業組織不履行賄賂義務罪主要內容

商業組織不履行賄賂義務罪是指商業組織疏於構建內部行賄預防制度而導致行賄行為發生,所需要承擔與此相應的刑事責任。儘管相關人員發生了某個具體的賄賂案件,如果商業機構能夠證明其有適當的程序用於預防相關聯的人賄賂,則構成減輕或免除其相應的處罰。

就適用範圍而言,商業組織不履行賄賂義務罪僅限於預防行賄(包括《賄賂法》第1條普通行賄罪以及第6條行賄外國公職人員罪),不包括預防受賄。該罪的犯罪主體(即商業組織)包括了在英國註冊的公司和合夥企業以及雖不在英國註冊但全部或部分業務在英國的任何公司或合夥企業。比如,一個德國公司在英國從事經營活動,而該公司在中國的代理人有行賄行為,則該公司也要受到《賄賂法》的約束。

該罪有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兩部分組成。其「積極要件」是指相關人員實施行賄行為。「消極要件」是指商業組織沒有構建預防行賄的程序。該罪在客觀行為上要求商業組織未能構建預防行賄的「充分程序」而導致「相關個人」為商業組織利益向他人行賄。「相關個人」是指為了或代表商業組織而提供服務的人員,該類人員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確定,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組織的僱員、代理人或分支機構。

二、商業組織預防賄賂程序指引

《賄賂法》沒有具體規定「充分程序」的內涵。為了充分適用和理解該內涵,英國國務大臣於2011年3月頒布了《指南》,提出了構建「充分程序」的6項原則。即相稱原則(商業機構預防相關人員賄賂的程序應當與其面臨的賄賂風險和業務的性質、規模和複雜性相對稱,應當清晰、務實、可行而且得到有效的觀察和執行)、高層責任原則(商業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包括但限於董事會、所有權人或其他任何其他同等的機構或人員有義務預防相關人員賄賂,應在商業機構培養杜絕賄賂的文化)、風險評估原則(商業機構應對其相關人員實施的內部和外部的潛在賄賂風險影響的性質和範圍進行評估,並應當定期公告和記錄)、盡職調查原則(為了減少可知的賄賂風險,商業機構應當採取一項基於風險的方法,對於那些為了或者代表機構履職或將要履職的人員適用盡職調查程序)、溝通原則(商業機構應當通過包括培訓在內的內部和外部傳達方式確保與風險相對稱的預防賄賂政策和程序深入到整個機構且得到理解)、監督和複查原則(商業機構應當監控和檢查預防管理人實施賄賂的程序,且在必要時加以改進),為商業組織構建「充分程序」提供了指導。此外,為使該指南具有可操作性,在充分聆聽商業代表意見的基礎上,該指南虛擬了11個案件給做需要指導意見以供商業組織在構建充分程序時參照。結合這11個案例可以看出加強,提供正式培訓或教育、調查管理人員背景以及簽署書面的合同強調遵守該法案是建立預防體系的重要措施。

三、評述

賄賂破壞了我們生活,事關商業前途、國家貿易以及世界發展。英國的反賄賂法反映了成熟商業社會治理賄賂犯罪的理性態度,是世界反對賄賂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不僅要求懲治行賄人,更要求與行賄人相關聯的商業組織承擔起預防行賄的責任。反觀我國,據公安部的統計,在2000年至2006年6月間,全國公安機關共調查了2529件非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案件,而同期調查的行賄案件僅有564件。從上述數據可以推斷出,我國目前在司法層面上很少追究行賄人責任。這與我們依賴於行賄人員的配合來追究受賄人的刑事責任的偵查方法有一定的關聯。 「反腐倡廉,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的堅定立場」,但有關要求商業組織建立預防行賄體系的規定並未出台。隨著社會轉型的深入以及全球化的發展,我們將會面臨越來越嚴重的賄賂犯罪局面,比照英國反賄賂法,我們現行的刑事立法仍有很大的改進餘地。

作為中國企業,雖不在英國註冊但全部或部分業務在英國也應受該法限制。我國雖然沒有類似商業組織不履行賄賂義務罪的立法,但我國關於反商業賄賂的法律法規對相關企業也有一定的約束和限制。我國理應參照英國企業的做法,提供正式培訓或教育、調查管理人員背景以及簽署書面的合同強調遵守反腐反商業賄賂建立預防體系。

作者簡介:

譚家才律師為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政法學院東盟比較法中心主任、客座教授、校外碩士導師。自2001年執業以來,專註於跨境訴訟與國際商事仲裁、跨境投資與貿易以及國際技術許可與估值等業務領域。客戶涵蓋工業互聯製造、金融、能源以及酒店管理等行業。代理過多起跨境訴訟及國際商事仲裁糾紛、處理過大量跨境投資與貿易以及國際技術許可與估值事宜。曾作為法律領域專家代表,受邀參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金司舉辦的PPP融資政策專家研討。主編《涉外爭議法律實務》並在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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