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能放心的簽哪種補償協議?

被徵收人能放心的簽哪種補償協議?

  拆遷關係著被徵收人的自身權益,但是在實踐中由於被徵收人知道的少之又少,甚至怎麼簽補償協議都不懂,於是徵收方通常都會採取各種方法讓被徵收人簽字。那麼,在拆遷中哪種協議被徵收人可以簽呢?

  補償數額是在法律規定的正當範圍內,且補償協議內容完整合法,被拆遷人是可以進行簽字的。

如何知道自己的補償是否合理?

1、與周圍市場價比較: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被徵收人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

2、是否先補償後搬遷:在保護被拆遷者利益上,必須遵循「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不少拆遷方為了節約成本,採用「先拆後補」的方式進行拆遷,這是非常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3、是否降低現有的生活水平: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確提出,確保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同時《拆遷條例》明確規定徵收只能是以政府名義進行,並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原則上保護了被徵收人的權益。與以前的拆遷政策相比,從制定徵收補償方案到徵收程序啟動,包括徵收決定的作出程序、補償方案制定程序、強制搬遷程序、救濟程序等,都要求尊重被徵收人的意願。且在房屋拆遷中的被徵收人至少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獲得公平補償權、拒絕非法強拆權、舉報權和複議訴訟權等六大權利。

若補償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標準被徵收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找到政府違法點,獲得談判籌碼

  對拆遷補償不滿我們就需要進行談判爭取,但被徵收人明顯是處於弱勢方的,如何逆轉這樣的態勢,需要我們準確地抓住政府的軟肋。那麼靈活運用政府信息公開是被拆遷人獲取政府違法證據的關鍵步驟。

  被徵收人有權獲取有關征地、拆遷的政府信息。關於征地、拆遷活動,《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都較為明確地規定了行政機關負有公告、公示的職責與義務,但在實踐中,各地行政機關不行使或怠於行使這種職責與義務的情況較為普遍,或者與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共同製造公告與公示的假證,以此作為抗的理由。

信息公開受阻、獲得證據後行動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條規定了答覆期限:「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果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當被拆遷人獲取了政府違法證據,針對這些違法點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要求確認違法並撤銷。或許有關部門會想方設法左右法院的判決,但卻不願意看到因此導致的徵收工作拖延,更不用說對部門負責人政績的不利影響。面對這樣的壓力,徵收方往往會選擇妥協,同意提高補償數額。

不建議維權的途徑!

  面對政府和開發商的雙面施壓,不少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還不合理時極有可能妥協,當然也有不少被拆遷人打定主意要做一個「釘子戶」與拆遷人抗爭到底!

  這些打「持久戰」的被拆遷人覺得好的維權途徑可能就是上訪,上訪是一條漫漫長路,這期間有可能就會遇到強拆,如果強拆就採取報警的方式,報警是可以保留證據,得到出警記錄,為後期的維權添加有利的籌碼,但這並不代表最根本的補償問題就可以得到改變。對於上訪,國務院出台了《信訪條例》,其中規定禁止越級上訪的行為,大家只能逐級上訪,然後等待答覆,而等待的這段時間,無意會浪費大家很多時間,有可能就會錯過最維權時機。因此,律師並不建議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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