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履行撫養義務,怎麼辦?
【案例回放】
2016年,魏先生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與朱女士的婚姻關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三歲的婚生子小魏由其撫養。朱女士同意離婚及財產分割方案,但不同意婚生子撫養權判歸魏先生。隨著雙方對撫養權的爭取焦灼不斷,魏先生不僅竭力主張撫養的有利條件,更是向法院提交了自己撫養方案,法院最終支持了魏先生的請求,朱女士知道魏先生並不會盡心照顧孩子,只是不甘心撫養權落到朱女士手裡才如此竭力爭取,但是面對判決結果,也只能暗自神傷。
判決生效後,不出朱女士所料,魏先生並未遵守諾言,不僅對孩子不管不顧、動輒打罵,更在離婚後不久就計劃與另一女子結婚,朱女士認為魏先生已然不適合撫養婚生子。
【案例點評】
本文對此案分析如下:
男女雙方在爭取撫養權時,有時並非真正出於母愛或父愛,而是內心的怨恨作祟,單純不想讓對方得到撫養權。一旦孩子真的判歸其所有,往往不管不顧,甚至覺得孩子是自己的包袱,隨意辱罵虐待。在此種情況下,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考慮,法律允許另一方請求變更撫養權。
根據《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顯然,朱女士可以前述條款第(2)點為依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
雖說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歸屬時必定是從對子女成長最有利的考量而作出的,但是訴訟雙方當事人為爭取撫養權而各出奇招,往往模糊了事實,誤導了法院,加上撫養權問題畢竟涉及到日後未知的生活,法院依據當下情況做出的判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日前,廣東高院發布了《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未成年子女撫養事項的審理做出更為細緻的規定:其一,原告應當提出子女撫養的和探望方案,被告對方案不同意的,應當提出自己的方案;其二,雙方均主張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法院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交各自的撫養規劃,並且提交法院的撫養規劃將會封存歸入卷宗,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方認為封存的撫養規劃未予履行、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可以據此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其三,經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同意,法院可以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親子關係評估;其四,對於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可以就撫養和探望事項詢問其意願。
《指引》的相關規定,對於法官而言,有助於查明雙方當事人與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想法,判斷哪一方當事人更適合撫養子女;對於主張撫養權、撫養權變更的當事人而言,有了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亦可在一定程序上防止僅將撫養權的主張作為離婚糾紛中的訴訟策略,在獲得撫養權後卻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魏先生們」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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