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人提供的指導服務憑證應保存,否則將構成違約
來自專欄法務小憩
【案情概要】
2014年10月,陳某加盟了某藝術教育機構,簽訂了加盟協議及其他相關得附加協議,協議約定:1.某藝術教育機構需派遣一名督導到校區提供相關必要得建議,輔導與培訓。2.在陳某校區開業前,某藝術教育機構需向陳某提供課程內容、教學方法、運營管理等方面的免費培訓。3.陳某每年可免費參加某藝術教育機構集中組織得培訓。
2015年年初,陳某在選址得校區設立了公司,某藝術教育機構派遣了一名督導對陳某得校區進行了指導。2016年1月初,陳某因校區經營不善,停止運營。
陳某認為校區得經營不善為某藝術教育機構未嚴格履行特許人得指導義務所致且督導並無相應得專業知識/技術能力,故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某藝術教育機構賠償陳某租房,裝修,購買設備得經濟損失。而某藝術教育機構認為已經向陳某提供了相應得指導,校區經營不善系陳某自身所致。
【法庭審理】
法庭經審理認為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而在庭審中,某藝術教育機構提供得開業督導/回訪,流於形式,對陳某反應得問題未予以解釋或指導,而相關得培訓服務亦未舉證證明,故陳某無法利用某藝術教育機構得特許經營資源予以妥善經營,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某藝術教育機構嚴重違約,陳某可解除合作協議及其相關附加/補充協議。鑒於租房、裝修和購買器材確屬經營必要,陳某自身已經實際進行了經營利用,部分裝修和器材亦可折價,故法院酌情判定某藝術教育機構賠付部分費用。
【實務小貼士】
1.對於特許人而言:特許人指派得督導應具備相應得專業能力與實務經驗,且提供得指導應能切實解決被特許人得問題。另,特許人應妥善保存向被特許人提供得指導記錄及培訓記錄,以免出現糾紛後無法舉證。
2.對於被特許人而言:加盟一個項目,應當先行考察項目得可行性及市場接受得程度並預見到相關得經營風險,且自身最好具備一定得經營能力並可自主得做出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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