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履行金演算法
淺議遲延履行金演算法
律師,是一個嚴謹(說不好聽就是較真)的執業,因為一個執行案件利息和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今天想在遲延履行上較真兒一下。
在執行案件中,執行標的利息、遲延履行金的計算可否都計算?計算標的是什麼?利息如何確定?延遲履行滯納金的利率又是多少?碰到過不少當事人,雖執行回款對當事人來說是頭等大事,但他們一般不會在這一塊太較真兒,著急拿到執行款就會同意做些讓步。但是作為一個法律人,還是覺得有必要認真一下,特別是數額較大的執行標的,又是利息又是滯納金,一不留神差距可能還是不小的。
一、先說說計算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2009年,最高法就出台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複》,這個法釋〔2009〕6號文件規定,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也就是說,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該解釋對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沒有加以區分,而是合併計算。
為規範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於2014年6月9日第1619次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二、關於計算方法具體分析:
1、根據以上法律依據,遲延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是單獨計算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採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關係」,也就是說兩者「各算各的,互不影響」。
2、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關於遲延履行金即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解釋》明確了計算方法。
3、關於一般債務利息不在贅述,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計算方式計算即可,生效法律文書沒有明確債務利息的,即表示不支持對債務利息的訴求。
一般債務利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率×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對於利率需要說明的一點是,銀行計算一般年貸款利率是按360天折算為日利率,而不是365天,因此一般債務利息計算日利率時需要注意;
遲延履行金即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特別注意:
1) 本部分利率為恆定利率1.75/10000;
2) 起算時間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3) 計算金額為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即不包含一般利息。
三、用事例說事兒:
2016年8月1日的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人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債權人借款本金100萬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2倍支付自2016年3月12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債務人於2016年12月1日清償所有債務。
一般債務利息=100萬元×{4.75(貸款利率)÷100×2÷360}×264天(自3月12日至12月1日),即69666.67元
遲延履行債務利息=100萬元×1.75÷10000×91天(自9月1日至12月1日),即15925元。
總計:100萬元+69666.67元+15925元=108559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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